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质量的指标化  

——商谈测量工具综述

作 者:
黄峥 

作者简介:
黄峥(1985- ),男,浙江宁波人,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规范政治理论及其经验转向,吉林 长春 130012

原文出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协商质量的指标化是协商质量的测量工具。斯蒂伯格基于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设计了第一代商谈质量指标,该指标在“具体指标”“测量要素充分性”“适用性”以及“可靠性”等方面引起了各方的讨论,在此基础上,研究者又相继发展出了编码方案、主体间理性指标和第二代商谈质量指标。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4 年 06 期

字号:

      DOI:10.13766/j.bhsk.1008-2204.2010316

      中图分类号:C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204(2014)02-0015-07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是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成就和政治改革的重要领域。[1]区别于基于个人(或者团体)利益的博弈性或者聚合性政治决策模式,政治协商是一种基于说理性论辩的政治决策模式,这种模式被认为有助于促进公共决策的合法性,提高公共决策的质量,培养政治领域的公共精神,增进参与者的政治知识。[2]10—14这是协商民主理论对协商功能的承诺。尽管中国的协商民主模式并非理论家设计的结果,但协商民主理论的引介无疑有助于中国政治协商制度的改革。近年来,西方协商民主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是规范理论向经验研究的转型。[3]291—307这一转型得以成功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是建立一套测量协商质量的指标体系。一方面,规范理论承诺的理想协商的功能在经验中能否得到验证,依赖于一套测量理想协商在经验中的实现水平的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规范理论设想的有助于提高协商质量的制度设计在经验中是否有效同样依赖于这一指标体系。与之相对,已有的研究对协商民主的承诺提出了质疑,如杨指出协商民主能否生产出正义政策有待检验,至少有些协商民主模式反而会生产出不正义的政策。[4]670—690墨菲则对协商民主的政治效能提出了根本的质疑,在她看来,政治是一场权力游戏,说理不可能在政治中奏效。[5]745—758显然,协商民主能否作为一种可欲且可行的政治实践,无论支持的观点还是怀疑的观点都必须建立在经验证据之上。只有借助协商的指标化,才能判断实际政治中“是否存在协商”以及“协商质量的高低”,进而判断“政治协商”与其他政治现象之间的相关关系。

      协商质量的指标化依赖于两方面的探究:建立一组协商的构成要素和将这些要素转换成可观察的指标。前者是规范政治理论家的工作,后者是政治科学家的工作。严格来说这两项工作实际上无法完全独立,一项规范要求能否成立部分取决于它能否指标化,而一项要求指标化的难易程度也部分地取决于规范本身。笔者只介绍后一类指标化的努力。

      近年来西方学术界已经发展出了多种政治协商的测量工具。根据布莱克的总结,这些工具可分为分析协商参与者的具体商谈内容的微观测量工具和对协商参与者的商谈进行总体分析的宏观测量工具,以及分析协商过程的直接测量工具和分析协商条件或者协商结果的间接测量工具。[6]其中,可作为判断是否实际存在协商以及协商质量的是用于微观分析的直接测量工具,主要有三种:霍尔辛格的言说行为分析(speech act analysis)工具[7],斯特罗姆-格雷的用以测量协商内容的编码方案(coding scheme for measuring deliberation's content)[8]12以及斯蒂伯格的商谈质量指标(the Discourse Quality Index)[9]21—48。笔者介绍第一代商谈质量指标(以下简称“DQI1.0”)及围绕它产生的争议和争论中形成的其他测量工具和商谈质量指标的升级版本(以下简称“DQI2.0”)。[10]5—12围绕DQI展开综述的理由在于,一方面,它得到了重要的规范民主理论家的支持[11]497—520[12];另一方面,它已经成为目前为止应用最广泛的协商质量测量工具。

      二、商谈伦理与第一代商谈质量指标

      斯蒂伯格等以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discourse ethics)为蓝本发展出了第一代协商质量测量工具,即DQI1.0。设计者承诺这一指标符合有效指标的四条一般性标准:测量目标的准确性、指标的可观察性、指标的一般性和指标的可靠性。[9]23测量目标的准确性要求指标体系旨在测量的目标确实是研究者所要测量的目标,就协商而言,这一要求意味着指标体系的测量维度确实反映了规范的协商民主理论设计的协商的构成要素。这一要求的困难在于政治理论家并未形成关于协商要素的共识,甚至存在一些相互冲突的要素。因此,准确性的要求就转变为在测量目标的复杂性和内在一致性上的权衡。DQI1.0的设计者似乎更看重要素的内在一致性,从而选择基于哈贝马斯理论的协商要素。[9]23这一取向显然容易受到反哈贝马斯的协商理论家的批评,因此,DQI2.0版本就试图在不导致内在冲突的情况下吸纳新的协商要素。标准(2)、标准(3)和标准(4)是传统的方便经验研究的指标化要求:指标的可观察性是产生有效数据并确保结论的可验证性的要求;指标的一般性有利于在多领域和更大范围的测量,从而增强相关研究的统计可靠性;指标可靠性要求编码分类足够清楚,以减少编码者关于同一商谈的编码分歧。除了以上标准之外,政治协商的指标化还需满足标准(5),即指标的可证成性(justifiable),可证成性要求指标是测量目标的最佳实现方式,而非人们关于相关概念的普遍理解。这是价值概念指标化的关键要求,由于价值概念通常都具有高度的抽象性,用于测量价值概念的具体指标必须被证成为相关价值的最佳实现方式。部分关于DQI1.0的争论恰是关于指标的可证成性上的争论。

      DQI1.0的设计者接受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基于理性协商的协商民主理论家的观点,认为理性论证是达成政治规范的合法基础,理性论证须遵循特定的商谈伦理原则,这些规则便构成了协商的要素,即DQI1.0旨在指标化的目标。根据DQI1.0的设计者的总结,协商质量应包含以下六条原则。其一,开放参与原则,每一个有能力的个人都应被允许自由参与商谈[9]25,由于阻碍开放参与规则的往往是各种形式的不平等,因此,这一规则实质上强调的是参与的平等性[13]9。其二,主张的证成性原则,参与者必须为他的主张和判断提供证成。设计者对这一原则采取形式化的理解,即强调商谈逻辑性,一项得到证成的主张意味着具备前提、证据、推理和结论等要素。[9]25其三,公共利益导向原则,商谈参与者的论证须是公共利益导向的。这一原则意味着参与者的论证要么须直接促进他人或者共同体利益,要么须援引各种形式的正义原则。[9]25—26其四,相互尊重原则。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三个维度的要求:对其他群体的尊重、对其他群体主张的尊重和对对立论证的尊重。[9]26其五,建设性政治(constructive politics)原则,建设性政治意味着商谈参与者以建构共识为目的,而非以维护己方利益或观点为目的参与政治。这就要求参与者自己在政治偏好上保持开放的态度,具体而言,当面对得到更优论证的对立观点时,愿意改变自己原有的立场。在此,论证区别于讨价还价,改变参与者政治立场的不是利益上的考量,而是共享的规范、原则和价值观,或者符合完美协商程序要求的一切理由。[13]23—26最后,真诚商谈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商谈参与者根据自己的真实信念表达观点,而不是策略性地表达观点。[13]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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