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知识生产的文学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邢建昌(1963- ),男,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美学、文艺美学、基础文艺理论和当代文化批评;河北 石家庄 050024

原文出处:
中国语言文学研究

内容提要:

文学理论作为知识生产,是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科学性与人文性、价值正当性与程序合法性的有机统一。“事实”是文学理论知识生成的动力,“价值”则提供文学理论知识生产的方向,“评价”是在文学认知基础上的意义生成的活动。文学作品的优劣、好坏,文学境界的高低,文学对于可能世界的拓展以及文学在历史、当下和未来的意义等的“定性”,主要是通过文学评价机制来实现的。文学理论在知识学属性上有自己的特点:文学理论的对象具有鲜明人文性,旨趣上强调回到内心经验,强调阅读、体验、分析、综合、思辨等。科学性是文学理论的安身立命之所,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根据。文学理论知识生产合法性根据不能通过程序合法性来得到根本说明,而要通过“实质合法性”来说明。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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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文学理论的反思研究呈现一种方兴未艾之势。文学理论的反思研究不再局限于对某种观点、某种思想、某种命题或某种方法的“时间在后”的反思,而呈现一种从某种特定“视角”进入反思的知识学模式。知识学模式下的文学理论反思,需妥善处理事实与价值、认知与评价、科学性与合法性等问题,本文尝试回答这些问题。

      一 事实与价值

      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在《人性论》中有一段被人广为引用的文字,被认为是事实与价值讨论的“休谟问题”。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1](P509-510)

      休谟这段文字主要是讨论道德命题的来源的。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与理性无关,“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真或伪”[1](P498),是一个“是”与“不是”的问题;而道德判断关乎道德准则,“道德准则刺激情感,产生或制止行为”[1](P497),是一个“应该”与“不应该”的问题。在休谟看来,以往道德学体系本来是由“是”与“不是”所构成的判断,却被没有说明地转换成了“应该”与“不应该”的判断。

      休谟这段话被认为是哲学史上关于“事实”和“价值”二分关系确立的开始。沿着这个思路,德国哲学家康德试图通过建立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两个领域来解决“事实”和“价值”二分问题:“自然哲学针对的是一切存有之物,道德之哲学则只针对那些应当存有之物。”[2](P634-635)强调“是什么”与“应该怎样”的问题分属于自然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英国哲学家乔治·摩尔也认为,“描述事实”与“什么是应当”不是一回事,从“事实陈述”推演“价值陈述”是一种“谬误”。在摩尔看来,“善”作为一种单纯的性质是不能被定义的,一切试图为“善”定义的做法都犯了“自然主义谬误”,因为描述事实与价值评价并不存在决定性关系[3](P15)。20世纪20年代,以逻辑实证主义为代表的哲学家进一步为事实与价值关系划出一道鸿沟。在艾耶尔看来,伦理概念不同于经验概念,价值判断在经验上是不可证实的。“基本的伦理概念是不能分析的,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伦理概念出现于其中的判断的效准。”[4](P87)一切试图使伦理判断成为经验上可证实的做法都是不正确的,“只要它通常是被认为正在做出一个伦理判断,那个有关的伦理的词的功能就纯粹是‘情绪的’。这个伦理的词是用来表达有关某些对象的情感的,但并不对这些对象做出任何判定”。[4](P88)逻辑实证主义试图将“价值判断”逐出科学的地盘,认为价值判断本质上是属于“情感”的,而不是真正的命题。如罗素认为:“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却是可靠的事实。”[5](P1336)

      西方有学者如普拉茨就曾经谈到道德判断“事实上是认识的”的观点,认为这种道德判断一样可以被评价为真、假,这“真或假像任何其他关于世界的事实主张一样是人类知识的可能对象”[6](P86-87)。很明显,普拉茨在这里否定了事实与价值的区别,强调道德判断也是包含真假陈述的知识的对象。希拉里·普特南认为:“事实和价值的二分法至少是极为模糊的,因为事实陈述本身,以及我们赖以决定什么是、什么不是一个事实的科学探究惯例,就已经预设了种种价值。”[7](P145)在普特南看来,每一事实都含有价值,每一价值又都含有某些事实,因为“事实(或真陈述)的概念,是对于能合理相信的陈述的概念加以理想化的结果”。在《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一书中,普特南更加明确地指出,事实与价值二者密不可分,价值是与全部经验有关的。事实与价值的“区分”(distinctions)不等于形而上学的“二分法”(dichotomies),“日常的区分有它的适用范围,如果它们并不总是适用,我们也无需惊奇”。[8](P12-13)他进而指出,“评价”与“描述”是相互依赖的,“我们的大量描述性词汇是而且必定是‘缠结的’”。[8](P75)罗蒂也否定事实与价值的二分理论:“在关于应该是什么的真理与关于实际上是什么的真理之间,没有任何认识论的区别,在事实与价值之间没有任何形而上学的区别,在道德与科学之间没有任何方法论的区别。”[9](P48)可以说,在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上,价值是可检验的事实或者可以直接把握的存在,“是”与“应当”之间没有不可通约性。

      文学理论是以知识的形态表达的对于文学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事实与价值问题无法回避。文学理论不是谈玄的学问,它有具体的研究对象即文学。“事实”即“文学事实”,是文学理论知识生产首先面对的问题。对于“事实”,人们多从经验与常识的角度来理解,以为“事实”就是“物”,“物”是本然存在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界的风雨雷电、春夏秋冬等。这种关于“事实”的理解实际上是把人看作外在于“物”的存在,人在“事实”面前是缺席的。然而,“物”——自在之物,还不是理论研究的“事实”。正如马克思所说:“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的,被固定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说来也是无。”[10](P178)“无”即是不存在、无意义。分析哲学家维特根斯坦也说过:“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物(dos Ding)的总和。”[11](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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