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的“人民社会”想象

——与王绍光教授商榷

作 者:
陈伟 

作者简介:
陈伟,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副教授,德国埃尔朗根-纽伦堡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研究方向:西方政治思想、政治学理论,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天府新论

内容提要:

王绍光批评中国学界的公民社会话语,提出了“人民社会”的新概念。他所破斥的“公民社会”的五个神话,一个涵义不明,四个实属编造。他对公民社会的污名,意在提出一种反观代的人民社会构想。这种构想又与他对无限民主的执着密切联系在一起。事实上,“人民社会”在文理上全然不通,在学理上不能成立,在政治上危害极大,实为一种危险的想象。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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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633(2014)03-001-6

       香港中文大学王绍光教授在最近发表的《“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1]一文,提出“人民社会”的新概念,引起学界与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确实,创造一个全新的术语,提出自己的见解,需要极大的理论勇气。王文以批评公民社会概念及相关理论为起点,以提出人民社会的构想为终点,可谓有破有立。王绍光的观点,也得到了清华大学胡鞍钢教授的附和。[2]尽管胡鞍钢对“人民社会”的定义与王绍光不尽相同,但在否定“公民社会”话语,力推“人民社会”新概念上,他与王绍光的步调是一致的。其实,王、胡的合作由来已久。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王绍光即以与胡鞍钢合写《中国国家能力报告》引人注目,并备受争议。

       从上世纪90年代的论文论著,到2008年出版的《民主四讲》,再到新近发表的“人民社会”论,王绍光在很多问题上的基本观点均未有所调整,堪称其道“一以贯之”。在新近发表的谈“人民社会”的论文中,王绍光不忘引自己在1991年写的论文[3]中的大段原文,意谓批判公民社会,20多年前他即开始,今日提出人民社会,不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什么样的理论让王教授痴心不改20余年?闻所未闻的人民社会是何种社会?

       尽管王绍光擅长给他不喜欢的观点贴上资本主义、自由主义或新自由主义的标签,笔者却不想给王教授贴上反自由主义等标签。笔者只是试图在学理上探讨,人民社会的概念能否成立?它的政治哲学意蕴是什么?如其在中国实现将给我们带来什么?等等。笔者试图表明,王绍光没有弄清楚公民社会话语在当下中国流行的缘由,他执着的无限民主是一种十分危险之事,而他所构想的“人民社会”也是一种危险的想象。

       一、并不存在的“公民社会”神话

       公民社会的英文为Civil Society,国内已有的译法有市民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社会、公民社会。较为常见的译法为最初的“市民社会”与时下较为流行的“公民社会”。王绍光认为,译为“市民社会”较为清楚,而译为“公民社会”,其内涵和外延便“十分飘忽”,而且这种译法“往往会使不了解其西方原义的国人产生种种不相关的联想,仿佛‘公民社会’是某种更理想的社会类型(而不是社会团体的类型)。”[4]王文列举了若干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指出这些定义策略均不成功。笔者赞同王教授对概念清晰的要求。本来,科学研究中学术用语如何界定,特别是如何将之运用于现实社会政治现象的观察,存在争议不足为怪,然而进一步阅读发现,王绍光真正关心的并不是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而是试图将“公民社会”一语彻底污名化,从而将之从国内社会科学话语中清除。

       Civil Society译为公民社会,在“构建公民社会”的框架下研究中国政治,如王绍光所言,并不少见。俞可平区分了公民社会与市民社会、民间社会诸译法间的细微差别,指出“‘公民社会’是改革开放后Civil Society的新译名,这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越来越多的年轻学者喜欢使用这一新的译名。”[5]俞可平解释说,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非政府、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因这些组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通常也被称为“第三部门”。俞可平认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得益于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他们所做的研究,除市民社会理论译介外,主要是中国的“社团”组织研究。俞可平相信,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对于中国治理之改善具有重要意义。[6]

       在纯粹理论层面,也有学者推崇公民社会理念之于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乃至处理的意义。例如,陈健民认为,公民社会在文化内涵上可分为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两个传统,而不管哪一个传统理解的公民社会,对于当代中国面对的深层问题皆具“适切性”。这种“适切性”体现为:第一,自由主义理念下的公民社会强调对个体的价值、理性、自由和权利的尊重,正好响应中国忽视个体价值的文化传统和易于侵犯个人权利的政治现况;第二,共和主义理念下的公民社会正好响应转型中社会出现的原子化倾向和人们缺乏互信的困境;第三,公民社会理念中有关“公民性”的讨论,正好响应着当前中国出现的失范和社会冲突;第四,公民社会作为生活世界的领域强调沟通理性,正响应着中国官商系统工具理性的泛滥。[7]

       就学术争论而言,对公民社会理论进行批评本属寻常。事实上,王绍光并未完全否定公民社会的意义,他承认公民社会的内部效应有多个积极的方面,如“培育合作习惯和公共精神”,“培育互信、互惠、温和、妥协、谅解、宽容的品性”,“培育与人交往、共事的交流技能”,等等,而这些技巧与习惯都是民主社会必不可少的。[8]王绍光说,他批评的是强调外部效应的公民社会理论,那种理论认为公民社会能够成为制约政府权力的力量,甚至把公民社会的发展视为民主化的条件。[9]社会科学研究中,在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民主转型二者间建立因果联系,本身是极其困难的,王绍光的批评不无道理。然而在新近发表的破除“公民社会”神话的论文中,王绍光显然已不满足于与公民社会论者进行具体的理论争辩,而是给它贴上了意识形态标签,直接否定了公民社会概念本身,对使用公民社会一语者无限上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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