学校公民教育:问题及其对策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甫全,华南师范大学教育系副教授(510631)

原文出处:
学术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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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意识作为新生事物,它的培养、生长和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当前我国的公民意识与一些根深蒂固的传统意识存在尖锐矛盾,处于被排斥的维艰境地。这反映到学校中,导致公民意识教育的“虚弱”。这一问题既有直接的教育根源,也有深层的社会根源,解决它必须标本兼治,基本的对策应包括:(一)社会文化建设中加速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换,真正确立公民的主体地位;(二)建立实现公民主体地位的教育机制;(三)在学校建设公民教育课程。

      一

      公民概念具有历史性,它是变化发展的。公民一词来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当时,人被分为两大类:“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1]公民就是自由民,比奴隶、臣民高一个等级,在政治上可以当兵、选举和担任公职,在经济上无需做奴仆的卑贱活。那时的公民概念,涵括的是社会阶级的不平等。进入封建社会,在封建专制的等级制度下,劳动人民被压迫、受剥削,没有社会地位,根本没有公民概念。17、18世纪,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卢梭等提出了“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的思想,强调国家属于公民全体,宣称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是公民,彼此是平等的。后来,这种公民概念被庄严地写进了美国《独立宣言》、法国的《人权宣言》以及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社会的发展使公民概念超越了古代,在现代社会中,公民“通常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2]它涵括了现代人类社会的四大理想:民主、自由、平等和爱国。

      公民意识对于我们来说是一个正在形成的新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歧义较多,需要进一步探讨。有人提出:“公民意识总体上讲是一个现代社会意识,主要包括道德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一个核心内容,它包括公民的法律资格和法律地位,既有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相统一的内容,也有公民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内容。”[3]有人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它的主要内容是以宪法意识为核心的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4]还有人写道:“公民意识是公民权利意识和公民义务意识的有机统一”,“一般来说,公民意识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公民法律意识,二是公民纪律意识,三是公民道德意识。”[5]这些看法,为我们深入认识公民意识的实质奠定了基础。我们认为,公民是一个纯粹的现代法律概念,而公民意识表现为法治文化中的心理层面的行为方式,包涵了个人作为公民的自我认识的观念状态和自我规范的实践状态及其相互统一。所以,公民意识实质上是公民个人在心理层面上对自己在国家生活中的法律地位的一种认识状态和实践状态相统一的行为方式,是公民认知、公民情感、公民意志行为的统一;包括平等和爱国意识、民主和自由意识。

      公民意识关涉的是纯粹的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所以公民意识尽管从表现上看非常复杂,但本质涵义似可概括为两个层次:一是个人优先的“国家归属”行为方式,即作为一个国家之公民的每一个人,首先是归属于自己国家的。这就意味着,一方面,每个人必须讲国格、讲民族尊严,具有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另一方面,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第一位的,它超越于个人与家族的关系、个人与民族的关系、个人与阶级的关系、个人与党派的关系、个人与政府的关系。正如我国宪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6]亦即法律至上,在国家的庇护下,作为公民无论家庭出生如何、属于什么民族、居于什么阶层、加入了什么党派、为官抑或为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平等和爱国的意识。第二是“个人主体”行为方式,即公民个人既是认识、改造和发展国家的主体,又是国家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对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身份关系”的旧观念的超越。我国的法学研究正在产生这样的超越。对于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人们已经认识到了“国家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在根本上统一于公民权利。”[7]另一方面还揭示,“尊重人的主体性和个体性,以人的权利为出发点和归宿,是近代宪法的真谛。所谓宪法关系,应当是指宪法规范所调整的作为权利载体的宪法关系主体与作为权力载体的宪法关系客体之间的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在宪法关系中,宪法关系主体(公民)应该同时享有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实现自律和他律的统一,而宪法关系客体(国家)则应该具有利益性、法定性、被动性和相对独立性。”[8]简言之,在现代宪法关系中,公民个人是主体,国家是客体。这种客观存在,决定着“个人主体”意识的产生和发展。

      构成公民意识的先决条件是以国家为基本组成单位的世界一体化和个性自由为本质特征的个体独立化(即个体对家族、民族、阶级以及党派来说具有了相对独立性),而这种世界一体化和个体独立性是现代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产物,所以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由于我国的封建社会持续到20世纪初,比西方落后了数百年,现代化启动很晚,伴随现代化进程的是对外开放,我国目前的公民意识成分主要是外来的。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现代的和外来的意识,被深深地卷入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激烈冲突的漩涡之中,与传统的和本土的国家意识、民族意识、家族意识、党派意识、阶级意识、群体意识以及官本位意识形成了矛盾,由于陷于落后观念汇成的“汪洋大海”之中,往往被人们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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