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1)05-0036-09 在社会收入分配中,工资收入分配是极为重要的一个方面。在当代中国企业的收入分配史上,1956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年份。在这一年中,国家先后进行了两次重大的工资改革。第一次是针对国家机关以及国有、老公私合营企事业单位;第二次是对新公私合营企业①(以下简称新合营企业)实行的工资改革。关于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以前一些相关著述虽然有所论及,但大多较为概略。本文依据历史档案资料,以上海新合营企业为对象,试图对此问题进行较为系统、全面的考察。 一、工资改革的背景及起因 1955年7月之前,全国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除了沿用战争年代的供给制之外,普遍实行的是工资分制度。全国除西藏之外共有312个工资分区,有工资分值285种。1955年下半年,在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实行了货币工资制度。[1]1956年上半年,国家又再次对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老公私合营企业实行工资改革,其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革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工资政策残余,实行统一的工资政策,建立起比较统一合理的工资制度”。[1](p.463) 1956年6月16日,《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公布,尽管这个文件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但其中也明确提出:“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前实行了公私合营的企业,一般的应该与国营企业同时进行工资改革,使他们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与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现行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一律不予降低。在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实行公私合营的企业和由私营直接转为国营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由中央主管部门在今年下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提出调整和改革方案,报告国务院批准实行。”[1](pp.470,472)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安排,自1956年7月起上海国营、地方国营、老公私合营企事业和国家机关78万名职工参加了工资改革。[2] 根据国务院1956年2月8日颁行的《关于目前私营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事项的决定》,“所有私营企业和手工业在批准合营以后,一律照旧经营,企业管理制度和所有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半年不动”。上海市人民委员会要求新合营企业在六个月内一般不得任意变更原有的生产经营习惯,企业原有的工资制度六个月内也一律处于冻结状态。[3]而此时的新合营企业,虽然在合营之前也程度不同地进行过一些工资改革,但直到合营之初,其工资状况仍然是极为复杂和多样的。上海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编印的《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宣传参考材料》将上海新合营企业的工资状况表述为八大问题:工资高低悬殊;轻重倒置;同工不同酬;计件工资没有定额,没有工资标准;并厂之后,由于各厂原来工资水平高高低低,工资制度极不一致,因此,使工资更加混乱;变相工资名目繁多,享受面不一;工资计算不统一;一部分工人工资过低,有的生活难于维持。其结论就是“新公私合营企业里面的工资制度是私营企业遗留下来的旧工资制度,它存在极为混乱与不合理的状况,阻碍着生产的进一步提高和企业管理的进一步改进”,因此必须实行工资改革。 另外,一部分新合营企业由于各种原因而实行合并,从而使得各种工资纠纷不断出现。1956年第二季度,仅上海市重工业局所属新合营厂就发生了近千件职工向工厂、公司、局提出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问题的事件。[4]再者,全行业公私合营之后,与国营及老合营企业相比,新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普遍较高。1956年5月份,上海国营工业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68.40元,而16人以上的新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月平均工资为77.80元,[5]这无疑是国家在公私合营之后必须解决的问题。 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就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前提下开展起来的。 二、工资改革的大体过程 上海新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与全国各地一样正式开始于1956年9月,但有关的筹备工作在7月已经启动。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中华全国总工会同劳动部、商业部、国务院四办、国务院八办开始具体筹划,并要求各省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8月1日前上报各自的工资改革方案。上海市委根据中央要求,对制定上海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提出了五项具体要求:即分析本市公私合营企业现行工资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本市公私合营工业和商业企业按行业分批进行工资改革的大体步骤;拟订处理现行工资制度中各项问题的具体政策;拟订各行业各类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轮廓方案;提出全市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所需工资增长额的匡计数字。[6] 1956年8月6~19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受国务院委托,同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会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决定1956年下半年对全行业公私合营后的新合营企业进行工资改革。具体方针为:“新合营企业在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上,应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逐步看齐。在这些企业中现行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同类性质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应根据生产及经营情况,分期分批地逐步提高。高于国营企业的,则不予降低。”[7]9月,上海市劳动工资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就了《上海市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的要求和步骤》,提出通过工资改革工作,建立与健全各公司、各企业的工资机构,为今后经常的工资工作奠定基础;全市工资改革工作争取在1957年1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大致分为领导机关准备、全市贯彻执行以及总结工作三个阶段。自即日起至10月中旬为领导机关准备阶段,由各局(公司)分别制定本系统的所属企业工资改革方案,在此基础上修订全市新合营企业工资改革方案,10月上旬报国务院审批。10月中旬至1957年1月底为全面贯彻行动阶段,各企事业单位由所在区的区委工资改革办公室统一安排,按行业、按地区,有领导、有步骤地分批展开,各行业工资改革方案11月中旬前下达所属企业,并抄送各区工资改革办公室。各单位在工资改革工作结束后半个月内,将总结材料上报区委及主管部门;各部门、各区委在所辖范围企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结束一个月内上报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最迟为1957年2月底。市委劳动工资委员会在3月15日前做好总结,报市委、市人民委员会,经审查后转报国务院,基本完成全部工资改革工作。[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