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云南长期使用贝币的原因

作 者:
肖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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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云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中国货币文化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中原内地和云南边疆都曾经使用海贝作货币,中原地区至秦统一中国时“废贝行钱”,而云南各民族直到十七世纪还以贝为币,成为中国历史上货币流通中的一个特殊现象。本文从古代云南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诸因素等方面探讨了贝币流通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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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作为中国历史上继物物交换之后最先出现的货币,从夏商时期至秦就已在中原地区广泛用作商品交换的等价物。秦代统一币制,贝币在中原地区退出流通领域之后,云南长期仍以为主要商品交换媒介,直至1648年大西农民军“铸兴朝钱,禁民用贝”(注:《新纂云南通志》卷六。)后,云南货币制度才逐步与中原统一。从考古发现及古代云南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来看,海贝从战国时期即在云南用作货币。(注:详见杨寿川:《云南用贝作货币的起始时代》,载《思想战线》1981年第5期。)唐宋以后,史籍中便大量记载云南使用贝币的情况; 延至元明,云南使用贝币达到兴盛的时期。明末清初,由于商品交换的规模与范围日益扩大,价值微贱的贝币不再能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逐渐丧失了货币机能,于是,一种货币形态更为完整的金属铸币——铜钱,便借由大西农民政权的力量,起而代之,而贝币则“皆毁去”;顺治十七年后,贸迂交易,则惟钱是用矣”。(注:《新纂云南通志》卷六,大事记第13页。)关于云南长期使用贝币的原因,本文拟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

      云南社会经济发展极其缓慢,自然经济始终作为社会经济的主要经营方式。这种适宜价值不高的非金属货币流通的社会经济土壤,造成了贝币具有长久的生命力。

      在云南,就人们公认其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白、彝、傣、纳西等少数民族来看,除白族在公元十世纪大理国时期建立了封建领主庄园制外,其余皆在元、明之际才陆续进入封建领主制经济,而其它民族的经济发展程度较上述各民族更为低下。就社会经济的主要生产部门农业而言,到鸦片战争之时,云南的基诺、独龙等民族以及布朗、傈僳、德昂、景颇、佤、怒、纳西等族的一部分,尚处于原始耕作农业时期;而普米、哈尼、拉祜、阿昌、彝等民族则处于粗放耕作时期。由于“农业劳动不仅对于农业领域本身的剩余劳动来说是自然基础……,而且对于其他一切劳动部门之变为独立劳动部门……也是自然基础。”(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1,第22页,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即各民族的手工业、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与他们的农业的发展程度大体相适应,所以古代云南的社会分工很不发达,商品交换十分落后,在此情况下,贝这种十分细碎、形小质轻的货币,便很适宜充当这种简单交换的一般等价物。《腾越州志》曾这样记载:“海贝一索值银六厘,而市小物可得数十种,故夷民便之。”(注:转引自杨寿川:《论明清之际云南“废贝行钱”的原因》,载《历史研究》1980年第6期。 )按贝币的计数单位,一索为80枚海贝,(注:详见杨寿川:《云南用贝作货币的起始时代》,载《思想战线》1981年第5期。)以80 枚海贝即可买到数十种“小物”,足以说明贝币能适应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商品交换的需要。另一方面,贝币具有天然单位、坚固耐磨、便于携带等特点,自然比其他货币更符合少数民族流通的需要。有材料记载:嘉靖二十七年,临安卫董千户下舍丁董一言,半其一所楼房出卖给百户新军丁钟大用等,”议作时价纹银二十四两重,其银恐有杂色,不及银水,每两估时值海贝九十卉,共该贝二千一百六十卉整。”(注:马德娴:《明嘉靖用贝买楼房契纸》,载《文物》1963年第12期。)可见,当时人们宁愿接受“简易不欺”的贝币,也不要“恐有杂色”的纹银这种更高的货币形态。

      二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关于货币的五种职能之后,目前理论界有人提出:货币具有第六职能,即粘合社会的职能。(注:详见王忠国:《货币职能的新发现及其现实意义》,载《金融参考》1997年第5期。 )此观点认为:任何一个独立的或统一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不是执行自己的、独立的、统一的货币制度。货币的粘合社会的职能就是其巩固政权、促进经济交流、发展的职能。

      从云南历史上看,战国时庄蟜入滇,“变服从其俗以长之”,刚刚进入阶级社会的滇国在政治上即表现出独立性。秦统一全国后,曾修筑“五尺道”以通“西南夷”,但政治上尚未及插手,史料中亦无明确记载。两汉时,中央王朝虽先后在云南设“益州郡”、“永昌郡”,但行政上的管理很微弱,史载汉廷曾“赐滇王王印,复长其民”,(注:《史记·西南夷列传》。)故滇王仍是实际上的统治者。两晋到隋末,中原地区王朝相继更迭,战乱频仍,因而对南中地区的统治亦时有废驰,云南实际为爨姓所统治。而南诏、大理国则无疑是以国家形式出现的地方王国,虽与中央王朝有时断时续的臣属国关系,但中央王朝不能干预其内部事务,故其政权上的独立性达到秦汉以来的高峰。入元以后,中央王朝加强了对云南的治理,在云南设立行省,但继承了历代封建王朝“以夷治夷”的“羁縻”政策,所分封的各路、府、州、县长官几乎都是原来的部落首领大奴隶主及封建领主。迄于明代,明王朝沿袭元代的土官制度并加以发展,在云南共设置了二十个世袭土知府、四十个土知州、知县和几十个巡检司;(注:杨毓才:《云南各民族经济发展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7页。 )边疆僻远之地共设置了三个世袭宣慰使、九个宣抚使、七个安巡抚和三十个长官司,此外还有数以百计的土千总、土把总、土总管、土寨长、土驿承和土头目。(注:杨毓才:《云南各民族经济发展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89年版,第247页。 )元明时期这种庞大的土司政治网络构成了云南社会的政治支柱,它使得云南地区虽在行政区划上隶属中央王朝,但在政治上却表现为相对的封闭性与独立性,这种特质决定其在货币制度上也表现出地区性特征,即独特的贝币流通为主,金、银等为辅的状况。据《元史·世祖本记》载:“至元十九年九月已巳,定云南赋税用金为则,以贝子折纳,每金一钱,值贝子二十索。”按元制,各省赋税均以征钞锭,而云南则独以金为准,用贝币支付,足以体现其货币制度的地方性。明代贝币流通的记载则更为多见,如:“海内贸易皆用银钱,而滇中独用贝,……俗民日”;(注:《滇略》卷四“俗略”。)“云南币制……海贝通行最久,下逮元、明,犹不能废”;(注:《明史·食货志》。)“明祖诏许云南以海折纳秋粮,英宗宪宗两朝,又均准兼收子,是云南当日始终多钞少也。”(注:《新纂云南通志》“币制考”。)并且贝币的流通范围也扩展到多方面,不唯用以民间交易及政府赋税,还用以支付贵族、官员的薪傣、民间借贷。如:正统二年十月,行在户部奏:“云南系极边之地,官员俸除折钞外,宜给海、布绢、缎匹等物,……从之”;(注:明《英宗实录》卷35。)贝币借贷契据在解放后仍有所发现,反映了民间的普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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