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多元民主论评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太军 江苏省委党校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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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世纪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众多的西方民主思潮中,最引人注目的莫过于以罗伯特·达尔为主要代表的多元民主理论。由于多元民主理论同美国等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变迁更相契合,因而对包括民主社会主义在内的当代西方政治思想和实践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达尔本人作为这一理论最积极的倡导者和最充分、最系统的阐释者,则被誉为当今西方“最主要的民主理论家”[①]。除达尔以外,比较著名的多元民主论者还有查尔斯·林德布洛姆、克劳斯·奥夫等。

      一、多元民主理论的早期形态

      多元民主理论虽然是达尔等人对当代西方民主现实进行考察和反思的产物,但作为一种观察和分析民主政治的理论模式或方法,却可以上溯至19世纪后期英国法学家W·梅特兰、神学家内维尔·费吉斯以及德国历史法学家冯·吉尔克等人的团体真实人格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在中世纪近代民族国家诞生之前,各种联络感情的、宗教的和职业的团体如行会、教会、城市等都是有权利和义务的“人”,作为“一个人”,它们都是平等的权力主体,形成一种权力多中心现象。随后发展壮大的民族国家仅仅是整个社会的众多团体之一,它同样也是人,并不具有权力的独占性,其他团体也不是由国家授权而产生的,它们独立于国家而存在。

      这种团体真实人格理论到二十世纪初为哈罗瓦·约瑟夫·拉斯基大加发挥而形成政治多元主义理论,拉斯基因此而被公认为是政治多元主义的鼻祖之一。拉斯基从团体人格理论出发,认为国家和其他任何团体一样,都是人,“正像人类是人一样,它们(国家——引者注)生来是以民族的资格而生活,而人生来是以个人的资格而生活的”[②],因此,团体与国家并无本质区别。拉斯基坚决反对“国家主权”概念,认为它有两个根本性的错误。首先,事实上每一个国家中都不可能存在一种至高无上和独一无二的所谓主权者,“国家主权”是一种“想象的极限”,不可能付诸现实,例如议会主权就是一句空话;其次,这一概念要求个人自我良知对国家命令无条件屈服,这势必阻碍公民个性的发展。因而国家主权的概念既缺乏事实基础,也缺乏道德基础。

      既然国家不是唯一的、权力无限的主权者,那么国家与其他社会团体相比,也就没有什么特殊的优势,“它并不必然就比一个教会、工会或互助会更适合于社会的目的。”[③]国家的意志能否超越于其他团体而获得优先地位,全视它有无充分的理智表达国民的意志。“简言之,国家的意志与其他各社会团体的意志按照达尔文进化论的程序竞争,结果国家的意志冒险走入危险的区域,即如果国家的意志是超越正当的轨道之外,……它最初以民意为根据的主权,就将因人民的异议而弱化”[④]。据此,拉斯基得出结论,国家的主权仅仅是其命令被其成员接受的可能性,它无异于教会或工会的权力。换言之,国家是由“一系列其目的可能极其不同的合作团体组成”[⑤],在国家中,权力不能集中在社会结构的某一点上,而应分配给各种职能团体及社会中的自治区域。这样的国家就是多元国家。

      可见,以主张国家权力的多元化为基本特征的政治多元主义理论在二十世纪初期即已产生,并很快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治思想流派。拉斯基就是这一时期多元主义的主要代表。

      二战以后,为适应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受行为主义政治学的影响,多元论者在研究方法和研究领域上都有了重大的突破,从而使多元主义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达尔正是当代多元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特别是他对民主的多元主义分析,建构起完整、系统的多元民主理论,集中反映了政治多元主义思潮的最新发展。

      二、达尔的多元民主论

      多元社会

      多元社会构成了达尔的多元民主理论的基础。在达尔看来,一个多元的社会就意味着,(一)意见的多元性,由于各人的天资才能、教育程度、认识水平、文化修养等因素的影响,人们的思想意识总是千差万别,其中有先进的,有落后的;有激进的,有保守的等等。因此,无论是为了激发人们的创造性,或是为了保证社会的稳定,都必须允许充分的言论自由。达尔视之为民主的先决条件之一。(二)利益的多元性。二十世纪以来,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利益分化日趋显著,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出现了众多的利益集团,它们互相独立,具有相对的自主性,成为一种追求自身利益和求得自我满足的实体。(三)冲突的多元性。达尔对两极分化的理论分析并不以为然,而认为除极少数同质性较强的社会以外,在绝大多数社会里,冲突是普遍存在而且是纷繁交错的。一方面是民族、种族、语言、宗教、部落、地区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是职业、行业、地位、权力之间的冲突。(四)权力的多元性。达尔接受和发展了吉尔克、拉斯基等人关于权力的多元性的思想,并将权力多元性原则视为多元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这种权力多中心原则要求社会政治权力互相分割、互相独立、互相制衡,从体制上防止政治权力集中到任何一个机关或某一官员之手;从分裂和冲突的模式上阻止一个持久、一致、连续、强大的政治联盟和权力中心的出现。代替这种联盟的是整个社会范围内基于不同价值观念、经济利益而形成的各种各样的集团。这些相互冲突的集团通过各种途径参与政治生活、影响政治决策,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满足。利益集团的经济化和制度化,客观上造成一种新的权力分配和制约关系,即国家不是唯一的主权体现者和权力中心,各种利益集团同样是权力的中心、主权体现者,其中,国家是普遍主权者,而利益集团是特别主权者,各自发挥着不同的政治功能。政府政策就是在这些集团之间通过协调、交易、妥协而形成,政治冲突也在这种交易中得到和平解决,民主也就有了切实的保障。这里,达尔与拉斯基等早期的多元主义者一样反对主权的概念,认为在国家中不可能存在一种独一无二和至高无上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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