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渔村是指地处沿海且以海洋资源为其主要生存来源的自然村落,具有自然边界模糊、生存资源主要来自海洋、家庭生活主要依靠生产工具以及合作意识较强等特征。[1]24-25按发展路径不同,海洋渔村大致可以分为城郊渔村、海边渔村(远离城镇)和海岛渔村。城郊渔村受城市化影响最为直接,海岛渔村则受海洋动植物资源变化影响最为明显,而海边渔村则处于两者之间。[1]1 一、我国海洋渔村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海洋渔业蓬勃发展,我国海洋渔村得到长足发展。
(一)全国发展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海洋渔业乡和渔业村数量呈现逐年增长态势,具体见表1。1976年,全国海洋渔业乡仅255个,2014年增长到378个,见图1。全国海洋渔业村的个数,则从1976年的2308个,逐渐发展到2014年的4177个,见图2。 (二)各省区市发展状况 从海洋渔业乡和渔业村的地区分布看,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和广东为我国海洋渔业大省,具体见表2。
全国各地渔业乡和渔业村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仅浙江出现较明显下降,可能与该省之前过度捕捞以及东海海域水质下降相关。 二、我国海洋渔村经济社会制度演进 建国六十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巨大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制度的变迁可谓波澜壮阔。建国初经过一系列土地改革,“耕者有其田”的梦想基本实现,但农业经济仍旧十分落后,以渔业为例,1950年的调查表明:自己占有少量船网工具和资本,生活较为富裕的渔民约占5.8%;自己拥有部分渔具,与他人合伙共用或共租渔船,生活仅能糊口的渔民约占30.5%;自己仅有少量渔具或完全没有渔具,靠借贷或出卖劳动力捕鱼的贫苦渔民约占53.8%;完全受雇于渔船主的船工约占9.6%;占有大量船网工具和资本,不劳而获的船网主约占0.3%。经过短暂过渡时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席卷全中国,1954年全国开始推行初级合作社,1956-1967年推行高级合作社,1958年出现人民公社。[2] 1952年中共中央发布渔业工作指示,划设渔业县、区、乡,将试办的一批渔业合作社推行到全国,1956年全国渔民都基本加入合作社。[3]41人民公社中,“大锅饭”的分配生产经营机制和极端平均主义思想的弊端逐步显现,农业经济发展停滞不前。1978年底,安徽省凤阳县梨园乡小岗村农民按手印签订大包干的“秘密协议”,拉开中国农村改革序幕,之后全国大部分渔村也推出专业承包、联产计酬等各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至1986年,全国沿海渔民渔业82%的渔船实行“以船核算”,个体承包代替集体渔业。此后各地农民和基层干部又因地制宜,发展出更加多元化的农村新型经济组织形式。[4] (一)社会主义初期 1949年解放后,为尽快恢复我国海洋渔业经济,保障副食品供应,各地相继成立相应组织发展渔业,例如,上海成立国家领导管理的上海水产公司,管理上海的渔业生产和渔货市场。各郊县成立渔民协会,对分散的渔民实行协调管理。海洋渔业比较集中的崇明县开展取缔渔行、渔霸,实行鱼货由渔民自产自销的政策,引导渔民按自愿原则走上由渔民自行管理的渔业合作社,渔民的生产热情得到极大调动,产量大幅提高。与此同时,渔民从分散的捕捞经营逐步走向合作经营,从以船为家的到处漂泊过渡到陆上定居的集中生活,随着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现代渔村跃然纸上,渔民的生活及社会地位得到明显改善。[5] (二)人民公社时期 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在农村合作经济以及人民公社体制要求下,所有农民几乎都成为人民公社集体中的一员。海洋渔民因其流动性及水域产权不明确等原因,比普通农民参加集体合作经济更为不便,但为适应社会制度要求,渔民还是和广大农民一样,走上集体合作之路。为改善渔民生活状况,发展渔业生产,农业部在原水产处的基础上设立水产管理总局,并把独立劳动的渔民组织起来,互助合作共同解决生产难题。[3]21-22 从1953年开始实行渔业互助合作组织到1958年渔业人民公社的建立,渔民实现从个体单独进行生产经营到集体生产经营的转变,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变革的指导思想下,产生的一种全新生产经营方式,打破之前以传统小农经营为代表的生产方式,使渔民以一个整体的有组织的经营阶层出现于社会经济中。传统渔民往往是失去土地的农民,没有固定住所,较之传统的耕作农民,渔民的社会地位更为低下,几乎和流民一样。渔民的互助合作和人民公社化,使他们拥有自己特定的社会组织村落,开始新的生活。渔业的集体化是我国渔业社会经济史上一次巨大而深远的变革,对于改变渔民长期以来贫困的生活处境和低下的地位有革命性作用,符合我国渔民的根本利益。[3]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