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荒政述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依能 中国农业科学院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

原文出处:
中国农史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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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荒政是历代统治者稳定社会,维护统治,保证社会再生产正常进行的重要措施。明代是我国历史上灾害发生频繁时期,明王朝为了安定社会、维护统治,始终把荒政作为国家的基本国策。荒政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等有着密切关系,其发展的程度是衡量社会控制自然能力的标志,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体现。通过时代荒政特点、救荒措施、荒政评价等方面的论述,察古知今,绸缪未来,对当今的救灾事业,应有一定的启迪。

      明代是中国历史上灾害发生最频繁的时期,尤其是进入明中叶以后,几乎是“无岁不告灾伤,一灾动连数省”。[①a]在二百七十六年间里,灾害竟达一千零十一次,这是前所未有的记录。[②a]大灾巨祲,饥民遍野,人民痛苦不堪,灾荒波及社会安定,危及国家巩固,朱明王朝为了维护社会再生产,保持国家稳定,始终把荒政作为基本国策,通过对明代荒政研究,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认识中国古代小农如何在封建重压和频繁灾害下破产,又如何历尽沧桑,在灾后迅速复生,而且还能为现代抗灾救灾工作,提供历史借鉴,对提高整个社会的抗灾能力也不无裨益。

      一、明代荒政的特点

      明代荒政在继承前代成果的基础上,又有新的发展,其主要特征:

      第一,统治阶级较为重视,救灾更为尽心竭力。明初,由于长期的农民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极低,灾后大片土地荒芜,大批农民流徙他乡,不仅影响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而且危及到明政权的巩固,所以明代统治者比较重视荒政工作,特别是明初的七十多年。明太祖时,凡四方水旱辄免税,丰岁无灾伤,亦择地瘠民贫者优免之。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洪武年间,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乾前往赈济,迁延半载,怒而诛之。青州旱蝗,有司不以闻,遭逮治;其官吏,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孝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赈贷,帝命行人驰驿往。明太祖在位三十余年,赐于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租税无数。成祖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治之。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伤不以闻者,罪不敕。又敕朝廷遣巡视官,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仁宗监国时,有以发振请者遣人驰谕之,言:“军民困乏,待哺嗷嗷,尚从容启请待报,不效汉汲黯耶?”,准许地方官不待启报,可先开仓赈饥。宣宗诏允,不待勘实饥民之数,即放赈。并说:“民饥无食,济之与如拯溺救焚,奚待勘”。且其他救灾之法,兼施并用。至世宗、神宗,虽略于民事,而灾荒疏至,必赐蠲赈,不敢违祖制也,说明朱元璋的后代,也非常重视灾荒的救济。

      第二,明代荒政制度已逐渐完备。明朝建立后,明太祖便于当年下诏:“令水旱去处,不拘时限,从实踏勘实灾,税粮即与蠲免”。[①b]洪武七年(1374)又定蠲免条例,重申元年之令。孝宗弘治三年(1490)议准《灾伤应免粮草事例》,“始定全灾者免七分,灾九者免六分,八分者免五分,七分者免四分,六分者免三分,五分者免二分,四分者免一分”。[②b]又止免存留,不及起运,后遂为永制。报灾之法,洪武时不拘时限。弘治中,始限夏灾不得过五月终,秋灾不得过九月终。万历时,又准治边各地如延宁、甘固、宣、天山、蓟、密、永昌、辽东等报灾之期,夏灾改限七月,秋灾限十月内(其他地方照旧)。报灾时期或匿灾不报,均予惩处。[③b]勘灾也有详细规定,“洪武二十六年(1393)定:凡各处田禾,遇有水旱灾伤,所在官司,踏勘明白,其实奏闻,仍申合于上司,转达户部立案,具奏。差官前往灾所,复踏是实,将被灾人户姓名、田地顷亩,该征税粮数目,造册缴报本部立案,并写灾伤缘由,具奏”。[④b]赈济之法,凡遇灾则遣官赈济,按口一次付给。洪武二十七年(1394)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大口六斗,小口三斗,五岁以下不与,永乐以后渐减其数。永乐二年(1404)又定“苏松等府水淹去处给米则例”,每大口一斗,六岁至十四岁六升,五岁以下不与。每户有大口十口以上者止与一石。明代多行赈粥,各地设厂煮粥,条例甚为完备。有亲审灾民,多设粥长,亲察厂弊,预备米谷,预置柴薪,严立厂规,收养流民,散给药饵等程序。山西巡抚吕坤有赈粥十五方,如广煮粥之地,择煮粥之人,别食煮之人,定散粥之法,分管粥之役,计煮粥之费,查盈缩之数,备查粥之具,广煮粥之处等等,皆切实可行。[⑤b]明代于州县设立预备仓,东、南、西、北四所,用为赈贷,其功能与常平仓同。嘉靖八年(1529)又令各地置社仓,二、三十家为一社、由社首、社正、社副主持,每朔望会集,依上、中、下户等,出米四至一斗有差,每斗加耗五合。饥荒之年上户不足者量贷,半年还仓。中、下户酌量赈给,不须还仓。有司造册送抚,按察核。[⑥b]明代各项救荒措施,已趋完备。

      第三,荒政支出日益增多。明代自然灾害频繁,几乎无年不灾,甚至一灾动连数省,特别是明中后期,水、旱、蝗等都发生了百年未遇的大灾,遇灾即行蠲赈,荒政支出巨大,整个洪武年间,赈灾“赐予布钞数百万,米百余万,所蠲免租税无数”。[⑦b]

      第四,救荒思想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以立法保证荒政实施的趋向。明代以前,救灾的政策与措施,主要以推行传统的重农政策,进行垦荒屯田,兴修水利,发展灌溉等增产粮食的通常做法。明代开始,除了上述措施外,更重视经济法的政策措施,并以立法形式来保证实施。太祖时就制定“蠲免条例”,规定凡遭水旱灾荒的地区,只要经查勘属实,都可按例实行蠲免,少时一省,多则数省甚至全国。或单免夏税,或单免秋粮,或缓赈负欠,或部分减免。成化六年(1470)因顺天、河间、永平、正定、保定等府灾荒,就暂行免除所有差徭。明初还制定了赈粮的条例和定灾伤去处散粮则例,使救灾逐渐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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