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能不能死

作 者:
张江 

作者简介:
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6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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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与文本的关系,是一个令人困扰的原点性问题。在当代西方文艺学和阐释学理论中,从20世纪初俄国的形式主义兴起,经过结构主义到解构主义,传统的作者与文本关系的定位被彻底颠覆。新批评的“意图谬误”,罗兰·巴特的“作者之死”,福柯的“什么是作者”,一条线索下来,疏离和否定作者,隔绝和阻断作者与文本的关系,视文本为纯粹的、悬浮的词与物,成为主流观点和基本主张。在讨论和研究这个问题的时候,笔者总是感到疑惑,文本是书写者的创造物,书写者与文本的关系可以被人为地消抹、被阐释者蔑视为无吗?笔者认为,无论怎样辩解,无论多深奥的学说,作者或者说文本的书写者都是一种“存在”,是一种“有”,在文本生成及后来的阐释中“在场”,无论你喜不喜欢,其客观影响和作用永远都是“在”的。

       一、文本是书写者的文本

       文本是书写者的创造物,无论从什么基点出发,都不能否认这个客观事实。一个确定的文本,有一个确定的书写者,是这一个书写者生产了这个文本,从而使文本以“有”和“存在”的方式呈现于我们面前。没有书写者的创造,文本就不会存在。这个刻在羊皮纸上的存在,是可以触摸、翻阅、留存的,是一个不能否认的物质存在。我们以这个存在为基点,展开全部理解和阐释。从历史传承的意义上说,文本为书写者所有,这是既定的事实。《哈姆雷特》是莎士比亚的个人创造物,这是无可争议的,不允许他人分割。而且正是因为它是莎士比亚的作品,《哈姆雷特》才有确定的经典意义。除非有切实的考古证据,否则,把它说成是别人的作品,就是历史虚无主义。从现代版权的意义上说,文本的作者决然不能被忽视,社会必须承认作者对文本的所有权,说作者死了,文本归属于他人,有可能构成一种违法行为。对此有人诘难:一个流传古老的民族史诗和神话文本,它的作者是谁?比如著名的希腊神话故事,就没有确定的作者。这就证明,对一部作品而言,作者的有与无,并没有多少意义。这一看法是错误的。希腊神话,作为历史流传的精神文本,是民族集体的创作。无数的个体说唱者,在诸多时代的大事件中,创造出自己的故事,经过历史和民族的检验,不断地淘洗和加工,符合民族物质与精神诉求的因素被整合放大,背离民族利益与传统的因素被淘汰和修正,从而才有了今天能够读到的经典文本。文本的作者是谁?就是古希腊时代各民族集体(或者说是民族个体,或者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多民族的个体)。时代和民族创造了希腊神话,通过神话表达民族意志,锻造民族精神。后人阐释文本,不是或主要不是为了认识和欣赏文本自身,而是要以文本为桥梁和导引,认识和体察那个时代和民族的演进与成长。这就是作者存在的意义,也是难以消解和去除作者的根据。

       以传统的理论看,书写者之所以书写,是为了表达,是要表达他自己的感受和思想,表达某个或某几个社会群体的感受和思想。这些感受和思想,通过文字构建为文本,使主观的精神现象物化为客观的存在,书写者的思想和情感定格于此,以文本的状态留传于后人。这是一个贯注与播撒的过程。书写者的精神诉求都倾注在文本里。文本是作者的对象化,是物化的作者,是作者实现自己、留存自己的方式和手段。他以此文本与后人对话,无穷地再现自己和延展自己的思想。作者可以物质性地死亡,而精神却在,文本扎根于作者的精神之中,或者说文本因为精神而存在。在这一点上,笔者更赞成意大利哲学家贝蒂的观点:文本或者说作品,是作者“精神的客观化物”。对此,曾有中国学者给予精准阐释。潘德荣先生指出:何为“精神的客观化物”?“诸如文字、密码数字、艺术的象征、语言与音乐表象、面部表情、行为举止方式等,均为富有意义的形式,亦即精神显(现)自身、从而成为能得以被辨认的客观化物。”当然,这种客观化物与其自身所负载的意义内容是不同的,它们之间的区分在于:“客观化物是属于‘物理层次’的,它所携带的意义内容属于精神性的。所谓精神现象的认识,就是通过客观化物而把握精神、亦即客观化物所承载的意义内容。”(潘德荣,第374页)这些论述证明,在贝蒂的立场上,无论其意义如何,文本首先是作者的创造物,也就是作者精神的客观化产物。富有思想和精神力量的作者,向我们提供极具个性化的精神产物,而这个精神产物是别人无法复制、再造和替代的。正是在这样个性化的产物之中,作者与文本融合炼化,作者赋予文本以思想和精神,文本承载它们而化身为物质的作者。否认作者就否认了文本,文本的存在就是完全不同的另一种意义和价值。

