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开中制是明代食盐运输的基本制度。本文集中考察了在开中法条件下的“召商运盐”基本形态,在阐明开中盐粮关系的基础上,对“中纳盐粮”制度的基本内容、开中则例及其确定,以及朝廷“召商”参与盐粮交易的性质诸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从而对于中国传统社会中朝廷吸收民间商人资本参与边防及盐产品乃至其它物资流通的形式、作用、意义,有大体的认识。 明代各盐产区生产的盐货向其“行盐疆界”即食盐府州县运输,主要采取“官运”和“商运”二种形式。所谓“官运”,即是指由国家(官)设“站”、府州县征发人夫应役的运盐活动。这种运盐形式,由于是由国家(官)出资本打造官船车、支付设站费用,使官运盐的营运成本提高。因此,自明王朝建立,即面临如何建立既能满足军国之需,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官)开支的运盐体制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讲,明初以吸收民间商人资本参加盐货运输的开中制度,则成为传统社会中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体制吸收、接纳民间资本的有效形式之一。[①a] 本文拟就明代召商运盐的基本形态作一勾划,力求对开中法建立的缘由、开中制的内容、开中法的演变等基本问题有明确的认识。 一、开中法的建立 “召商运盐”,是贯穿于明代的基本运盐制度之一。而“召商运盐”的形式,明人即称之为“开中”,其制度渊源于宋代的“折中”之制。而围绕“开中”经济活动而制订的一系列制度和法令,即称为“开中制”和“开中法”。 明王朝建国前后,食盐运输一度采用商税制。明建国前,“时四方战争,财用不足”,群臣“请置关市,设官领之,专通物货。”其税率为“二十取一”。此“物货”之中,当包括盐货,但对盐货的税率,则较其他物货为低。如“浙东所辖金华、广信等府及诸全州接连外境盐货,以十分为率,税其一分”。[②a]其盐货的纳税形态,在实际征纳过程中,想必有实物税和货币税二种。 随着明王朝统一战争的胜利,北边地区于洪武三年(1370年)六月提出施行开中盐粮的方案,以解决军队的军需供应。据明实录记载,“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长芦运至太和岭,路远费重,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给淮盐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之用充矣。从之。”[①b]在明代盐法关系文献中,这是最早且最具代表性的有关开中法的记载,其中的含义主要有:一、召商于大同、太原仓所纳米的数量,同朝廷所支给的淮盐引斤,当存在相应的比价关系,其量的确定,就米而言,想必是山西行省根据大同、太原等地“时估”米价而定的,而支给淮盐,也存在盐价的折算关系。二、朝廷支给淮盐引数,则是对商人支付“转输之费”即脚价的补偿,其盐价当远高于脚价,否则召商运盐恐不能行。三、商人转输的“米”,当是朝廷于陵县、长芦征收积储的“夏税秋粮”即“官米”,并非是商人所购之米。随着开中法的推移,由于盐粮价格悬殊,以及边方实行米粮采买制,才可能出现商人购米上纳开中的情况,这一点在明初的开中记载中是十分明确的。 由于商人中盐有利军国,自山西太和岭开中之后,开中的空间范围逐渐扩大。同年九月,陕西察罕脑儿行盐区的庆阳、凤翔、汉中、西凉、灵州,均“募商人入粟中盐。”[②b]十一月,诏令“商人输米北平府仓,每一石八斗给淮盐一引。”[③b]其后,在河南、开封、陈桥仓、西安、凤翔、平阳、淮庆、蒲州、解州、陕州等府州,以及边方卫所,大多仰赖开中法以解决粮储之需。对于开中法的功效,可以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云南普安军民指挥使周冀的奏疏为代表,他说:“自中盐之法兴,虽边陲远在万里,商人图利,运粮时至,于边陲不为无补。”[④b]即便是明廷新置卫所,也一改过去集中粮饷于城镇然后转运边卫的做法,罢废官运粮饷,而行召商中盐。正如户部尚书郁新所说:“近置开平卫,军士粮饷皆仰给北平,道路辽远,所费不赀,宜广募商人于开平纳米,以淮浙盐偿之,庶免转输之费。”[⑤b]淮浙盐的巨大利益,诱使商民乐意投入开中,甚至居住在边徼的少数族也染指盐粮中纳交易。如宣德五年(1430年)行在户部奏:“甘州窝居回回沙八思等中纳盐粮,该支两浙盐一万一百二十五引”,又,“马儿丁等应支两淮盐五万二千三百引”。[⑥b]若以前示盐粮纳支比例,回回沙八思、马儿丁上纳米粮的数目也相当可观。 由于开中法的本质乃是国家与民间交易的一种形式,所以开中的原因并不仅限于为卫所官军补充粮储,而且因灾荒、官吏军人月俸支给、朝廷兴大工等,也多采用召商中盐之法。如永乐时营造北京宫室,所需米粮甚巨,所以用召商中纳的方法解决北京工匠口粮。永乐十年(1412年)两淮都转运盐使鲍浑等言:“近年朝廷以营造召商中纳北京盐粮。乞仍令各处罢中,往岁所中盐者,亦令停支。”[⑦b]由此可以想见,只要是军国所需,朝廷以盐利即食盐运输权为交换条件,即可吸引民间商人投入开中,这即是明初成功的建立开中法的主要原因。 二、开中制的内容 就开中制度本身而言,主要包括开中的形式、开中种类和开中则例的制定等,这里有必要对上述内容进行考察。 开中的形式,大体有三种:一种是由户部根据边方或所需纳粮地区的报告,经向皇帝奏准后,榜示纳中米粮的地点和仓口,公布上纳米粮额数及所中盐运司的盐引额数,上纳米粮的商人可根据户部榜示的开中则例,自行选择盐运司,然后到指定仓口报中,上纳米粮,仓口官给予仓钞,再由管粮郎中填发勘合,商人据此到指定盐运司比兑,由盐运司指派到盐场支取盐货,运至该盐场所预定的行盐府县交官发卖。这种情况,即是明朝开中法所普遍采取的形式。第二种形式,即是由盐运司将本年度投入开中的引盐额,发派到行盐府县,招诱客商,此即是“抑配”之法。如洪武四年(1371年),“两浙盐运司发至盐引五千道至本府(徽州府)招诱客商。洪武五年,又发至引一万道。至洪武六年,本府缴回运司二千二百三十七道。”[①c]这种“抑配”的方法,对商人而言,选择的余地自然要小的多,所以响应者有限。第三种形式,即是由官运盐货到有关布政司或府县,就近召商中纳粮米。最明显的例证,即系明初解州运盐站的设立。洪武二十五年(1392年),始“置山西解州运盐站。命户部遣官,相治道路,设法转运,以便商贾。”[②c]经户部主事蔚授、刘匀量度水程,定自解州盐池抵怀安的运盐路线,“每百里置站,站设役夫七十人。”运盐站的设立,并不仅见于河东,广东海北盐85万余引,于洪武二十八年(1395年)则由官运至广西桂林,“以给商人入粟者。”[③c]因官运盐至开中地区使“官本亏折”,经监察御史严震直奏请,改为“广西布政司及梧州府各收一半,召商中买。”[④c]这样,在广西上纳粮草的开中商人,在缺粮卫所纳粮后,即到广西布政司或梧州府支取广东海北盐货,然后到江西南安、赣州、吉安、临江4府发卖,这与开中商人直接到盐运司支取盐货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