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

作 者:
朱英 

作者简介:
朱英,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本文主要论述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后,在面临各方面严重困难的情况下仍非常重视经济的发展,推行了保护工商、鼓励创办实业、恢复市场经济、倡导兴农垦殖等一系列有关的政策与措施,对于促进民初工商各业的发展,从许多方面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1999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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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之际,政局动荡,百废待兴,需要解决的各方面问题纷繁复杂,加之临时政府的存在为时甚短,因而不可能制定颁行系统的经济政策。但是,作为第一个资产阶级性质的革命政权,临时政府为保护工商业者的利益和促进实业的发展,仍然颁布了一些有关经济方面的政策,也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并产生了值得重视的积极影响。

      一、临时政府的主要经济政策

      南京临时政府在初建时尽管面临着各方面的紧迫难题,但对经济方面的问题仍比较重视。特别是身为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在武昌起义后的回国途中即已意识到:“此后社会当以工商实业为竞点,为新中国开一新局面。至于政权,皆以服务视之为要领。”(注:《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47页)不久,孙中山又在《对外宣言书》中强调:“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蠲除工商各业种种之限制。”(注:《孙中山全集》第2卷, 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0页。)在一些具体的批示中,孙中山也曾反复阐明发展实业是民国肇建后的当务之急。他认为:“现在民国大局已定,亟当振兴实业,改良商货,方于国计民生,有所裨益。”(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7、59、202、42、232、301、338、58—59、75—76、279—280、336、187、268、154、337、377、116、314、244、53页。)由此可见,当时的孙中山对制订新的经济政策与法规,促进工商实业的发展十分关注。

      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南京临时政府初创时即在中央设立了实业部,作为执掌实业要务的最高领导机关。实业部曾创办《实业公报》,“以宣布实业法令,灌输实业学识为宗旨”。1912年2月初, 实业部又要求各省设立实业司,视之为发展农工、商矿各业的“富国裕民之计”,并通电各省都督阐明:“本部司理本国农工、商矿、山林、渔猎及度量衡,窃念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今虽兵战未息,不能不切实经营,已成者当竭力保存,未成者宜先事筹画。今外省官制,虽未画一,而各省之实业司,当速行成立,隶属本部”(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7、59、202、42、232、301、338、58—59、75—76、279—280、336、187、268、154、337、377、116、314、244、53页。)。稍后,实业部再次咨文各省都督饬实业司详细呈报筹办实业情形,并更进一步说明:“惟战乱之后,小民生计维艰,国家元气未复,若不亟图实业振兴,何以立富国裕民之计。”为此,实业部要求各省实业司将有关本省农工商矿诸要政,“凡已经创办者,或急须筹办者,或暂从缓办者,分别详细呈报本部,以便确定经济政策,统筹进行方法。”(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7、59、202、42、232、301、338、58—59、75—76、279—280、336、187、268、154、337、377、116、314、244、53页。)同时, 南京临时政府还设立了与实业紧密相关的交通部和财政部。交通部管理道路、铁路、航路、邮信、电报、航舶并运输造船事务,财政部管理会计、库帑、赋税、公债、钱币、银行、官产等事务,监督所辖各官署及府县与公共之会之财产。

      不仅如此,南京临时政府在成立之后的几个月期间,虽不断忙于应付政治、军事、外交和财政等各方面的诸多难题,但同时也实施了若干保护实业的政策,努力恢复市场经济秩序,在当时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令保护工商业者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确立其自由经营工商矿务交通运输等各种公司及企业的权利。众所周知,《临时约法》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根本大法,其中第六条即明确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另还专门颁发了有关保护私有财产的五条命令,说明“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并通令京内外各级官署切实遵行照办,“以安民心而维大局”(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7、59、202、42、232、301、338、58—59、75—76、279—280、336、187、268、154、337、377、116、314、244、53页。)。这些规定和措施, 从法律上保障了广大工商业者所应享有的根本权利,无疑有裨于实业的发展。

      2.颁布商业注册章程。1912年3月初,实业部呈文孙中山, 阐明“敝部成立以来,各埠公司呈请保护、注册、立案、给示等事,纷至沓来。若非妥订划一章程,头绪茫然,实无以资遵守之策。”于是,实业部呈请“详加厘订章程,颁行全国”。其所定商业注册章程,革除了清政府对申请注册者“敲肤吸髓,有至一帖恒纳千金左右”的弊端,减免清王朝规定的注册费用,准许各类商号自由注册。对此,实业部曾专门予以解释说:“今以恤商起见,减其征额,亦归商业注册一律办理,以免纷淆。此外尚有独出资本之商号,每亦有至请注册之时,似宜一体允其自由呈注,不令偏枯,方与共和政体宗旨不悖。”(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7、59、202、42、232、301、338、58—59、75—76、279—280、336、187、268、154、337、377、116、314、244、53页。)显而易见,南京临时政府颁行商业注册章程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工商业者的负担,促进实业的振兴,因而受到广大工商业者的欢迎。

      3.制定银行条例。“国家富源,在于实业,而实业命脉,系于金融”(注:李新主编:《中华民国史》第一编,下册,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452、451页。)。这是南京临时政府一再强调的观点,说明临时政府对金融业的发展也非常重视。此外,南京临时政府还力图通过制定有关条例保护金融业的拓展。1912年3月,财政部即援引钱法司呈文, 向孙中山阐明:“军兴以来,财政竭蹶,若不速图救济,恐民国虽建,而民力已疲。顾救济之策,抉本探源,尤在疏通金融,维持实业。此商业银行之组织所以万不容缓也。”与此同时,财政部还“参照各国现行之法规,斟酌我国商业之现状,拟定商业银行则例十四条”。其主要目的,在于“俾企业者有所遵循,而监督者有所依据”,“寓保护商人之意”(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7、59、202、42、232、301、338、58—59、75—76、279—280、336、187、268、154、337、377、116、314、244、53页。)。可以说,这项措施也是针对当时许多民间金融企业“相继破产,不克自存”的情况,鼓励和保护商人开办银行以发展实业。在此之前,江北各属代表张含章等呈请筹设商办银行,财政部即很快批示:“所请在清江浦设立商办银行,以维持市面,事属可行。其速将章程拟就,呈部检核。”(注: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译组编辑:《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217、59、202、42、232、301、338、58—59、75—76、279—280、336、187、268、154、337、377、116、314、244、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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