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清末的中外合资公司

作 者:
李玉 

作者简介:
李玉 四川联合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原文出处:
天府新论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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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资公司是清末中国的一种重要的企业制度形式,它的经营、运作对中国社会经济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然而,学术界对此却少有专文。笔者不揣浅陋,钩沉史料,作此拙文,求教于方家。

      (一)本文所谓中外合资公司系指资本来自于中外双方商人或政府的公司,即不论双方出资比例如何,只要是由中外双方共同出资或以实物形态、所有权、专利权等折抵股份而组成的公司,均系中外合资公司。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外合资公司源于19世纪外国侵华企业中的华商附股活动。

      19世纪初,随着外国对华商品输出规模的不断扩大,一些外国商人也来到中国,在广州、香港等地设立了一些贸易洋行,从事商业投机,获取高额利润。这些洋行最初资本有限,有些仅是投机商人在外国注册的空头公司。洋行创办者从一开始就把目光盯在了他们的“中国朋友”身上,扶持产生了买办商人。买办商人是19世纪最早附股于洋行的中国人。在买办的带动下,其它各业商人也逐渐参与其事。

      华商附股于外国企业的活动,开始于19世纪初,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逐渐趋于兴盛,到19世纪80年代后,华商的附股活动“达到了狂热的程度”[(1)]。汪敬虞先生的研究表明,“外国侵华企业中的华商附股活动,在整个19世纪,是一个大量的现象。从轮船、保险、银行、堆栈到纺纱、缫丝、煤气、电灯,从资本在数百万两以上的大型企业到资本只有几万两的小型企业,从贸易中心的上海到其它通商口岸,只要有侵略者的活动,就离不开中国商人的附股”。[(2)]这充分说明,外国商人在经济侵华活动中采用了“以华人资本剥削华人”的毒辣手段。据统计,在整个19世纪中,所有在华外国公司中的华人股本总量至少在一千万两以上。[(3)]。在不少公司中,华人股本都占了绝对的多数,例如在琼记洋行、旗昌、东海等轮船公司以及金利源仓栈和上海自来水公司中,华股都占一半以上;烟台、怡和等丝厂和华兴玻璃厂中的华股,都超过60%;而在大东惠通银行和中国玻璃公司中,华股甚至占到80%。[(4)]因为华商的争购,经常出现外国公司股票不敷分配的现象,从而导致外国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不断上涨。兹将1871年部分含有华股的外国公司的股票在中国市场上的市价的变化情况,大致列表如下:[(5)]:

      

      在这些中外合资公司的华人股东中,买办所占比例最高,达59.6%;其次是丝、茶、洋布等行业的商人,占29.8%;再为官僚、士绅,占10.6%。买办不仅是外国公司的大股东,而且常常一个人投资于多个外国企业,例如唐景星(又名唐廷枢)、唐茂枝等曾同时为五家外国公司的股东[(6)]。

      甲午战争之前,中国商人踊跃投资外国公司的原因,除了买办商人的积极鼓动外,还和当时中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鸦片战争之后,外国工业产品的猛烈冲击,促进了中国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刺激了中国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中国社会资本的构成和流向发生了变化。在中外经济交流的过程中,新式企业的丰厚利润,不断激发着华商的投资欲望。然而,腐朽、保守的清政府却依然执行着传统的产业政策,拒绝为民办企业打开“绿灯”。这样,民族资本的投资渠道就被局限于传统的店铺、行号和新兴洋务民用企业。旧式店铺、行号规模有限,难有大的收益;洋务企业则因官、商久有隔阂,官敛商财,商权难保,因而“不能昭大信而服商人”[(7)]。而外国公司却显示了较大的利润回报和稳定的经营运作,逐渐对华商产生了吸引力。正如熟悉洋商的郑观应所言:“盖洋厂机器日新,价廉功倍,以故群商权利,乐就外洋,往往有华商集款,附入西人公司股份。”[(8)]

      甲午战前在中国大地上运作的中外合资公司,一般是在外国注册的,注册最多的国家是英国,其次是德、美、俄、法、日。[(9)]这些公司的经营效果必然是方便和扩大了洋商对华的经济掠夺,这些公司的中国股东中的非买办商人也发挥了和买办同样的作用[(10)]。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些公司均依外国公司法则运作,相对较为科学、有序。这些公司的中国大股东均有侧身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机会。据汪敬虞先生统计,在19世纪共有138位华商出任这些中外合资公司的华股东代表或董事职位,例如,唐景星在公正、北清和东海三个轮船公司中都占据了董事的席位,而且一度担任了东海公司的襄理。这些中国股东在公司中通过承担义务和行使权利,进一步熟识和掌握了西方近代公司企业的运作程式,对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建立发挥了引导和促进的作用。

      虽然甲午战前中国商人就已踊跃投资外国公司,但这并不能说明中外合资已普遍为华商所接受。这些公司仅于香港和广州、上海、天津等通商口岸城市得到发展。况且中国的投资者也主要是买办。对大多数中国商人来讲,中外合资则被认为是为虎作伥、出卖利权的表现。至于清政府则更不敢承认中外合资的合法性,在洋务企业因资金拮据,无法维系之时,也绝不敢设想采用中外合股的形式。有人认为如果洋务民用企业采取中外合资的公司形式,则不仅可壮大资本,更可抑制官权,利于公司的经营管理[(11)],这样的分析是有道理的。但事实上,正因为有了洋股,企业中官权的恣意妄为要大受影响,所以清政府也就根本不可能在洋务民用企业中接受洋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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