       按照福柯的说法,书写已经不是表达,以他的期望和判断说,“当代写作已经使自身从表达的范围中解放了出来”,不再指涉书写者的思想感情与价值观念,它只是一种词语的游戏和操练,符号的无声积累和繁衍,词语的书写游戏,既无能指也无所指,更与书写者无关。在书写中,“关键不是表现和抬高书写的行为,也不是使一个主体固定在语言之中,而是创造一个可供书写主体永远消失的空间”。(福科,第288页)我们不评论这个判断本身的价值和意义,仅就福柯的表述看,有三点值得讨论。其一,如果说书写只是一种词语游戏,而不是书写者的意图表达,那么游戏本身是不是一种表达?如果是,那么是谁在表达?福柯自己的话已经确证,游戏者就是书写的主体,是游戏者这个主体在游戏。据此,我们清楚地看见,书写者或者说游戏者是“在”的,所谓“创造一个可供书写主体永远消失的空间”,其中明确出现书写主体的概念就是明证。其二,如果说不表达主体思想,书写是纯粹的词语游戏,那么这个游戏出的产品,其符号的选择与排列、词语的结构与解构,是不是游戏者的自主书写?这个行为是不是自觉的有意义的行为?他这样“游戏”,而不是那样“游戏”,这其中渗透的是作者的思想情感和价值取向,毫无歧义地表达着书写者的存在,显示了这一个词语“游戏”绝对不同于另外一个词语“游戏”,隐含和彰显书写者的意志,抹是抹不掉的,更无法彻底消解。其三,“创造一个可供书写主体永远消失的空间”,本身也要留下书写者作为主体的痕迹。且不说“书写主体”的精确表达,退一步讲,如果说书写主体真的要消失,那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是在词语的“游戏”中逐步“消失”,“消失”的方式及路径也因主体不同而差异明显。一个文本中的主体消失与另一个文本中的主体消失方式截然不同,否则,文本将因模仿、抄袭、类同而失去存在价值。就是对作者到底有与没有的问题,福柯也是有不同提法的。在《什么是作者?》一文里,在用作者功能替代作者,并指出作者功能的四个表现后,福柯又出人意料地举出一个新的概念——“话语创始人”。他说:“此外,在十九世纪里,欧洲曾出现过另一类更与众不同的、既不应与‘伟大的’文学作者、宗教本文的作者相混同,也不应与科学的创立者们相混淆的作者。我们将武断地把那些属于后一类的人称之为‘话语的创始人’。他们之所以与众不同在于他们不只是他们自己著作的作者。他们已经创造了某种别的东西:其他本文构成的可能性与规则。比如,在这点上他们就与实际上不过是他自己本文的作者的小说家迥然不同。弗洛伊德不仅是《释梦》或《玩笑与无意识的关系》的作者;马克思也不只是《共产党宣言》和《资本论》的作者。他们都奠定了话语无穷无尽的可能性。”(福科,第299页)在笔者看来,这是一个明显的矛盾。总体上说,福柯是主张消灭作者的,但在这里,无论是什么文本的制造者,福柯都要称之为“作者”。这个事实本身说明,文本的制造者只能是作者,除了作者,没有其他的称谓。更重要的是,弗洛伊德、马克思,不仅是其重要著作的作者,而且又被称为“话语的创始人”,那么,这个“话语的创始人”是不是话语的作者?福柯认为:“当我称马克思或弗洛伊德是话语的创始人时,我指的是他们不但使某些类同成为可能,而且还(同样重要)使某些差别成为可能。他们远不止为他们的话语,而且为某种属于他们所创立的东西创造了可能性。”(同上,第300页)这赋予“话语创始人”以很重要的功能负载,同时也说明,这些话语创始人,也就是自己著作的书写者,不仅在其本人的著作中有深刻永久的影响,而且在以此为基础的话语扩张和繁衍中继续发挥方向性的影响。作者不可能虚无。在“话语创始人”的作用下,作者永远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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