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力平等:第三条道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大志,男,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政治哲学研究,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在当代关于平等主义的争论中,问题的焦点集中于“什么的平等”。对此有两种基本的观点,即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一些平等主义者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不满意,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出第三条道路,而这条中间路线似乎既能够避免两者的缺点,又可以保留它们的优点。第三条路线最有影响的代表是森的能力平等理论。可以用三个问题来检验森的能力平等:首先,森所说的能力是指人的基本能力还是所有能力?其次,他的平等理论是多元论、二元论还是一元论?最后,能力是平等的标准还是通货?森的能力平等在这三个问题上都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最后一个问题:即使能力作为平等的标准是合适的,它也无法充当平等的通货,因为这不仅是不可欲的,而且是不可行的。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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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刊网址·在线杂志]http://www.journals.zju.edu.cn/soc

      [在线优先出版日期]2014-09-30

      一般来说,平等主义者都支持平等,反对不平等。问题在于,平等主义者对于平等的含义存在分歧:虽然他们都把实现平等视为理想,但其平等理想所指的东西却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代的平等主义理论家都不得不回答阿马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的一个关键问题:什么的平等[1]197?

      关于这个问题,有两条基本的对立路线,即福利主义与资源主义。福利主义关心的问题是人们实际上生活得如何,这在直觉上非常具有吸引力。但是,所谓福利一般是指偏好的满足,而偏好的满足则取决于人们偏好的性质和强度,这样,以福利为标准来评价人们是否平等就过于主观了。与其相反,资源主义关心的问题是“基本善”(罗尔斯)或“资源”(德沃金)。但由于人们的天赋是不同的,他们利用资源的能力也是不同的,所以平等的资源并不意味着人们具有平等的生活水平。这样,资源主义似乎又过于客观了。

      因此,一些平等主义者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都不满意,他们试图在两者之间开辟出第三条道路,而这条中间路线似乎既能够避免两者的缺点,又可以保留它们的优点。第三条路线最有影响的代表是森的能力平等理论①。下文将对森的能力平等提出三个问题,以检验它是否是一种更优越的平等理论。

      一、基本能力还是所有能力?

      在关于“什么的平等”问题上,森反对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主张能力平等。关于能力(capability),有些事情是清楚的,有些事情则是不清楚的。清楚的是,能力既不是资源也不是福利,而是两者的“中间状态”(midfare)[2]386。不清楚的是,森所说的能力到底是指什么。

      作为一种平等理论,能力平等是否比福利主义和资源主义更优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力是指什么。有两种可能性:或者是指人的某些能力,或者是指人的所有能力。在森的相关著述中有两种不同的说法:在早期,森所说的“能力”意味着“基本能力”,这显然是指人的某些能力;在后期,森又说“能力”是指“自由”,这似乎是指人的所有能力。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能力平等理论都会面临一些严重的困难。

      在早期的《什么的平等》一文中,能力是指“基本能力”,因此,森把自己的平等理论称为“基本能力平等”,以试图取代福利平等和资源平等。所谓“基本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去做某些重要的事情。显然,理解“能力”的关键在于“基本”一词,因为它对能力给予了限定。什么样的能力是基本的?森举了一些例子,比如说,自由行动的能力,满足营养要求的能力,解决衣着和居住的能力,以及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等等[1]218。在这些关于能力的事例中,包含了两个观念:一个是“需要”的观念,这意味着基本能力要按照需要来加以解释,从而把并非需要的能力排除出去;另外一个是“急迫性”,即需要应该按照急迫性来解释,从而把非急迫的需要也排除出去。在这种意义上,能力是指人的某些能力。

      按照森的观点,能力平等与资源平等不同,后者关心的是资源本身,而前者关心的是资源为人们所做的事情;能力平等也与福利平等不同,虽然两者关心的都是资源为人们所做的事情,但后者的焦点在于人的心理反应,而前者的焦点则是人的能力。森举了一个残疾人的例子来说明三种平等观的差别以及能力平等的优点:对于这个残疾人,福利平等不会为他做任何事情,而如果这个残疾人具有阳光般的快乐性格,福利平等事实上会因其快乐(具有更高的福利水平)而给他更少的收入;资源平等也不会给他任何额外的帮助,因为如果他的收入同其他人一样,那么资源平等就不会关注他的严重残疾处境;只有能力平等主张为他提供帮助,满足他作为残疾人所具有的特殊需要(如轮椅),但这种主张既不依赖边际福利,也不依赖缺乏资源[1]217-218。

      基本能力平等由以下一些主张构成:首先,在人的全部能力中区分开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其次,为基本能力规定一个门槛,某些人处于这个门槛之下,而其他人处于这个门槛之上;最后,处于这个门槛之下的人们的要求具有更重的道德分量,应该优先得到满足。由于基本能力平等的关注点是那些处于门槛之下的人们,它的道德要求是把他们的基本能力提高到门槛之上,而对门槛之上的能力则没有任何要求,所以这种平等理论也被称为“足够论”(sufficientarianism)。这种基本能力的平等面临如下一些问题。

      首先,如何区分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基本能力平等的前提是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的区分,但要做出这种区分,首先应该有一个区分的标准。什么是“基本”的标准?依据上面我们所做的分析,森的“基本”标准可能是“基本的需要”,即按照“急迫性”来规定的需要。如果这样,那么很多对人生非常重要的能力都被排除出去了,比如爱和被爱的能力、发明和创造的能力,因为这些能力都不属于急迫性的需要。在这种“基本”的意义上,能力范围被限制得过窄。

      其次,基本能力的门槛设在哪里?即使我们能够提供一个“基本”的标准来区分开基本能力与非基本能力,我们也还要面对进一步的问题,为这些基本能力设定一个门槛:如果这些基本能力处于门槛之下,那么把它们提高到门槛的水平就具有重要的道德意义;如果这些基本能力处于门槛之上,那么它们在道德上就无关紧要了。这个门槛为人们的基本能力规定了一个应该达到的水平,而达不到这个水平的人们应该得到国家的帮助。问题在于这个门槛应该设在哪里?对这个问题,森似乎没有给出什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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