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铁厂早期(1890-1896)的企业制度特征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忠民,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 200020 张忠民(1952- ),男,浙江宁波人,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史、近代企业和企业制度研究。

原文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汉阳铁厂是在清廷特许下,由地方大宪张之洞主持创办、经营。创办早期(1890-1896)的汉阳铁厂在资本上缺乏持续的财政拨款,“股权”与“债权”不分,资本不确。在企业治理和管理上,地方大宪具有绝对控制权,此外聘用洋员形成的技术管理体系与本土衙门式的治理结构、工头制管理相并立。在财务核算和分配制度上,连晚清官办企业惯行的“奏销”也未能真正实行。汉阳铁厂的早期企业制度特征说明,在近代中国早期,建立近代企业制度远比建立一个技术和设备意义上的近代企业更艰难。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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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7)04-0051-10

       汉阳铁厂(湖北铁政局)以及汉冶萍公司多年来一直是海内外学术界关注的重要研究领域,资料文献辑录以及研究著述丰硕①。汉阳铁厂的创办是之后汉冶萍煤铁厂矿股份有限公司的缘起,从1889年筹议到1890年正式选定厂址,1893年工厂建造基本竣工,1894年开炉投产,直到1896年盛宣怀招商承办,1890年至1896年的官办时期可谓是汉阳铁厂的创办早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探究汉阳铁厂该时期的企业制度特征,包括特许制下的资本以及产权制度特征,企业治理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特征,奏销与绩效的核算分配制度特征,不仅有助于汉冶萍公司早期企业制度变迁的研究,对近代中国早期企业制度的生成与演变也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一、特许制下的资本及产权制度特征

       近代中国工厂企业的设立,大致上经历了特许制及准则制两个发展阶段。从19世纪60年代到1904年近代中国第一部《商律》、《公司律》颁行之前,工厂企业的设立都是由地方大宪奏请,在得到清廷许可后设立。汉阳铁厂即是由时已调补湖广总督的张之洞,在奏请清廷并得到准许之后开设。张之洞的《筹设炼铁厂折》反映了这一点:“奏为粤省筹购机器,创设炼铁厂,以济民食,而设利权,恭折奏陈,仰祈圣鉴事。”(《张之洞奏筹设炼铁厂折》1889年9月20日)[1]65另张之洞在其他奏议中也说道:“仰恳天恩,俯念铁厂为中国创举,奉旨饬办要务。”(《张之洞奏铁厂著有成效请奖出力各员折》1894年8月24日)[1]112

       与同时代的其他一些官办企业不完全一样,张之洞开办汉阳铁厂是在还没有落实开办钢铁厂所需的煤、铁矿,以及建设资金的具体来源之前;甚至可以说在还没有真正明确开办如此规模的钢铁工厂究竟要做什么、怎么做的情况下。张之洞在1889年9月20日正式上奏清廷在粤筹设铁厂之前,就已经先行开始向西方国家订购机器设备,反复致电驻外使臣询问设备价格、催订机器。虽然不能由此认为张之洞在订购机器设备之前没有考虑钢铁厂开办所需的煤、铁以及建设资金,但至少在当时还没有真正落实。设备订购早于煤、铁矿勘探以及筹措建厂资金的事实,决定了铁厂兴办是箭在弦上,不得不发。张之洞先购机、后探矿、再筹款的建厂路线,造成铁厂非建不可之态势,并且最终实现了建厂,这过人的魄力在当时地方大员中鲜有能比肩者。至于工厂建于何处,怎么建,如何生产,在机器设备已经订购的情况下,只能是走一步看一步,根据实情不断改变。这给工厂的建设和运营带来许多意想不到又难以解决的问题,除了技术上的煤铁矿原料,特别是煤矿勘探与开采的困难外,经营上的资金筹集以及由此导致的资本与资产问题便是重中之重。

       没有持续的年度财政拨款,是汉阳铁厂早期产权制度中最重要特征之一。早在广东筹设铁厂之初,对于开厂经费的来源,张之洞打的是挪用地方财政收入的主意,即在“闱姓商人预缴饷款一百四十万元一项内支用”(《张之洞致李瀚章电》1890年1月18日)[1]81。以后粤机移鄂,挪用自然无法延续,但早期预支的13万余两购机定金还是由粤省归还。之后的建厂筹款,张之洞原本打算向朝廷索要,“以后续付价值及造厂各经费,拟请钧署(引者按:海军衙门)于部筹铁路经费项下拨付”(《张之洞致海军衙门电》1890年1月20日)[1]81。经过一番努力,海军衙门以及户部虽然答应在铁路专项经费200万银两项下拨付,但最终也只是“先将今年二百万归鄂经理矿炉等事,来年改归东路”(《海军衙门致张之洞电》1890年2月21日)[1]82,“倘再请续筹,臣部实无从应付”(《户部奏议复续拨湖北省炼铁经费折》1891年7月13日)[1]89。此时的张之洞虽然深知铁厂建设“事端甚繁,所费甚钜,二百万断不敷用”,但鉴于“部款难筹”、“时局多艰”,也只能另想办法竭力筹划不足之款(《张之洞致海军衙门电》1890年4月28日)[1]83。

       一方面是铁厂建设必须源源不断的款项投入,另一方面却是200万两财政拨款分年、分期的拨付以及张之洞不断的催追、自行划抵。这种状况迫使张之洞不得不先行四处挪借,以维持铁厂的建设进程。不仅是筹款艰难,实际上对于开办汉阳铁厂这样一个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究竟需要多少投资,张之洞心中其实并无确数。1890年5月10日,张之洞在致海军衙门的电文中称:“开办炼铁事宜……已需银九十余万两”(《张之洞致海军衙门电》1890年5月10日)[1]84。七个月后,张之洞又说“总核用款,除粤省订购炼铁机器定银十三万一千两不计外,所有设厂、安机、采铁、开煤等费,共需银二百四十六万八千余两”,并且还留有余地,为追加费用预先留下铺垫,声称“事皆创办,约略估计,疏漏尚恐不免。此外续添料件,续增用费,或尚有溢于原估之外者”(《张之洞咨呈约估筹办煤铁用款折》1890年12月20日)[1]85。1892年3月,张之洞在上呈的奏折中又说:“共需续增款项三十二万四千六百两,合之原估二百四十六万八千余两,共需银二百七十九万二千余两”,“除部拨二百万两外,尚不敷银七十九万二千余两”。而拟定的解决的办法则是“就本省设法腾挪借拨,以济要工”(《张之洞奏铁厂添购机炉请拨借经费折》1892年3月25日)[1]91。在获户部允准后,张之洞“于厘金、盐厘项下共动拨银十万两,及盐粮各库借拨银二十万两”(《户部奏议复炼铁厂添购机炉折》1892年6月11日)[1]92,不足之数计划“均在奏定枪炮厂常年经费项下,移缓就急,匀拨应用”(《张之洞奏铁厂添购机炉请拨借经费折》1892年3月25日)[1]92。预算一再变动,投入再三追加,经费东挪西凑,这就是汉阳铁厂早期建设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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