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I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85(2014)04-0076-07 众所周知,自20世纪以来,作者及其意图的重要性便渐渐为文本或是读者所遮蔽。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解释学家、文学批评家赫施(E.D.Hirsch,Jr.)却始终致力于在作者意图与文本意义之间达成最彻底的认同。他反复强调,在理解作品时,解释者无须刻意编织一张令人眼花缭乱的可能性网络,相反,他应当尽可能地还原那个原初的、中心化的意义,而这样的意义“是且只能是由作者传递的意义”。①赫施维护作者意图的坚定姿态在这个“作者之死”的时代背景下引发了较大的反响,从而也成了他的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枢纽与坐标。②同时,应当看到,赫施对作者意图的守护绝不能简单等同于对既有理论范畴的重新估价和评判,他的最终目标其实是以意图为基点,将文本阐释的冲动升华为一种对“确定性”(determinacy)的不懈追寻,并最终在这个解构思潮甚嚣尘上的当下保障“文学文本(乃至任何人类艺术作品)意义的稳定”。③赫施的理论诉求最鲜明地体现在他将意义构想为一种独特“意欲类型”(willed type)的尝试之中。 一、“意欲类型”:缘起及其特性 在赫施专注于浪漫主义的早期研究中,对“类型”(type)的思索便已显露出端倪。在其博士论文的改写本《华兹华斯与谢林》中,赫施提出,华兹华斯和谢林这两位分别沉潜于人文科学的不同门类(即诗歌和哲学)、彼此之间又不存在任何显著交集的创作者之所以能成为平行比较的对象,原因正在于,他们的思想都从属于一个代表19世纪浪漫主义精神的“大写”的类型。在他看来,类型与生物学上的“种类”(species)有较大的区别,种类主要指一定数目的成员在基因链上的实际关联,类型则更近似于一个包含特定认知方式与文化品质的有机整体,它暗示了一种“应情况而变通的原则”,④一种更加微妙、灵活的动态属性。要言之,在背靠共同类型的大前提下,华兹华斯的抒情诗与谢林的哲性思考往往会不约而同地流露出对大自然的虔敬膜拜、对无限总体性的由衷向往、对主客体交融状态的热情歌颂等一系列本然而真诚的倾向,与此同时,上述纲要式、轮廓化的倾向又必然会通过二人各不相同的书写与渲染而呈现出琳琅满目的表现形态。因此,赫施相信,对所有渴望洞穿作品意义的解释者而言,类型无疑是一种难能可贵的智性工具,它可以推动人们持续不断地检验个体精神世界的复杂内涵,却又不会失去整体性的眼光。当然,赫施也意识到,类型只不过是“一种有助于对认识加以规划的指引性原则,而不是认识的纯粹对象”。⑤但无论如何,这种普遍同特殊、总体同个别相互印证的特色依然为赫施对类型的进一步解析作出了良好的铺垫。 相较于浪漫主义阶段的方法论考量,类型在赫施的解释学理论中得到了更加深入、更具学理性的阐发,这一概念得以引入的最直接动因在于处理所谓“暗指”(即作者表意过程中的无意识伴随物)问题。按照哈姆林的看法,人类的所有行为都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某些朦胧而混沌的附加感受,“行动者在这些感受的驱遣下完成他所应尽之事,却又对感受本身一无所知”。⑥比方说,当立法者起草“一切车辆都禁止从公园穿过”的法案时,他的意识深处便潜藏着大量尚未“浮出水面”的无意识成分,如“一切车辆”实际上是特指“汽车等一切可能造成伤害的大型交通工具”而不是真的要把自行车、售货手推车、甚至婴儿车全都囊括在内。在文学活动的实际经验中,暗指现象同样比比皆是。具体说来,作者在动笔伊始通常并无清楚、明了的意图,他的全部写作只是依凭某些无意识的心理暗示和情感冲动而得以维系,等到作品正式完成,上述影影绰绰的暗示与冲动才可能经由作家本人的反思或批评家的提示而逐渐被纳入文本意义的范围。如曹禺在回顾《雷雨》的创作历程时便坦言,诱发其创作冲动的只不过是“一两段情节,几个人物、一种复杂而又原始的情绪”。⑦而冈察洛夫更是直言不讳地指出:“我只有在完成自己的作品,与它们拉开了一段距离和相隔一段时间以后,我才完全明白隐藏在其中的意思和意义——思想。”⑧可以说,暗指的存在向解释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即应当努力甄别:哪些无意识内容最终能够被作者感知并领会,哪些则仅仅是过眼云烟一般的点缀与附庸?换言之,解释者应当在构成文本意义的暗指和没有构成文本意义的暗指之间作出相对明确的区分。 那么,怎样才能对种种并未在字里行间直接显现的暗指加以较合理的辨析?赫施这样回答道:“潜在意义的可接受性取决于作者针对这种意义的概括性类型所建构的观念,无论何时,这种观念在特定的言语情境中都是可以被分有的。”⑨在他看来,文本意义并非刻板、僵化的实体,而总是以一种类型化的姿态浮现于人们的视域之中,要想了解某个无意识因素是否能归诸意义之列,就应当看该因素能否与类型发生关联,并真正成为其有机的组成部分。由此出发,赫施进一步概括了类型的两个主要特征:(1)类型总是为解释者预留了较充分的发挥余地和延展可能,并总是能“由一个以上的实例加以表征”。⑩这就好比一句“你下午两点到”的话语中凝聚着一个“要求准点到达”的高度抽象的类型,而这种看似枯燥、单一的类型又可以由诸如朋友约定、军事命令、老板的指示等一系列血肉鲜活的形态所展现和彰显。(2)类型往往表现为一个前提性、轮廓化的基本框架,参照这一框架,解释者才能判断某事物是属于还是不属于该类型。举例而言,“感觉舒服”这一类型可通过“洗热水澡”、“听贝多芬的交响曲”、“吃一顿美餐”等行为而具体呈现,但若要把“手被割破”或“不小心摔了一跤”等含有“痛苦”意味的体验也算在该类型之中的话,那么,任何一个头脑健全的人都会感到匪夷所思。不难见出,赫施在此执行了双重的理论操作:一方面,他并未否认类型所具备的强大包容性;另一方面,他又强调,类型的这种包容并非毫无限制的绝对放纵,相反,它始终都蕴含着一条相对清晰的界限,这一界限保证了意义不会脱离预定的轨道而滑人无限扩张、蔓延的窘境。由此出发,赫施再次点明了作者意图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规范性作用,他相信,意义绝不是没有丝毫倾向性的中立的类型,它必须“植根于作者的限定性意志”,(11)必须接受由作者表意行为所主导的安排、整合与形塑。关于这一点,赫施曾对弗洛伊德著名的“冰山原理”作出过精彩的发挥。弗洛伊德相信,人的意识就好比冰山那露出海平面的部分,而无意识——也就是冰山的更重要、更宽广的区域——则深埋于水下。在此基础上,赫施进行了理论上的创造性逆转,他用海平面以上的冰山喻指作者意图中可以被确切体认的部分,这一小部分虽不能等同于作者所持有的全部意义,但却成为了衡量特定内容是否应归属于作者的依据:如果说,只有努力摸清冰山之可见部分的材质、品性,人们才有机会获取判定何为冰山的可靠标准,才不至于将海面以下的一切囫囵吞枣地统统视作冰山;那么同样,唯有在大致确认了何为作者所意的情况下,解释者才不会贸然将一切处于可能性状态的“附加物”全都安放在文本意义的名下,才不会令追寻意义的冲动落入一片云遮雾绕的迷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