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国体与国家类型学发轫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绍欣,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上海 200240

原文出处:
学术界

内容提要:

政体和国体的分类及构造问题,是现代国家类型学的主要谱系。国体指的是国家的性质和统治的实质,政体指的是政府形式和统治的实现方式。西方政体学说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政体分类法开始,到20世纪的凯尔森的民主与独裁二分的理想型为止,经历了一系列损益变迁,却有着内在的谱系学逻辑。在现代主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诞生之前,只有政体概念而没有国体概念。在现代主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诞生之后,国体概念与政体概念发生了分离,并且国体问题相对于政体问题而具有更加关键、更为要害的地位。现代国体类型的谱系涉及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主权结构的国体类型、历史哲学的国体类型、主权领导权威的国体类型等。卢梭的人民主权原理,精英统治论的“政治阶级原理”和“寡头统治铁律”,以及葛兰西在马基雅维利学说基础上发展出的“现代元首制”,构成统治原理型的国体理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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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国家类型学语境中的政体与国体

       “政治理论的中心问题是政府的分类。从法学角度来说,这是宪法的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别。因而,这一问题也可以作为不同国家形式之间的差别提出来。”①国家类型学横跨宪法学和政治理论两个学科。国家类型学涉及国家的分类、政府的分类和宪法的分类。虽然对凯尔森而言,国家的分类、政府的分类和宪法的分类发生重合而成为一回事,但我们却有必要来分别考察其谱系。本文作为国家类型学的刍论,限于讨论政体学说和基本的国体学说。

       政体理论是一种以政府形式的分类为内容和功能的概念系统。政体问题的本质是政府形式如何分类,以及由相关分类所引发的政体的分类标准的问题。对政体的不同分类以及不同的分类所依据的不同标准的思考,形成了不同的政体学说。

       当前语境下,国体通常指国家性质,也就是国家的阶级统治性质。作为政府形式的政体概念指的是统治的实现方式,而国体概念指的是统治的实质。西方古代政治只有政体问题而没有国体问题。在现代主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诞生之前,只有政体概念而没有国体概念。在现代主权理论和国家理论诞生之后,国体概念与政体概念发生了分离,并且国体问题相对于政体问题处于更加关键、更为要害的地位。可以说,作为统治的实现方式的政体概念,属于一阶的统治范畴;而作为统治的抽象实质的国体概念,是对一阶政体概念进一步抽象化和理论化而得到的二阶的统治范畴。如果说政体概念在古希腊的出现是西方政治学说史在开端上的一次理论化突破的话,那么现代国家(state)概念、主权理论和国体理论的诞生,是西方政治学说史在现代语境中的又一次和进一步理论化跃升。

       国家类型学本质上是一种谱系学的系统,其研究路径有三个:描述性路径,评价性路径和历史性路径。②描述性路径是一种类似生物学上的谱系分类系统的研究路径,而评价性路径是一种从伦理学视角对政体进行道德谱系学考察的研究路径,这两种路径构成了古往今来的国家类型学的最基本的方法论视域和方法论张力。如果说描述性路径是一种政治现象学的方法论的话,那么评价性路径就是一种价值规范主义的方法论。历史性路径不仅仅对国家类型进行分类和道德评价,还要描述国家类型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演化的历史谱系过程。虽然西方古典时代已经有各种政体间的演变和循环理论,但历史性路径真正发扬光大而成为一种有关政体的历史谱系学,还是自意大利哲学家维柯创立作为“新科学”的历史哲学以后。在中国语境中,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耳熟能详的有关国家类型的历史谱系。总之,生物谱系学、道德谱系学和历史谱系学,构成了国家类型学的方法论的三种理想型主干。下面就综合三种谱系学方法,对西方政体学说和国体学说分别进行考察。

       二、西方政体学说的演变

       (一)古典政体分类法

       对古往今来的不同的政体学说的科学考察,形成了谱系学意义上的政体学说史。传统政体分类学说的鼻祖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存在盛年期到晚年的变化,其晚年著作趋向于实践审慎和务实。我们追寻柏拉图在政治哲学上的定论,应该更加着重于其晚年思想。柏拉图的晚期著作《政治家篇》区分了一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这一基于统治者个数所做的政体分类法,构成了古往今来所有政体理论的思维原点。柏拉图的另一部晚期著作《法篇》谈到,君主制(monarchy)和民主制(democracy)是两种最基本的政体,其他所有政体都是这两种政体不同程度进行结合的产物。③后来马基雅维利的元首制和共和制的国家类型二分法,和凯尔森的民主与独裁的国家类型二分法,都可以在柏拉图这里找到端倪。

       柏拉图之后,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最为经典的古典政体理论。我们都熟悉亚里士多德对城邦政体的六分法:君主制、贵族制、城邦制、僭主制、寡头制、民主制。在这个六分法中,亚里士多德同时使用了两种分类标准:一是统治者个数,二是好坏政体的区别——统治者个数是一个对事实的描述问题,而好坏的区别是一个价值评价。④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每种政体的目的因是追求整个城邦的利益,还是追求统治者的私人利益。亚里士多德首先按照统治者个数,城邦政体区分为一人统治(autocracy或作monocracy)、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统治。进而,这三种统治方式都有好坏两种区分,这样就产生了六种政体:好形式的一人统治为君主制(monarchy),坏形式的一人统治为僭主制(tyranny);好形式的少数人统治为贵族制(aristocracy),坏形式的少数人统治为寡头制(oligarchy);好形式的多数人统治为城邦制(polity,现在通常翻译为共和制republic),⑤坏形式的多数人统治为民主制(democracy)。亚里士多德用于指称好形式的多数人统治的术语与“政体”是同一个词汇politeia。考虑到亚里士多德的美德伦理学和古典政治学对“善好”(good)事物的追求,这说明在他的实践思维中,最好的城邦政体就是好形式的多数人统治,即多数人统治并且追求城邦的整体利益的政体——城邦制。亚里士多德把城邦制描述为贵族制与民主制相混合而形成的以中庸为原则的政体,也就是用好形式的少数人统治来调和坏形式的多数人统治。⑥亚里士多德的这一政体分类系统,与古希腊城邦世界的任何具体城邦都没有直接关系,它并不是在经验主义层面上对已知城邦进行的分类,而是一种理想型的逻辑系统,六种类型中没有任何一种能在任何地方找到一模一样的。⑦我们要确知这一点,是因为现代政体学说的鼻祖马基雅维利正是以相反的思维提出自己的政体分类法——根据现实世界中的权力现象进行分类而不是采用逻辑上的理想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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