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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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学习月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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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西方政治自由思想的“前史”

      在长达千余年的欧洲封建社会中,专制主义、等级差别把自由平等观念贬得一文不值。封建主阶级为了扼制人们的自由意志,苦心殚虑地让基督教在社会意识形态中占据主导地位。在至尊至善的上帝面前,人们的唯一选择是俯首贴耳,唯命是从,失去了作为人应有的理性、尊严和价值,企图把人教化为上帝实际上是教俗封建统治者的忠实奴仆,以维护封建统治秩序。这就使封建时代成为西方自由发展史上的一片荒漠。

      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萌发了欧洲封建社会的后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欧洲封建社会的母体中孕育并逐渐成熟起来。资本主义生产是纯粹的商品生产,即,它是一种需要自由的市场、自由的商品交换、自由的人身、自由的劳动力、自由的竞争和发展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必然要求自由主义的价值观与之相适应。为了摆脱封建主义的束缚和压迫,冲破中世纪宗教神学和经院哲学对人们思想的长期禁锢,自由发展资本主义,新兴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领域掀起了一场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运动,他们从古希腊文化中发掘出对自己有用的思想武器,这就是自主、自立的精神和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并把它的发展成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以人的自由为主要内容的人文主义思想。文学、艺术、政治、哲学、法学,都以弘扬人的本性,追求人的自由解放,倡导现世的快乐和幸福为自己的宗旨。在政治学领域,思想家们公开祭起理性和自由的旗帜,从人们的思想深处涤荡基督教蒙昧主义的一道道堡垒,使人们在强大的神权和王权面前勇敢地站立起来,开始争取人的自由权利和政治上的解放,其直接的理论成果就是资产阶级政治自由学说的诞生。

      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著名思想家马基雅维里,是政治自由思想的最早提出者。他对这一学说的贡献主要在两个方面:其一,把人性论作为政治学的基础并用以考察国家和政治问题,否定了君权神授、国家神创说。其二,明确论述了共和制是实现政治自由的理想形式。他认为,共和制有利于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防止国家财产落入君主一人之手;共和制易于废除少数人的特权,人民能够参与国政;共和制能够按照人民的意愿选择和使用官吏。这些都成为政治自由的重要原则。

      法国早期资产阶级著名思想家浩特曼、莫耐、鲍西埃等人在反暴君理论中也涉及到政治自由问题。浩特曼初步提出了人民自由和主权在民的观点,主张君主应由人民选举并只具有有限权力,人民的同意是正当政治权力的基础。

      莫耐和鲍西埃认为,人本自由,人的本性、人的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君主政体与人的自由本性是不相容的,必须予以废除。莫耐还提出了人民主权、社会契约的思想,认为君主是伴随着契约产生的,在君主与人民的契约中,人民是主动的立约者,君主是被动的立约者,二者有条件和无条件服从契约的区别。主权在民,即人民拥有立法权和选、废君主权。

      文艺复兴时期是政治自由思想的初创时期,它对西方整个思想文化的价值取向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刚刚萌芽,作为对它的反映的政治自由学说也显得十分稚嫩,多表现为陈述某种意见和看法,缺乏周密的理论论证,更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政治思想体系,只能把它看作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的“前史”。

      二、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的逻辑脉络

      17、18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欧洲封建社会内部业已成熟。在文艺复兴运动影响和推动下,资产阶级展开了反对封建专制统治的斗争,尼德兰、英国、法国相继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思想家们为适应本阶级夺取政权,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需要,围绕人的权利和自由问题,提出了以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三权分立、人民主权等为主要内容的系统、完整的政治自由学说。

      在西方近代政治自由思想的第一个逻辑阶段,思想家们论证了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把“自然权利”作为政治自由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并用以同封建主权、基督教神权相对抗。

      权利和自由的关系,是政治自由学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弄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这一学说是十分必要的。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普遍把权利和自由等同起来,或把它们看作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认为自由就是权利,有权利也就有自由;权利即自由,凡在自由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权利。康德对广泛流行于17、18世纪的权利和自由问题及其相互关系作了高度概括,指出,“天赋的权利只有一个,即生来就有的自由权,”[①]又说,自由“是每个人由于他的人性而具有的独一无二的、原生的、生来就有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他应该是自己的主人”。[②]这就否定了封建主义、宗教神学对人的束缚。

      “自然权利”(又称“天赋人权”),是西方近代政治自由学说的基本概念之一,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产生以前,在“自然状态”下人的所享有的权利。思想家们通常把它们归结为生命、自由、财产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但他们对这种权利的重心、限度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存在不同看法。霍布斯、斯宾洛莎等认为,在构成自然权利的诸要素中,自卫权是最主要的权利,即每个人都有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即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有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适合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可见,在他们看来,自然权利是无限度的,适用任何场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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