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477(2016)07-0024-07 公民的经济权利是公民资格发展的基础和核心。在当代世界,人们的生活呈现出愈来愈“经济化”趋势,因而所谓“非经济”面向的人类活动就更加受到经济活动的组织方式及运转规律的左右,这也是马克思致力于从人类经济活动来探索资本主义发展内在秘密的原因。事实上,如果人类要为自己寻求更加人道的出路,必须不断地反思那些被多数人毫不质疑地接受的经济单元和制度,必须重视经济和政治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且试图找出可能的改善之道。财产关系有着独特的重要性,财产关系的形式既决定了经济活动的范围与结构,也影响了特定的政治价值如自由、平等和正义在特定社会中的存在面貌。不同的财产关系或财产制度就会形成不同的经济构造,也就赋予了公民不同的经济权利,因此,在西方民主理论视域中,公民经济权利的关注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鉴于此,不同民主理论都非常重视思考公民经济权利对民主发展的影响。财产权利和民主发展密切相关,麦克弗森指出,“不仅是民主的发生过程,即使是民主的当前处境与未来,都和财产关系的问题有着紧密的关联。因此,从财产的角度来检视民主理论的基本假设,乃是十分重要的”。[1](p38)财产权对于公民参与也是基础性的,它是公民自由行动的稳定性来源。本文试图通过对西方主流的自由民主理论和当代发展起来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关于财产权的观念变化进行比较,为当前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供一定的启示。 一、公民财产权内容和价值的转变:基于观念史的考察 财产虽然是一种关于物质所有权归属的一种关系,但是,财产也隐含着浓厚的政治性,从本质上来说,“财产是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2](p4)财产制度是人所创造出来的,同时也是由社会或国家担保,富于强制力的,和任何其他制度一样,财产制度也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在人与人之间创造的一种特定的关系。同时,“财产既是一种制度,也是一种概念,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财产的制度和概念就交互影响。”[2](p1)不同的政治理论对于“何种理想的政治社会是可能的”有着不同的判断,因而就会有不同的财产观念,并要求落实不同的财产制度。当然,不同的财产制度也并非完全出于政治理论的创造,更为常见的是,不同的政治理论往往为不同的财产制度辩护或者使之合理化。这样一来,财产概念往往变得非常复杂。财产首先是一种历史性的观念,随着历史的演变而发生不同的变化,人们对于财产的理解以及财产本身的意义随着时代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其改变的方向是顺应和接近一个社会的支配阶级对于财产制度所应该达成的目的、期待和想法。今天我们理所当然认可的财产观乃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同时也可能是即将被未来历史重新改造的事物。 现代社会与学术界普遍所接受的财产权观念,都是私人财产权,即个人拥有的、排斥他人的使用权或收益权。“这种排他性的私人财产权观念是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像公共财产这个概念常常被看作是一个有语病的词。”[3](p123)在今天,人们往往习以为常地认为财产就是一项人们所拥有的东西或者事物,但是事实上,这并不是财产的原始意义。财产的原始意涵是一种权利,“一种可以使用某种事物或从某种事物取得利益的强制性宣称的权利”,而不是一项事物,财产被窄化成一种事物乃是17世纪资本主义发展起来之后的现象。“是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兴起而出现的”。[3](p124) 从财产观念的发展历史来看,17世纪以前,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所有的理论家都不把财产权仅仅当作私人财产权,而是既包括私人财产权也包括公共财产权。历史表明,17世纪以前的社会对于私人财产权十分熟悉,同时对于公共财产权也十分熟悉,而且对于二者的地位还存在不少争议。“他们对于私人财产权的关注就像对于政治理论的关注一样古老。这并不让人意外,因为只有私人财产权的存在才使财产权成为道德问题”。[3](p125)在历史上,政治理论家们对于私有财产的态度并不十分一致,柏拉图攻击私人财产权与统治阶级的好的生活不相容;亚里士多德则认为它是充分运用人的潜能所必需的,同时也是更有效地使用资源所必需的。西方早期的基督教对于私有财产并不给予正面的评价,奥古斯丁则认为它是对人类原罪的惩罚和部分补救。中世纪的一些异端主义者与宗教改革家攻击它,而阿奎那为它辩护,认为它和自然法相符。 事实上,在17世纪之前,公有财产权还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早在中世纪即普遍存在着国家财产和公有财产,国家财产是国家专有财产。在当时的理论家看来,公有财产乃是一种最纯粹的财产形式,其起源较其他财产形式更为久远。因此,早期理论家们认为公共财产权是人类原始时代所固有的。总之,在近代以前的法律及理论中都承认公有财产的存在,其主要形式有公园、寺庙、市场、街道、公共土地等等。16世纪末期,布丹为现代私人财产权做出强有力的辩护,同时他仍主张必须存在一些公共财产权,他甚至指出,“缺乏公共财产权就不会形成共同体意识,因而也就不会产生持久的国家”。[3](p125)私有财产的存在价值就是使人们更能够领会公共财产的可贵。 从财产权的论证理路来看,17世纪以前理论家为财产权作辩护的理由大致分为两种。“一是亚里士多德认为财产权的功能在于确保个体能够表现人的本质。二是奥古斯丁认为财产权的功能在于它是对人的罪恶本性的抵消。这二者为财产权的存在所提出的理由都是,为了充分理性的个体,而不是为了奴隶或农奴”。[3](p129)这两种辩护有一个共同点:即都主张财产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麦克弗森指出:“在亚里士多德、格林的学说中,财产权是充分实现公民或个体潜能的手段;在卢梭、杰弗逊那里,财产权是自由的前提;摩尔、乌托邦社会主义者、马克思则对无限制的私有财产权进行批判。所有这些理论家们都主张财产权是手段,而不是目的。”[3](p125)总之,17世纪之前的财产概念一直接近财产权的本意:(1)从内容上来说,财产的概念包括两部分:一是公有财产,一是私有财产;(2)从财产的价值来说,17世纪之前的人们强调的是:财产是人们发展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而财产权一般被视为一项收益的权利,无论其形式是劳务、产品还是货币,而不是一项对物的权利,当然更不会是视为物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