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国的经济发展已驶入快车道,这一方面促发了巨大的物质涌流,另一方面也引发了深刻的精神骚动。由经济形态变革所引发的意识形态变革,历来都有向善和向恶两种取向组成,国家必须注重精神领域的抑恶扬善工作,从而强化社会的精神进步,并进而促进物质的更加繁荣。应当说,当一个国家处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时,突出强调某一领域的建设是必要的,但却不能长时期倾斜性的发展。不然就要付出代价。本文试图围绕精神领域对国家的作用机理和国家对精神领域的治理机制加以论述。 (一)物质与精神是构成国家的两个基本领域,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作用于国家,不可偏废。而且,精神本身也是国家发展的目的之一。 人区别于动物的基本标志在于,前者是通过自觉意识而行动的高级动物,后者则主要靠本能而生存。尽管人类在现实的此岸世界与一般动物一样要衣食住行,但在理性的彼岸世界,却可以享受到一般动物所没有的惬意与充实。人类要过一种完整的人类生活,不仅要注重物质生活的质量,而且要丰富精神世界。一个国家,如果物质上去了,精神却垮掉了,那它同样是不合理性的。 精神领域作为人类社会的另一个世界,同人们肉眼看到的物质世界是密不可分的。在人们用肉眼所见到的每一个真实存在物背后,都有相应的精神现象存在,二者结伴而生。文明的积淀往往同时体现着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作为物质,它们是精神的直观,作为精神,它们是物质的内化。 如果把作为社会主体的人引入,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明显。人,既是社会文明的创造者,又是社会文明的消费者。一切社会成果的取得都得益于人类的活动,文明是人类活动的积淀。同时,一切社会成果又都是为人类服务的,文明的价值在于回归人类自身。人类活动可以分为物质与精神两类,相应的文明也可以划分为物质与精神两类。人类从这两个方面展示自己,也从这两个方面丰富自己。因而,人类无法在认识上过分偏袒一方,也不能在二者之间作出随意性割裂,因为这都是为人性的完善所不容的。 然而,两类活动作用于人类自身和客观世界的方式是不同的。人的任何行为都是受思维支配的,思维能力和水平是行为状态的内在标定。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促进人的思维能力的改善,提高其思维水平。因而,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实践之间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有时,相互间的影响是决定性的。从总体上讲,物质匮乏,行为盲目,处在自为状态下的人类不会产生高度理性化的思维;而精神模糊,思维简单,处在野蛮状态下的人类也不会产生高度自觉的实践活动。当然,承认这一点,并不是陷入一种机械的决定论。事实上,二者的决定性只是从总趋势上讲的,二者的矛盾和不适应是经常的和永恒的。二者都具有自己的独立性和稳定性,只要一方达到一定基础,另一方就可以实现飞跃式发展。有时,实践已延续了上千年,理论上还无法认识清楚;有时,理论已提出若干代,实践却依然在固守旧制,就是这种状况的体现。如果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实践都能够按照决定论自然地达到协调一致,那么,任何理论探讨,任何超前研究都不仅不可能,而且不必要;任何实践的改进也都成为多余。一切神秘与揭秘,滞后与革新都产生于二者的矛盾和不适应之中。社会理性和实践的飞跃性发展也产生于这种矛盾和不适应之中。 国家,作为人类有组织的理性生活的伴生物,它既是社会物质文明进化的产物,也是社会精神文明进化的产物,既是物质生产的组织者和推进者,也是精神生产的组织者与推进者。国家的一切价值取向都直接或间接体现在这两类社会文明的进步上,而两类社会文明的状况又直接标志着国家的演进状态。 国家的诞生同对国家的认知是不同步的,而对国家的科学认识则更晚,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对国家的科学认识过程直到现在依然没能彻底完成。在国家生活的最初阶段,人们只享受到了集体生活的益处,并感觉到一种组织力的存在,但这种存在究竟为何物?普通民众既不清楚也不关心。智者永远是社会疑问的最早提出者和揭示者。对国家本身的探索,既来源于人类对自身所生存其中的事物的好奇,也来源于对自身及周围人生活质量提高的关心。但这种探索,毕竟不如身边事物和生存大事来得更直接,因而,从总体上说,参与这种活动只是少数人的事。况且,即使在少数人那里,对国家本质最初的认识也往往是偏颇的,这既是最初国家本身的扭曲和异化的结果,也为对变异的国家的校正工作带来了困难。 国家理论是国家精神的重要方面,它既对社会的政治观念产生影响,同时也影响国家本质的演进。理论是实践变革的先导,当国家理论还没有被科学所占领的时候,国家是不可能从根本上得到校正的。就意识领域而言,对国家的揭示其科学性直接制约着各种政治观念的科学程度。可以说,如果没有对国家本质的正确认识,是无法产生正确的国家理论、法律理论、民主理论等等一系列政治理论的。 国家精神作为独立的社会领域直接标志着国家的发展状态,或者说,它本身就是国家发展的目的之一。不仅如此,它还通过自己特有的功能作用于国家的实体性建设。从总体上讲,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作用于物化世界:一是促进功能,即通过自身的科学性指导社会实践的发展,为国家各项事业的建设提供正确的原则和措施,并利用自己的感召力激发国民的进取和奋斗热情,促进国家的进步。起这种作用的主要是思想、意识、文化、心理等精神因素;二是约束功能。国家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围绕国家发展而制订的法律、规范,以及长期形成的道德习惯,它们从另一个侧面促进着国家实体因素的进步。即通过制约社会上的不利于国家进步的消极或破坏性意识和行为,保证国家沿着正常的轨道运行。因而,国家精神进步的意义不仅在于精神领域本身,而且在于国家的物质进步及整体进步。 (二)国家物质领域和精神领域进步的最终目的和根本动力都在于人,而人对国家发展的积极参与与推动,在物质生活达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必须具备相应的精神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