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赫尔巴特的伦理学思想体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易红郡,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缪学超,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赫尔巴特是19世纪德国著名教育家、哲学家,同时也是一名伦理学家。但长期以来人们关注的重点往往是赫尔巴特的教育学思想,对于其伦理学思想研究甚少。从善与意志、伦理品评、道德性格、五道念、训育等方面,试图勾勒赫尔巴特的伦理学思想体系,这不仅为我们更好地理解赫氏教育目的和道德教育提供参照,而且可以进一步丰富西方伦理学思想的研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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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赫尔巴特伦理学是在批判康德伦理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康德试图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确立他所追寻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并由此界定“善”与“恶”这两个基本的伦理学概念,以及道德动机、道德义务、道德情感等。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指出,全部道德概念都导源于理性,它们绝不是从偶然的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而是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纯粹实践理性是指一种独立于任何经验的、先天的能给意志颁布道德规律的能力,它等同于“纯粹意志”。纯粹实践理性作为纯粹意志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善良的意志。①人因有意志自由而能制定道德法则,并按道德法则行事;善良意志是一种内在的善,品质和行为需要善良意志的指导才是道德的。

      赫尔巴特反对康德先验的意志自由观,认为它在理论上是错误和荒谬的,其中裹挟着常见且强加于道德意识的欺诈。他指出:“即使有先验的自由,我们也不知道它是什么。我们在选择善与恶的时候意识到的自由是与那种先验的自由的哲学神话毫无联系的。”②赫尔巴特在《一般实践哲学》(1808)和《普通教育学》(1806)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伦理学思想,建构了一种较为严密和完整的伦理学体系,这一体系由善与意志、伦理品评、道德性格、五道念、训育等构成。赫尔巴特的伦理学也称为实践哲学。他说:“真正的实践哲学力图摆脱自我,研究外在自然。而唯心主义则力求实现更高的飞越,即将外在自然看做人的产品,看做是依赖于人的存在。假如我们真能达到这一步,我们就至少可以不再考虑对外在自然还有什么义务;我们将获得最高的独立性。”③

      一、善与意志:伦理学的前提

      什么是善?谁是善良者?谁是更善良者?谁是更邪恶者?人们通常把赞成或谴责这种表述称为实践判断,并期待实践哲学对这类判断加以纠正。那么实践哲学如何以其权威性有效地作出判断呢?赫尔巴特认为,实践哲学不是所有问题的判断者,对于上述问题它根本不作判断,而是教人学会判断。“因为任何判断都取决于它的对象,所以,哲学是通过它正确地表述对象,即通过完全理解对象来教人正确判断的。”④这就是实践哲学的全部秘密。它致力于把所谓“真正的善”或“至善”展现在人们面前,激励他们为获得善或至善而奋斗。它是一种有效的动力,一种通过展示对象而获得的柔和的力量。它不是静止地进行判断,而是为了完成一项具有价值的事业。“如果哲学所追求的东西是一种善,是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渴望和追求的善,那么,这种善的优越性的最终基础,正好存在于这种渴望和追求本身。”⑤在他看来,善是可能存在的,对善的评估也是可能的,而善正是通过对善的评估才被称为善,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一切意志、愿望、追求和占有等。在这种不带意志的评估中,可能会出现某种渴望、意志、决断和行为。实践哲学的批判应该直接指向意志而不是其他事情。“因此,某种意志,不管它追求的对象是什么,就其本身而言,就必须是善,而另一种意义就必须是恶。”⑥善是一切追求的正确的关系点,它是精神认识王国中的太阳。一切实践学说都追求善,并把善作为意志的取向。

      什么是意志?赫尔巴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意志是指能用来刻画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主要表征。意志与情绪和愿望的表征不同,后者并不稳定,而意志却是前后一致和坚定的。“实践哲学应该提供给读者的无非是对某些意志的某些描绘,以便激起旁观者对某些意志发自内心的赞成,对另一些意志发自内心的反对。”⑦它不会采取一种家长式的高傲姿态,对各种意愿的价值武断地作出决定,否则人们会完全无视这种狂妄,一如既往地进行通常的判断。道德只是意志的一种属性和决定。德行并不是意志的优越性,因而伦理学不是纯粹强调表达意志的优越性的判断,它只有通过对优秀思想行为的内在模仿才能把握。赫氏批判了“善恶论”、“道德学说”和“义务论”。善恶论与道德学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唤起希望,通过占有它所主张的善去获得美好的情感;后者则是把这种自我满足的美好情感作为德行和智慧置于中心地位。为了避免善恶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学说的草率规定,义务论试图对意志进行制约,对意志的约束就是让它承担义务。但它们只认同意志,并试图以某种方式把意志当做自身的调节器。赫尔巴特指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它们细致地观察意志的诸种对象,把这些对象置于与意志相一致的情感中,挖掘意志的来源,研究意志的最初表现和最终表现。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徒劳。意志永远只是意志,但不是意志要获得的内在价值。”⑧

      赫尔巴特认为我们要唤醒的是另一种意志,即对意志的判断。意志的图像受制于理解者不带意志的判断,意愿者的行为服从于他所处的环境,随着他对环境得出的图像也就产生了自我判断。判断并非意志,而且不能发号施令,但当判断受到指责时,可以不断地被人们所认知,直到判断改变意志并由新的意志作出决断为止。这种决断就是命令,改变了的意志表现为服从,两者的结合就是自我立法。善举、德行、义务以及更高意志的概念都以自我立法为依据。

      二、伦理品评:伦理学的宗旨

      赫尔巴特指出,实践哲学既不是从心理学角度,也不是用先验的方法去观察和解释伦理品评,而是使它本身具有某些既定的行为,使意志和意志状况服从于它的观察。他首先明确了伦理品评和渴望的差异,认为渴望是探求未来的东西,而伦理品评是肯定现在的东西。只有渴望才能真正地得到满足,渴望的满足产生于对渴望之物的获得。人们获得的东西无非是最普通意义上想象的东西。例如,当有人渴望拜见名人和欣赏名曲的时候,他至少是在幻想中想到了名人和名曲,但只有真正见到和听到才能结束想象。可见在渴望得到满足之前渴望之物是已知的,它存在于意识之中,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表象的内在能动性使之处于意识的中心,渴望之物的表象的这种能动性本身就是渴望。“哪里有这种表象的能动性,哪里的想象之物就是渴望之物。凡不应当是渴望之物的东西,就不要用这种冲动,不要如此急迫地加以想象。”⑨能使渴望得到满足的东西,既是容易理解的东西,也是表现奇特的东西,它不接受任何馈赠的伦理品评,却把某种东西馈赠给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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