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S-09;K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459(2014)03-0075-11 建国初期,中国农村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还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农民收入的政策。在土地改革后至农业集体化完成之前,中国农家收入状况处于怎样的发展趋势?限于资料的缺乏,学术界对20世纪50年代前期农户收入问题的研究成果还较为鲜见,①本文拟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研究。 一、20世纪50年代前期促进农户收入增长的政策 建国初期,农村迅速完成了土地改革,中共中央和人民政府还通过发展城乡物资交流、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税政策、推进农业合作化、开展农业技术改进及提供金融支持等措施②,以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经济复苏和活跃,提高农民的收入。 (一)加强农特产品的收购 由于战争的长期破坏,建国初期,水陆交通梗阻,商品流通不畅,农副土特产品购销脱节,严重影响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在交通不便的广大农村地区,常常发生谷贱伤农的情形。农民手中的农副产品卖不出去就无法购买他们所需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从而无法增加对农业生产的投入。人民政府把发展城乡交流列为1951年财经工作的第一项要点,努力恢复改善交通运输条件,疏通商品流通渠道。在普遍建立和发展国营商业的同时,在农村建立和发展供销合作社,开展农副土特产品购销业务。1949年年底,全国基层合作社社员为10373091人,到1952年年底发展到138206572人,增加了4.6倍;1950年供销合作社收购总额为53868万元,到1952年达到388292万元,增长了6.2倍。③ 为了给滞销的农村土特产品打开销路,召开县、省以至大区级土特产品交流会议,举办以销售为主的土特产品购销会议,恢复和发展农村集市、庙会和骡马大会,组织农民开展短距离的物资交流,建立贸易货栈和农民交易所、农民购销服务部,方便农民出售土特产品。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扩大了农副产品购销量。1950-1952年,农副产品购销额,从1950年的80亿元,增加到1952年的129.7亿元,增长62.1%,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建国前,由于国民政府长期滥发纸币造成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和物价急剧上涨,工农业产品剪刀差进一步扩大。如以抗战前7年(1930-1936)平均指数为100,1950年农副产品收购价格为201.8,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为265.9;如以农产品价格指数为100,工农业产品比价指数则为131.8,剪刀差明显扩大。人民政府在制止通货膨胀的同时,逐步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上的剪刀差。1952年同1950年相比,农副产品价格提高21.6%,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提高9.7%。工农业产品交换差价缩小9.7%,平均每年缩小5%。④据山西省榆次县陈侃乡1953年到1954年的调查,所供应的工业产品的主要生产资料的价格都在降低:解放式水车每部由194元降为174.39元;新式步犁每张由26元降为23.21元;肥田粉(硫酸铵)每斤由0.18元降为0.161元。在日用必需品的价格上稍有增减:麦穗牌毛巾每条由0.57元降为0.56元;煤油每斤由0.44元降为0.42元;采棉青市布每尺由0.32元增为0.325元;潜水艇火柴每包0.12元,没有变化。谷子每斤由0.0659元增为0.067元;小麦每斤由0.1088元增为0.1103元;毛猪每斤由0.29元增为0.30元。以上反映出,在几年来物价稳定的基础上,工业产品的价格有了下降,农产品的价格有了上升,使两者之间的差价日益缩小着。因而,一般群众反映:“货真,价公道。”⑤另该省20个乡1953-1954年工农产品交换情况如表1所示。
如表1所示,以1953年出售农副产品金额与购买工业、农业产品金额均作为100,则1954年的出售农副产品金额增加了8.77%,即7135.88元;购买工业手工业产品金额增加了6.77%,即45442.70元;除购买工业、手工业产品后,所余金额也增加了1.5%,即25873.60元。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的缩小,无疑会给农户带来更多的实惠,增加农民的收入水平。 建国初期,由于棉、麻、烟等工业原料缺乏,轻纺工业开工严重不足,为了引导农民进行棉、麻、烟等作物的生产,农业部和贸易部根据各地上述作物的生产成本,规定了最低收购价格和棉粮、麻粮、烟粮的合理比价,适当提高了棉、麻、烟等工业原料作物的价格,促进了这些工业原料作物的生产,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三)实行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农业税政策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人民政府根据“发展生产、保障供给”的总方针,改变了过去摊派的办法,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农民生产发展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征收公粮的指标数字,执行“种多少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公平合理、鼓励增产的负担政策。同时,为贯彻依率计征,做到合理负担,鼓励发展农业生产,实行查田定产,即清查土地田亩,划分土地类别,评定土地等级,确定土地常年产量。对于善于经营、勤耕劳作和改良技术而超过常年产量者,其超过部分,不增加税收。因怠于耕作,其产量不及常年产量者,其应交公粮不予减少。按照受灾程度的不同,根据“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制定了减免农业税的办法。此外,还提出了“社会减免”办法,减免范围包括:一是无劳动力或缺乏劳动力而生活困难的农户;二是遭受意外灾害或有其他原因而交税实有困难的农户;三是遭受战争创伤、敌人摧残严重而生产尚未恢复的革命老根据地;四是少数民族聚居而生活困难的地区;五是交通不便特别贫瘠的地区;六是各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加以照顾的其他地区。一般情况下,减免的税额控制在应征税额的13%以内,其中“社会减免”约占4%-7%,“灾情减免”约占6%-9%。⑥ 1950-1952年,三年中,农业税随农业生产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但农业税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1950年为29.3%,1951年下降到16.3%,1952年更是下降到14.7%。⑦1953年起,中央决定三年内将农业税征收总额稳定在1952实际征收的水平上,并根据前两年的较大灾情对受灾地区做了较多的减免。1952年征收350亿斤(包括当年夏征和当年秋征,全年税额均折合细粮计算,下同),1953年征收323亿斤,1954年征收339亿斤。如加上省附加和乡自筹部分,则1952年为338亿斤,1953年为351亿斤,1954年为376亿斤。从农业税正税和省附加、乡自筹的总额占农业实产量(包括粮食作物和技术作物)的百分比来看:1952年为13.2%,1953年为12.12%,1954年为12.79%,虽然在某些地区农民负担存在不平衡的现象,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农民负担一般不重。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