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赋役制度的定额化特点

作 者:
何平 

作者简介:
何平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系

原文出处:
北京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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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在康熙雍正年间实施赋役改革措施,开始建立起完备的赋役制度。从清代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赋税征解来看,清代赋役制度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这个特点对清代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就清代赋役制度定额化特点的内容和影响予以分析。

      一

      清代赋役制度是通过康熙五十一年(1712)颁行“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和雍正二年(1724)始在全国逐渐推行“摊丁入地”两次重大的赋役改革措施建立起来的,其定额化特点也在这两次赋役改革中逐步形成。清初赋役的主要内容到康熙后期便是丁银和地粮两项(亦即人头税和田赋),赋役制度的定额化也就从地和丁两个方面体现出来。

      赋役制度的定额化,首先是从丁银的定额化开始的。康熙五十一年(1712)清廷决定,“嗣后编审人丁,据康熙五十年征粮丁册定为常额,其新增者,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①]。从而把丁银总额固定下来。关于实施这一措施的理由,康熙帝在谕令中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说明。第一,“人丁虽增,地亩并未加广”,荒地开垦已尽,增加丁赋失去了税源依据。从赋税征课的合理性来看,不宜在地亩不增加的情况下扩大丁赋征课额度。因为在当时农业社会条件下,财富来源于地亩,地亩难以增加,而人口自康熙中后期以后却以较快的速度增长,两者失去均衡,如以人丁增长数加增丁赋,必然加重民众的负担,赋税征收便偏离了以民众负担能力为基础的原则。第二,从不加丁赋政策颁行前丁赋的实际征收情况来看,并未按实际丁数编征丁银,“一户或有五六丁,只一人交纳钱粮,或有九丁十丁,亦止二三人交纳钱粮”,究其原因,康熙调查所得是“蒙皇上弘恩”,实际上是在丁银编征中舍富就贫和官吏舞弊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丁银加增已失去可能性。第三,从清朝政府赋税征收所满足的目标来看,“今国帑充裕,屡岁蠲免辄至千万,而国用所需并无遗误不足之虞”,所以已无加征丁银的必要[②]。正是从自身对丁银加征的合理性、可能性和必要性三方面的认识出发,清朝政府制定出不加丁赋的政策。这样,从康熙五十一年(1712)始,便以康熙五十年(1711)全国著籍人丁2,462万余丁、额征丁银335万余两为准,把全国丁银总额固定下来,完成了赋役定额化的第一步。

      “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通过固定全国丁银总额杜绝了因追求丁银溢额在编征中虚报浮夸而形成的负担加重和贫富偏累。那么,如何保持康熙五十年这个定额呢?著籍人丁有逃亡老故,缺额的添补必须妥善解决,才能维持丁银常额。针对这一问题,清政府在康熙五十五年规定,“今以新增人丁补充旧缺额数,除向系照地派丁外,其按人派丁者,如一户之内开除一丁,新增一丁即以所增抵补所除。倘开除二三丁,本户抵补不足,即以亲族之丁多者抵补,又不足即以同里同图之粮多者顶补,其余人丁归入滋生册内造报”[③]。这样,户丁编审就必须继续进行,否则缺额人丁就不能用新增人丁来补足。然而,不再追求溢额,将全国丁银总额固定下来,仍不能保证丁银如数完纳,消除丁银贫富负担不均等弊端。原来问题出在丁银编征这个环节上,只要丁银编征继续进行,就会滋生舍富就贫丁银负担不均的现象,最终影响国家对丁银的征课。雍正元年(1723),掌浙江道事云南道监察御史秦国龙在奏折中指出,“丁粮关系国计,而各省之丁制不同,即一省而各州县之丁制亦不同。臣籍隶山东,东省丁徭俱从人起,凡遇五年编审之期,富户巨族多贿嘱里长吏胥,隐漏不报。而贫民小户按口入册,一切力役,照丁起派,以致穷民输将无力,逃亡不免。一致逃亡,则累及亲族里社,追呼日扰,而国课多至虚悬矣”[④]。这种现象在全国相当普遍。丁银抵补和编征方面的舍富就贫,一方面影响国家赋税的足额征收,另一方面又影响官员的考成。诚如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雍正二年奏折中所称,“富室田连阡陌,竟少丁差,贫民地无立锥,反多徭役,以致丁倒累户,户倒累甲,甲倒累里。晋省俗例,相沿已久。在民有苦乐不均之叹,在官有征收不力之参,官民交累”[⑤]。所以,在雍正即位后,许多官员纷纷上奏请求变通丁银的征收方法,摊丁入地。其变通办法,前引秦国龙奏折中称,“通计人丁若干,地亩若干,按亩均派,其有转相买卖者,地去而丁亦随之,总使丁不离地,地即有丁,既免贫富不均之叹,亦免逃亡转赔之苦,更免吏胥贿嘱之弊,有裨国计,有便民生”[⑥]。在直隶、山东等省督抚的极力吁请下,从雍正元年九月批准直隶于次年实施摊丁入地始,摊丁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

