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义理性首先来自于公民的普遍支持,这便需要国家和公民之间能有长期而稳定的合作。社会契约正是国家和公民合作以及保证整个社会良性运行的基础。 一 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由传统的非法治向近现代法治社会转化的过程。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环境的差异,有的国家(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这种转化,而有的国家至今尚未实现这种转化。即使是已经实现了法治社会的国家,也是经历了一场艰难的、旷日持久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契约在西方曾经是启蒙和革命的圣经。从人类文明史上看,近代文明的形成主要是借助了两种力量,一个是技术,一个是契约。技术是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手段,生产过程的技术解除了人对自然的依附,使作为类而存在着的人有能力在自然界面前确证自己的主体性;契约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则解除了人对人的依附,造就了在社会面前具有独立地位的个人。可以说,正是凭借技术与契约,人类才最终走出了中世纪,才创造了一种新的生活方式。契约是一种根本的交往规范,一种基于合意产生的关系,它能够确保社会在所有方面(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等)按一定的规范行事,是降低社会中的交易成本的重要途径。契约及其内含的精神、原则主要是西方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它的形成与完善经历了漫长的岁月,不同的历史时期契约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也不同。从契约的渊源看,它包括两个相关的方面,一是实践层面上的契约的形成和发展,二是理念层面上的契约观的形成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契约所蕴涵的精神实质从具体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剥离出来,并被贯彻到政治制度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注:何怀宏:《契约伦理与社会正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1页。)。 西方近代以来的社会实质上是契约关系的社会。其所由以出发的自明的公理,是自然人,是个人,社会和社会关系都要从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的基础上推导和构造出来。集体的价值取决于它能为个人所提供的服务。契约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安排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意味着下述文化公理的弘扬与实现:平等的讨论和自由的选择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形式;社会交往的双方须相互承认并尊重对方的独立法律人格;对他人的支配须以双方一致同意的条件为前提;领受他人之财物或服务者,也负有根据公平的约定给对方以回报的义务(注:[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4页。)。 契约观念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现代公民社会的原生秩序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的。健康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中,权力通常是政治国家的运作逻辑,而契约则是公民社会的运作通则。契约作为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中理性的交换主体双方权利平等和意志自由的产物,反映了公民社会的根本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公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法治社会。市民社会正是以各种契约的形式规约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其成员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对其所承担义务的履行和承诺的实现,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及理性化。市民社会成员经济活动的独立自主性以及相互间的平等关系是契约化的基础。在市民社会中,个人无论是出于谋生的需要进入一个企业或公司,还是与他人结社,组成一个社会文化团体,都不应受到外界干扰,他必须拥有完全的选择自由,只受契约规则的约束。同样,作为个人自愿结社的集合体,与其他自愿性社团的关系也是平等的,相互之间的往来也靠契约维持。这种非强制性或曰自主性,构成市民社会的最本质特征。从历史上看,市民社会就是在对抗、摆脱外界的强制与干扰,追求自主,最终确立自治的地位中发展的。当然,市民社会的自主性或者活动原则的非强制性有一个前提,即它是法治社会中的自主性。市民社会的自主是受法律保护的,它同样离不开法律的制约,而法律又具有强制性,所以市民社会的自主也是有条件的,而不可将其绝对化。总之,市民社会是契约社会,作为市民社会的运作形式,契约是经济行为理性化和社会行为秩序化的保证。 二 契约关系与市场经济及其社会法治化之间存在的这种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决定了在我国现阶段把契约规则纳入社会现实生活中,并将其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种特殊形式,除了有必要保持自己的个性和特殊性之外,还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共性和普遍性的要求,需要通过契约来调节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优化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创造和保护自由、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概言之,充分发挥契约关系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的调节功能,是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市民社会健康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社会生活中契约化现象的出现之于中国,有其独特的社会历史背景,有其实践的内在必然性。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社会阶层出现了显著分化。当前已经分化出了一系列新的阶层,如乡镇企业职工阶层,“三资”企业职工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劳动者阶层等等。与这一分化过程几乎同时,在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正在发生,那就是由传统的“身份社会”向现代“契约社会”(职业社会、业绩社会)的迈进。在(商品)市场经济以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用契约取代身份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奋斗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所以,尽管当时这种进步,不过表现为用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去取代封建等级制度,但对其历史进步意义必须充分肯定(注:参见《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转型》笔谈,载《新华文摘》1999年第2期。)。从我国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来看,以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为基本标志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契约化过程已经实实在在地得以发生和开始(注:郑易生:《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中国社会的契约化过程的开始》,《数量经济技术研究》1993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