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学伦理学批评:论文学的基本功能与核心价值

作 者:

作者简介:
聂珍钊,华中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外国文学研究

内容提要:

目前通行的观点认为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审美功能,文学的基本价值是审美价值,甚至有个别人把强调文学的伦理价值看成是用伦理道德绑架文学,提出要解除套在文学经典身上的伦理道德枷锁。因此,有关文学的功能与价值的问题确有深入讨论的必要。文学的功能指的是文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它同文学的关系是所有关系。审美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审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文学的审美是文学的一种外部作用机制,这就从所有关系上和作用机制上决定了审美不可能成为文学的功能。既然审美不是文学的功能,文学的基本价值是审美价值这种观点就缺少了前提。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4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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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的教诲作用是文学的基本功能,教诲的实现过程就是文学的审美过程。教诲也是文学审美的结果。审美就是认识美、理解美、欣赏美。就文学而言,审美是文学伦理价值的发现和实现过程。文学的审美只有同文学的教诲功能结合在一起才有价值,这种价值就是伦理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脱离伦理价值的、无功利的美是不存在的。因此,文学的核心价值不在于为人类提供娱乐,而在于以娱乐的形式为人类提供教诲,即为人类提供正确认识生活和社会的各种有益知识,为人类的自我完善提供丰富的生活经验,为人类从伦理角度认识社会和生活提供不同的生活范例,为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供道德启示,为人类的文明进步提供道德指引。文学的教诲功能也是文学的伦理价值前提。但是,关于文学的教诲功能和伦理价值的问题,有些人有不同看法,认为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审美功能,文学的基本价值是审美价值,甚至有个别人把强调文学的伦理价值看成是用伦理道德绑架文学,提出要解除套在文学经典身上的伦理道德枷锁。由此看来,有关文学的功能和价值问题,确有进行深入讨论的必要。

       文学的价值是由文学的功能承载和实现的,因此讨论文学的价值问题,首先需要讨论文学的功能问题。功能(function)的概念最早由德国数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兹提出,后来被广泛运用于不同的学科,主要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效能。功能的概念最初用于数学。在我国,功能一词最早由数学家李善兰在《代数学》中译为函数,并解释说:“凡此变量中函(包含)彼变量者,则此为彼之函数。”后来,功能的概念也广泛用于包括文学在内的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就文学而言,功能指的是文学作品的基本作用和功效,或者说,文学作品直接对读者或者受众发挥的有利作用就是文学的功能。文学功能的研究属于文学价值的研究,以及文学同文学作用、文学价值以及读者之间的关系研究。文学在社会中的角色、作用、地位等,都属于文学功能研究的范畴。因此,文学功能的研究是十分复杂的。

       具体而言,文学的功能指的是文学作品自身所特有的影响读者和社会生活、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效能。文学伦理学批评认为,文学的功能有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基本功能只能是教诲功能。现在要讨论的问题是,文学所具有的功能究竟是什么?是教诲还是审美?

       文学的功能无论是教诲还是审美,在讨论这两种观点之前,需要明确讨论文学功能问题的一个基本逻辑前提,这就是文学、功能同审美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即功能指的是文学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功能,而不是外在的其他作用如读者的审美、作品的改编、文学的传播等。就文学功能而言,它同文学的关系是所有关系,即功能是文学所有的功能而不是读者的审美或受众的接受或作家的书写。例如,文学是通过书写而成的,书写同文学有密切的关系,但是书写作为一种创作活动不是文学的功能。因此,要弄清楚文学的功能问题,首先弄清楚文学同功能之间的逻辑关系问题是十分必要的。

       一、审美不是文学的功能

       在明确了功能同文学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之后,我们需要看看审美同文学之间的关系是什么。目前似乎存在一种影响广泛的观点,坚持认为“文学的第一功能是审美”、“文学的本质是审美”、“文学是审美的艺术”,认为文学是因为审美而存在的,文学的意义就在于审美。要弄清楚文学的功能是不是审美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审美。

       所谓审美,指的是审美主体的一种心理活动和价值判断。鲍姆加登在《美学》第1卷的开篇,就把美学定义为“感性认识的科学”(22),用“以美的方式进行思维”(22)的表述来指称审美。很明显,鲍姆加登把审美看成是一种思维方法,这就从根本上说明了审美与文学的功能是两回事。审美既然不是文学的功能而是认识文学的一种方法,那么这种思维方式是怎样进行的呢?实际上,鲍姆加登在给美学下的定义中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感性认识。这是不同于理性认识的思维方法,用鲍姆加登的话说,它属于“低级认识论”(22),即认识上升到理性的初级阶段。

       审美是一种认识的方法,那么,文学审美的认知关系是怎样呢?在读者与作品的审美关系中,读者是审美主体,作品是审美客体,读者阅读、欣赏和批评文学为审美,或者为文学的审美。因此就文学批评而言,审美指的是读者对文学作品的阅读和欣赏,或者说是读者通过阅读文学作品而理解、感受、品味和欣赏文学作品的价值判断过程。在从属关系上,审美指的是读者的审美,而不是文学作品的审美。而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学的审美,其涵义指的就是读者对文学作品的感性认识。

       审美是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审美的存在必须有两个前提:审美主体与审美客体。审美的主体是人:读者或批评者(也包括作者);审美的客体是物,即文学作品:诗歌、小说、戏剧。审美是读者和批评者在阅读文学作品过程中产生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只有读者或批评家开始阅读文学作品,才能进入审美过程。由于文学作品只是审美客体,不具有审美的能力,因此文学作品根本不可能进行主动的审美,而只能被动地被读者和批评家审美。

       在审美过程中,作为审美客体的文学作品只能是读者或批评家的审美对象,如果离开了审美主体,审美则不存在。尽管文学具有美以及文学能够被审美,但是文学同审美之间的关系不是从属关系。既然审美只是读者或批评者阅读、理解、欣赏文学的一种心理活动和价值判断,所以审美必然不是文学的基本功能。至于文学的美,就审美而言它并非是先验存在的,而是审美的结果。黑格尔说:“美就是理念的感性显现”(142)。其实,美的显现是在审美的过程中产生的:没有审美,则没有美。美是事物的一种非物质属性。事物是先验的、客观存在的,而美是非先验的,主观的。对文学作品的审美是一种主观心理判断,因此通过审美而得到的美必然是主观的而非客观的。重要的是,美在同审美的关系中,审美是因,美是结果,因此审美同美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内涵完全不同的概念。由此可见,如果文学作品的审美指的是从属于文学作品的审美,那么这种审美则因文学作品是审美客体而不合逻辑;如果审美指的是文学作品的美,那么这种美也只能是文学作品的属性而不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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