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政治学中的监督理论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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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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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当代西方政治学中的监督理论异常活跃、新奇。西方政治学者普遍认为,政府作为“全体公民”的唯一代理人,既可以办好事,也可以干坏事,他们力主对政府进行监控。因此,以政府为聚焦点的监督理论得到长足的发展。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当代西方政治学中的监督理论的概括和分析,可以为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反腐败斗争提供有益的鉴戒。

      

       马克斯·韦伯:官僚病救治论

       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科层制理论以及由此导发的对官僚病的救治,是韦伯政治思想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韦伯认为,如果被服从的群体把他们主人的命令作为正当的形式接受下来,构成命令——服从的权力关系,那么,这样的统治便是合法的,自古以来,合法性的统治类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体制有三种:统治类型:

       个人魅力型

       传统型

      

      法理型行政体制:

       指派型

      

       世袭制

      

      科层制

       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传统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于习惯和古老传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的要求之上,行政官员不过是君王的家臣,无视其实际才能,但须听命行事,则为官者可以世袭,行政制度及行政人员带有极大的附属性。法理型的统治,是建立在对于正式制定的规则与法令的正当行为的要求之上。作为法理型统治类型的行政体制,采取科层制的形式,是稳定、独立型的。

       作为行政科层制的组织形式,韦伯指出是上级对下级的领导、监控和下级对上级的报批、执行的层级制度。作为科层制的官员,韦伯指的是根据契约关系雇用和经过培训并领取薪金的官员即公务员。机关分为上、下级和公务员分为高、低级的科层制结构,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使行政事务得以很好的决策和贯彻。具有精确、严格、统一的特点。

       韦伯在论及科层制具有公正、科学、高效率的优点后,也看到科层制中存在着权力被滥用,会产生违法行为、低效率等官僚主义的通病。韦伯认为,科层制的麻烦在于,官员们并不总是以他们应当遵循的方式行事,他们具有一种人类本能的趋向,试图增大自己的权力,并扩充自己的权利。他们不是作为一个忠实的仆人去行事,而是力求成为他们所管辖的部分的主人。对文件的垄断常常是他们手中极为便利的武器,凭借从官方情报到保密资料的转换,凭借仔细的证据处理和有选择性的事实描述,便可以在行政管理公正无私的幌子下,支配或强烈地影响政策,使政府的部长俨如他们自己部门的雇员或成为傀儡人物。这种侵入政治领域的行为,是一种权力的滥用。韦伯指出:“对于官僚和官吏来说,一次权力的扩张,便意味着更多的官职,更多的闲差,和更好的提升机会。”①对此,韦伯提出了旨在消除官僚病的若干救治措施:其一,实行行政职能部门内部的合议制,扩大决策参与范围;其二,改变行政首长的非专业现象,因为只要非专业的官员依赖专业人员帮助,那么真正的决定总是由后者作出的;其三,实行直接民主制,保证政府官员直接受议会监督。

       韦伯所阐述的对官僚病救治的问题,无疑为必须实行对行政机构及其官员进行有效监督提供了强力依据。1978年,美国进行了文官制度改革,以求贯彻功绩制原则,对公务员有功者行赏,有罪者当罚,国家成立择优体制保护委员会,监督联邦政府的人事制度,委员会可以对人事管理总署署长颁布生效的规程进行审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宣布该规程为非法或规程的执行为非法。德国(前西德)1967年颁布的《官员纪律条例》,详尽规定了公务员的纪律操守和违纪惩戒措施。纪律措施计有警告、罚款、减薪、开除公职、削减及剥夺退休金等。日本1979年经修正的《国家公务员法》规定,日本的人事监察职能由人事院行使,对公务员的种种违法行为、不履行职务上的义务或渎职、做出有损于全体国民勤务员称号的不正当言行进行严厉惩处。法国的专职行政监督职能归国家行政法院。此外,法国还有一套比较完整的公务员监督、仲裁、咨询、协调机构,即作为官方协调咨询组织的公职最高委员会,设立于政府各部的对等行政委员会和设立于每个重要技术局的对等技术委员会,它们分别行使人事监察的部分职能。当代西方国家极其重视对公职人员的监督问题,还表现在普遍采取了瑞典创设的议会特派行政监察员制度。1809年,瑞典的民主宪法规定,议会指派行政监察员,受理公民对行政官员滥用权力及各种渎职行为的申诉和控告。这项制度自实施以来,收到积极的效果,享有很高的声誉。本世纪50年代后,除瑞典继续改革和完善特派行政监察员制度外,英国、法国、挪威、丹麦、澳大利亚、日本等20多个国家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的一些省都引进了这项制度。

      

       公共选择学派:垄断者政府论

       公共选择是研究集体决策的一门新兴学科。公共选择研究的集体决策,范围包括国家、政府、国防、警察、消防、教育、环境保护、财产权、分配等等政治问题。公共选择学派认为,人们必须破除凡国家、政府都会尽心尽责为公众利益服务的观念,不应视政府为按公众要求提供公共物品的机器,而要看到政府既是由个人选出也是由个人组成的群体。因此,选举规则和个人的多元目标追求是决定政府行为的重要因素,在任何不合理的选举规则下产生的政府以及政府官员为满足不合理的个人追求而采取的行动,都将把经济状况和社会福利引入恶化的境地,由此确立了应把政府置于有效监督之下的观点。

       公共选择学派的艾伯特·布雷顿和安东尼·唐斯,在研究政府产出的供给——即政府为了产出服务而进行公共物品供给时,把政府称为“垄断者政府”,其根据是,一个国家的合法政府只能是一个,具有垄断性质,因而政府居于“某些迫切需要的公共物品(例如国防、警察、消防、公路)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②从政府作为垄断供给者的事实出发,公共选择学派论证了对政府监督的必要性。第一,在现时代,政府即是控制了立法机构的政党,尤其像英国这样类型的议会制度,规定议会的多数派可以组成内阁。既然政府作为执政党的政府,执政党就会利用政府特殊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为该党谋取私利。正如一个私人物品的垄断者常常能够通过将自己没有垄断的其它产品,搭配到已经垄断的产品上来,以增加他的利润。同样,政府也往往能够通过将只有利于小部分投票者的意义狭窄的服务项目,填塞到政府垄断了的而又受公众普遍欢迎的服务项目中去,来实现政府成员的多种目标,诸如竞选连任获胜的概率,个人在金钱上的收益,个人在权力、声望、形象上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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