      摊丁入地通过合并课税依据,地丁赋税均出于田亩,消除丁银编征环节,进而也免除了丁银编征可能滋生的弊端,使封建官府的赋税催征更为容易,并为清政府的赋税收入提供了保证。从对赋税收入长期变化趋势的影响而言,摊丁入地利用地亩变化相对稳定的特点,把康熙不加丁赋的政策取向贯彻到田赋征收的所有方面,使得此后清政府的赋税征收体制呈现出鲜明的定额化特点。这是与地亩本身的特点及其承担的赋税状况相关的。摊丁入地以解决丁银征收的办法,实际上在明代实行一条鞭法时便出现了,只是当时还处在个别州县自行推行的阶段。清初,除一些州县仍然沿袭在明代已实行的摊丁入地办法外,一些未曾实行过摊丁入地的州县也采取以田补丁(将缺额丁银摊入田亩),解决缺额丁银的征收问题[⑦]。以田补丁之所以可行,在于田粮具有自身的特点。当时人们对丁粮关系的认识是,“粮有一定而易辨,丁无一定而难稽。有粮者为富民,虽丁过实数而不过虐取;无粮者为贫民,虽丁有隐漏而不失宽仁”[⑧]。这种看法,一是从税源的稳定性着眼,“粮有一定”既指地粮的征税依据地亩为不动产,固定而不移异,也指征税粮额相对稳定,增减不大;二是从负担能力取决于地亩占有的多少着眼,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一定程度上行之有效。康熙雍正年间力主实行摊丁入地的士人和官僚也从地亩及所载粮银的特点出发,申述自己的论据。如曾王孙在《勘明沔县丁银宜随粮行状》中提出了摊丁入地的三条理由。第一,“舍粮编丁,可以意为增减,若一概从粮起丁,则买田者粮增而丁亦增,卖田者粮去而丁亦去,永绝包赔之苦”。第二,“就丁论丁,弊端百出,若照粮编丁,则岁有定额,富者无所庸其力,贫者适得其常,一清吏胥之弊”。第三,“丁与粮分,则无粮之丁无所恋而轻去其乡。丁随粮行,则丁皆有土。有所籍而不致流亡。里甲不累,考成不碍”[⑨]。三条理由归结为一点,都是从地亩的不动产特性和地粮赋额的定额性出发,以解决丁银编征中的弊端及其对丁银征收的不良影响。雍正初年主张实行摊丁入地的大臣奏折中,地亩的稳定性也是所申述的重要理由之一。因此,从“不加丁赋”令前后来看,地亩自身的稳定性特点,都是主张实施摊丁入地的重要理由。在康熙五十一年“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令颁行前,因地粮岁有定额,摊丁入地可使丁赋不致随意加征;在此之后,丁赋虽有定额,但不能在征收过程中顺利征足,国库虚悬,利用地亩不易变动的特点,把定额丁赋摊入地亩,使得“永不加赋”,政策得以真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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