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教育政策伦理的局限性  

———种后设伦理学分析的视角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绵涛,沈阳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沈阳 110034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运用后设伦理学对教育政策伦理进行分析发现,教育政策伦理在其含义理解、规范内容、与道德规范的关系、伦理价值以及伦理价值取向上在教育政策改革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对上述教育政策伦理局限性几方面的分析,是按照先明确教育政策伦理是什么,再分析教育政策伦理的作用是什么,进而追问这种作用产生的原因的这样一种逻辑而展开的。研究教育政策伦理的局限性可以使人们在研究和运用教育政策伦理时,准确全面地把握教育政策伦理,全面发挥教育政策的作用,克服教育政策伦理所带来的局限性,从而更好地推动教育政策改革。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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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研究教育政策伦理这一问题来自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已经涉及伦理等诸多深层次的问题,探讨教育改革中的伦理问题对科学有效地推动教育改革向纵深发展有重要意义。教育改革中的伦理问题涉及很多方面,教育政策中的伦理则是教育改革伦理问题的核心。因为教育改革主要是通过教育政策的改革来实现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探讨教育改革中的伦理问题主要是探讨教育政策改革中的伦理问题,将教育政策改革中的伦理问题弄清楚了,教育改革中的伦理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二是从一般的研究思路而言,研究教育政策中的伦理问题,可以从应然的角度,即探讨应有哪些教育政策伦理;也可从实然的角度,即研究当前我国教育政策伦理的实际状况。然而,无论是从应然的角度还是从实然的角度来研究教育政策伦理,都有一个前提性的研究,就是要对我们所说的教育政策伦理有一个科学的界定,否则,无论是应然的研究还是实然的研究,都有可能偏离教育政策伦理的应有之意而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达不到教育政策伦理研究应有的目的或效果。从应然、实然和前提性三个角度来对教育政策伦理进行研究,有点类似于伦理学中从三种伦理学的角度来对伦理问题进行研究。一般来说,伦理学可分为描述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和后设伦理学三种。[1]也有将后设伦理学称为元伦理学或超伦理学的,本文将元伦理学或超伦理学用后设伦理学称谓。描述伦理学对实际存在的伦理规范进行描述,它关注的是伦理规范所存在的现实状态,这有点类似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实然研究;规范伦理学是对伦理规范的好与坏、对与错、善与恶进行价值判断,以求树立一种好的、对的和善的伦理规范,这有点类似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应然研究;后设伦理学是对伦理规范及其相关范畴进行概念和逻辑分析,以求在合理和科学的意义上来运用伦理规范,这有点类似于教育政策伦理的前提性研究。以上三种伦理学对伦理问题的研究是相互联系的,即任何一种伦理学的研究都不是单一的,每一种伦理学的研究都或多或少与另外一种或两种伦理学的研究发生关系。然而,即便如此,由于三种伦理学对伦理问题研究的角度不一样,它们对伦理问题的研究,在方法、过程及结论上总会有一定的区别。从伦理学的角度来说,教育政策伦理是一般伦理学视域下的研究领域。用不同的伦理学视域来观照教育政策伦理问题,虽然这些视域之间会有一定的关联,但其研究的方法、过程及结论也是有差别的。目前,学者们对教育政策伦理从描述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较多,而从后设伦理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较少。本文试图运用后设伦理学,从对教育政策伦理进行前提性研究的角度,即对教育政策伦理及其相关的范畴进行分析来对教育政策的伦理问题做一探讨。对教育政策伦理及相关范畴进行分析和考察后我们发现,教育政策伦理在教育政策改革中是有局限性的。以下试对这一局限性作一分析。

      二、教育政策伦理局限性表现分析

      (一)从对“伦理”含义的理解来看教育政策伦理的局限性

      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对伦理有两种基本的理解。一种认为伦理是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另一种理解是,伦理是处于道德底线的一种人与人之间关于情、爱、尊卑、长幼,以及普遍自然法则(如同类不能相食,近亲不能结婚,否则就违背伦理)的行为规范。[2]由于教育政策主要是分配教育资源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按照第一种理解,所谓教育政策伦理就是公共权力部门在分配教育资源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公共权力部门在制定相关教育政策时确实要遵循一定的道理和准则,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分配资源时处理好各种关系。我们一般讲的教育政策伦理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然而,按照第二种理解,将伦理理解为一种人与人之间关于处于道德底线的情、爱、尊卑、长幼,以及普遍自然法则的行为规范就不太适用教育政策伦理这个范畴了。因为在教育政策过程中,无论是教育政策的制定、执行还是评价,一般是不会涉及人与人关系的处于道德底线的情、爱、尊卑、长幼,以及普遍的自然法则这些伦理问题的。而事实上,人们一般在使用教育政策伦理这个范畴时不是从这个意义上理解伦理,而是从前者的理解中来阐发教育政策伦理的。这也就是说,当前人们只能在第一种意义上来研究和使用伦理规范,而不可能涉及第二种伦理规范。

      (二)从教育政策伦理规范的内容来看教育政策伦理的局限性

      在教育政策伦理研究中,学者们普遍提到的教育政策的伦理规范有正义、公正、平等、民主等。[3]我们知道,这些规范的内容虽然与伦理有关,这种有关是说这些伦理规范确实关乎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在分配教育资源、调整各种利益关系时的伦理问题,然而这些规范的内容也与政治、经济、文化、人等这些范畴有关。换句话说,这些规范同样也关系到人与人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人道等问题。因此,我们不仅可以从伦理的角度来谈正义、公正、平等、民主等问题,同样也可以从政治的角度、经济的角度、文化的角度和人本身的角度来谈正义、公正、平等、民主这些问题。由此可以看出,在研究教育政策时,单从伦理的角度去谈正义、公正、平等、民主等是不够的,只把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正义、公正、平等、民主等当做伦理规范是不全面的,还需要从政治、经济、文化及人本身的角度来考察教育政策中的正义、公正、平等、民主等问题。

      (三)从伦理与道德的关系来看教育政策伦理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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