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16)06-0126-06 国际DOI编码:10.15958/j.cnki.gdxbshb.2016.06.020 作为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巨擘之一,卢梭在西方文化与教育思想史上享有崇高地位。英国阿克顿勋爵曾作出表述“卢梭的作品比亚里士多德,西塞罗(Cicero),或圣奥古斯丁,或圣托马斯·阿奎那(Saint Thomas Aquinas)或任何人的作品都更有影响力”。[1]151然而,长期以来,围绕卢梭自然教育目的在于培养“自然人”还是“公民”,自然教育与个人自由、社会自由和道德自由的关系是什么,如何理解自然教育在个人自由品质养成中的作用等问题,一直存在见仁见智的理解。对这些问题作进一步探讨,将可能有助于深化对卢梭教育思想本质的理解,有利于展现卢梭教育思想的现代性特质。 一、自然状态与自然人性 在卢梭的思想体系中,自然主要指向“自然状态”和“自然人性”。 1.自然状态 卢梭在探索人类政治制度起源时,既不同于霍布斯所主张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自然状态,也不同于洛克所设想的“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而是提出了“人人自由平等”的自然状态。卢梭认为,在文明社会之前的人类状态——“自然状态”中,人人自由平等,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奴役。 但是,自然状态并非人类的理想状态,人们面临诸多不利的生存障碍。当生存障碍超过该状态下个人所能够动用的全部能力或能量时,人类便面临着生存绝境。在此情势下,人类是以社会契约的方式实现一种个人权利或能力的结合,以全部力量的方式保护每个参与结合的个人的人身和财富安全。这种基于契约的结合,导致个人丧失自然的自由和自然状态下的无限权利,获得的是社会自由、道德自由以及个人享有的一切的所有权,获得一种受法律保护和约束的行为或权利。唯有道德自由,才能够真正让人摆脱奴役,成为自己的主人。人类在订立契约时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参与订立契约的个人必须将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一个包括订约者本人在内的共同体,权利的掌握者是全体人民,而不是君主或某个个人。 应该说,卢梭的“自然状态”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而非一种历史存在。不过,按照卢梭的观点,当说及处于自然状态,或者某种乌托邦式的社会理想状态时,其实就是对现实世界传统统治的质疑和攻击。 2.自然人性与人的“自然” 在自然人性上,卢梭主张人性善和社会恶的观点:一方面,卢梭拒斥原罪论,宣称作为个体意义上的存在,人天性善良,倡导人展示、释放自己的自我;另一方面,卢梭认为现实社会充满了丑恶,正是社会的腐朽和堕落导致现实社会中人的罪恶,“人生来是好的,只是受了我们的社会制度的影响才变坏了”。[1]152可以说,卢梭以具有善良人性的个人和腐败变质的社会之间的对立,代替了旧二元论充满原罪的个人与理想且充满德性的社会之间的对立,社会学人生观开始取代神学人生观,人的王国开始取代神的王国。表现在教育方面,就是以遵循人的自然、发扬人的个性的消极的自然教育,代替以压抑人的天性发展为代价的积极的国民教育(或国家主义教育),以自然人的培养取代公民的或国民的培养。 在“自然”意义上,卢梭不接受将“自然”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习惯”的观点,而主张把作为名词的“自然”理解为“适合天性的习惯”,事物原本具有的性质,一些不因外力作用而发生变易或变异的性质。对于儿童而言“自然”意味着“天性”或“本性”。但这一天性或本性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却受到社会或成人的强力扭曲或不良影响。儿童的自然是指儿童与生俱来的性质。相对于儿童个体而言,每个儿童具有不同的身心发展潜能,具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差异;相对于成人而言,儿童具有不同于成人的看法、想法和感情。 借助于对自然状态下“自然人”的研究,卢梭发现了“人的自然”,即作为一种“类”的存在的人的真实的或完整的本性,即人性,并将人性概括为:(1)人性可塑,自然人可以为善,也可以作恶,自然状态下的野蛮人无涉道德。(2)人天生具有自爱之心和怜悯之心。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自爱之心表现为生理学意义上的保全自己,确保自身生存是人性的首要法则。“这种人所共有的自由,乃是人性的产物。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2]13人的怜悯之心体现为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克制自身的自爱冲动,向同类施以援手。(3)人具有自我完善的潜能。人能够借助对周围环境的利用,开发并完善自身的潜能,进而逐步完善自身。人的完善,意味着要恢复自然状态中人的形象,按照大自然所希望的方式对待儿童,认识儿童。故言之,“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像儿童的样子”。[3]88 卢梭“人性本善”这一主张所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导致人们拋弃基督教神学的以人性恶和人生来具有原罪为主要内容的人性观和原罪观;其次,社会制度以及社会制度的管理人成为个人反抗乃至斗争的对象,国王、教士以及资本主义时代的资本家都作为社会制度的代言人和捍卫者而受到民众的反抗;再次,卢梭主义者与培根主义者携手合作,削弱了西方另一种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文化传统——人文主义,通过遵守社会规则,实现绅士精神和宗教精神的结合与平衡,追求一种平衡协调生活的传统遭到削弱。 二、自由内涵与基本类型 1.自由与人性 卢梭使用了与早期自由主义者相同的词汇,但却赋予了不同的内涵。不同于霍布斯、洛克等人将自由理解为个人权利,借助于逻辑推演的方式构建“自然状态”概念,并主要关注国家权力的来源及其合法性的获得等观点和立场,卢梭将“自由”上升到人性的高度加以理解,认为自由即人的本质,自由即人性的具体体现。人不同于动物的地方,在于人的自由主动的资格,人虽然与动物一样受着自然的支配,但却拥有服从或反抗的自由,并且对此有清醒的意识。卢梭强调,作为人本质的自由是不可以调和、妥协、转让和放弃的:“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2]22卢梭正是以人的自然状态中关于人性的基本判断为基础,为本质上自由的人赋予一种以实现人的本质,即自由为目标的政治秩序。事实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乃至其全部政治思想所要解决的问题,即在于“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