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教育与经费投入不足的矛盾,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课题。特别是在我国国情下,“穷国”办了世界最大规模的教育,解决教育投资是制约教育发展,乃至影响整个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极为重要的课题。本文从法律的角度,对教育投资法律调控的必要性、可行性,教育投资法律调控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以及教育投资的立法、执法及监督等问题做一概要阐述。 一、我国对教育投资采取法律调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反映了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不仅是极为必要的,也是充分可能的。 (一)我国对教育投资采取法律调控的必要性。 1.运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育大形势的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逐步推开,使运用法律管理社会事务,调控经济活动成为一种基本方式。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教育亦然。运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是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题中应有之义。 2.运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是保障教育优先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科教兴国”的战略,在经济快速增长和社会对教育的迫切需求推动下,我国各级各类教育都要有较大发展。我国公共教育支出仅占世界总支出的1.04%,却负担着全球正规教育在校学生的17.9%,人均教育公共支出仅为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的1/4,即使到2000年,也仅相当于其90年代初水平。近些年来,通过各地的探索、实践和总结,我国已逐步建立起以各级财政拨款为主,以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发展校办产业、社会捐资、集资及收取学杂费等为辅的多种筹资渠道。但也应看到,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NP的比例还远没有达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定。一些地方教师工资拖欠严重,教育经费中公用经费所占比例普遍逐年下降,全国中小学仍有1600万平方米的危房急需改建。事实证明,只靠政策手段,靠领导重视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的。必须确立相应的法律规范,用法律的方法,明确各方面的投入义务与责任,规范国家、社会和个人的行为。在教育经费的使用管理上,弊端也较多。教育经费切块安排,没有法定的分配比例,随意性较大;教育部门难以统筹安排当年的教育事业,也阻塞了学校间、地区间的调剂余地。全国城镇中小学教师约超编50万人,农村中小学公办教师缺编200多万人,各地聘用民办教师顶编,全国农村现有民办教职工200万人(中学教师每年国家人均补贴为270元,小学教师国家每年人均补贴220元)。高等学校教职工中,非教学人员占45.5%。按编制定额标准匡算,全国高校仅校本部教职工超编约6.3万人。现有教学设备利用率低。不少学校特别是部分高等学校设备购置重复,闲置设备增多。据典型调查,一些高等学校闲置库存设备所占比例高达20%。一些地方和学校存在滥发钱物,铺张浪费现象。 这些问题说明,我国在教育投资上,既存在着经费严重不足与铺张浪费的矛盾,又存在着投资随意性、分配随意性的弊端。为此,必须采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管理和使用全过程,将教育投资管理的全部活动纳入法制轨道。 3.运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是规范投资主体与投资行为的现实需求。 近年来,随着教育投资渠道的拓展,社会向教育投资的方式已趋于多元化。从社会投资可弥补国家投资不足的角度看,这当然是一件好事。但与此同时,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投资行为不规范,甚至是投资行为混乱的现象。例如,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导致了乱收费、高收费;由于投资主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其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由于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致使其与有关单位发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等等。凡此种种,究其根源,都是因为教育投资问题尚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控的轨道。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尽快制定《教育投资法》,这是我国教育投资现实的迫切需求。 4.运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是国际通行惯例。为了确保教育经费,许多国家都在教育立法中做了规定,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都根据本国的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教育经费法。从立法形式上看,主要有:以美国为范例的宪法性教育经费法;以日本为代表的教育基本法;以英国为典型的教育经费改革法;还有法国等国的教育经费专项法。从立法主要内容上看,大致包括:教育经费原则,主要涉及教育经费基本原则、政策声明有关术语定义、适用范围和对象等内容;教育经费的来源和筹措,主要包括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教育经费筹措方式,政策拨款条件、数额、份额、维持经费水平的基本标准等;教育经费分配和使用,主要包括教育经费分配方式、使用条件、数额或比例等内容;教育经费的管理和审计,主要包括教育经费财务管理、经费申请、经费规划、会计审查、审计监督等内容;教育经费改革,主要包括教育税、教育贷款、企业资助教育、拨付经费支持改革等。 (二)我国对教育投资采取法律调控的可行性。 分析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利用法律手段调控教育投资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出来: 1.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投资问题。十四届五中全会强调“科教兴国”的战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划了教育发展目标。社会各界关注教育投入问题,历届人代会都成为热门话题。通过立法解决教育投资问题,已经有了很好的社会基础。 2.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财税体制改革,在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中,国家财政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而企业和公民个人所占比例则逐步上升。就国家财政来说,中央财政收入将逐步扩大,地方财政收入不仅逐步减少而且由于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区地方财政收入状况差异甚大,从而使单一的教育投资体制和划一的投资方式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