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什么不是缔约方?  

——论霍布斯的国家学说

作 者:

作者简介:
黄裕生,男,哲学博士,清华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北京 100081

原文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霍布斯对近代政治哲学的一个贡献就是把国家奠定在人性的基础之上,但是,他关于国家权力不可分解的绝对主权论却是成问题的。这里的关键在于,他没有洞见到寻求安全的公共意志既是普遍人格,又是每个个体人格的一个普遍身份,正是它与被推选出来的第三方进行缔约,才产生了国家。这意味着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可分解与可收回的。任何拒绝分解的国家权力都必然导致腐败,而权力腐败本质上就是一种战争,权力的普遍腐败乃是一种内战状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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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56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11(2012)03-0057-09

      国家是怎么产生的?是自人类一开始就有,还是后来才形成的?如果是一开始就有国家,那么,国家是谁建立的?更确切地问,国家是谁赋予我们的?就像我们问,是谁赋予我们存在?谁赋予我们这个世界?这样的设定(人类一开始就有国家)与这样的问题,实际上已强烈地暗示着一个答案,那就是:国家是神赋予我们的。也就是说,是神给我们安排了国家这种组织形式,让我们一开始就生活在一个有序的共同体之内,就像他给我们安排了一个让我们居住的世界一样。这也是传统神学或传统宗教信念里对国家的理解。

      但是,如果国家是后来才形成的,那么,它是如何形成的?既然原来并无国家,为什么又要建立国家?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不是神的安排,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建立国家?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建立国家的动力,也是国家起源的原因。

      霍布斯在政治学说领域中的伟大,就在于他在基督教的文化背景下第一次坚定地把国家看作是人自己的产物,国家被他称作“人造的物体”或“人造的人”。也就是说,国家并不是神的安排(至少不是神的直接安排),而是人自己的安排。国家这种组织形式,不是神定的,而是我们人自己选择的。既然国家是人自己的产物,那么,人当然也就可以对国家的组织形式本身进行选择与改善。这实际上也就否定了在政治实践领域中以“天不变,道亦不变”为理由拒绝进行政治改革的可能。人类可以选择并改善国家的组织形式,也就是政治制度,这是近代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信念,这个信念实际上首先就是由霍布斯的国家学说开启的。

      既然国家是人自己的产物,那么,也就意味着国家是基于人性本身。所以,霍布斯在讨论其国家学说最重要的著作《利维坦》(第一部分就是“论人类”,第二部分才是“论国家”)中,从人性来说明国家与法律的产生和性质,这是从霍布斯开始的整个近代政治学说中非常明确、自觉的思想。他在《人性》一书的结论中写道:“为了发现最终构成政治规则与法律的那些最原始、最简单的要素,我们对人性的考察是必不可少的。”[1](P76)也就是说,国家与法律最原始的基础和构成都是人性,因此,为了找到国家与法律之基础与构成要素,必须从考察人性出发。因为一切国家与法律都不过是人性的一种结果,所以,要讨论国家与法律的起源,就必须要分析人性本身。

      在这里,我们将只讨论他的人性思想中与其政治学说直接相关的主要观点。

      1.自然(不是上帝)使每个人在身心的能力上与他人都是十分相等的。[2](P92)尽管有些人在体力上比别人强壮,或者在脑力方面比别人聪明,但是,这种差别并不足以使一个人强大到能够要求获得别人不能要求的利益。因为一个体力上再强大的人,最弱的人也能通过计谋或者通过与其他处在同样不利地位的人的联合,来对付强大的人,甚至将他置于死地。

      2.能力上的平等,使得每个人在对利益的获得上要求平等。但是,由于各种偶然与客观的原因,比如说,有益和有用的事物是有限的,所以,人们在实际生活中不可能总是能够获得同样的利益,人们享有的好处倒是常常千差万别。这使人们不可避免地陷入利益的纷争当中。为了追求并保有自己的利益,最安全的方式就是征服或毁灭对方。所以,人们彼此都力图征服或毁灭对方。于是,每个人时刻都处在利益被侵害、生命被剥夺的危险当中。这是人类为了利益而陷入的争斗状态。

      3.由于每个人时刻都面临被侵害、被谋杀的危险,所以,人们普遍存在于相互猜忌与相互恐惧的情绪当中。恐惧是人们之间最主要的一种情绪存在。在这种恐惧情绪当中,寻求自保,即保全自己的生命,成了每个人首要的目的,也是每个人最直接的冲动。而“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2](P91)也就是说,对于每个人来说,为了自保,最好的办法就是用武力和策略来控制、征服他人。这是人类出于相互猜忌与相互恐惧而陷入的争斗状态,或者更确切地说,为了自保而陷入的争斗之中。

      4.人类不仅为追求各自的利益而相互猜忌、相互恐惧,而且还追求荣誉。这体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每个人都追求在他人心中有更高的价值或地位,在与他人相处时,每个人都希望别人对自己的估价至少与自己对自己的估价是相同的,他一旦遭到他人低估或轻视,就会做出愤怒反应而加害于人,以警示别人不要效仿。另一种情况是,人们对他人的控制与征服并不满足于自保所需的限度之内,而是常常还通过努力扩大控制与征服的范围和强度,来突现和展示自己的优越地位,并从中享受快乐。这促使原本安分守己的人也不得不以进攻来进行自卫,以扩大自己的优势来实现自保。其结果必然也是使人们陷于不断的争斗之中。这是人类出于追求荣誉而陷入的争斗状态。

      概括地说,人类个体在自然能力上的平等,使每个人在对利益的要求与主张上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却不是给人类带来和平,恰恰是带来纷争的最初根源。因为在霍布斯看来,如果个体之间在身心方面的力量的差异大到足以使人们不能对利益提出相同的要求,那么,人们之间也就不会陷入利益的纷争,而只能满足于按各自的能力提出各自能力所及范围内的利益。正是能力的平等使人们对利益上的主张的平等具有了正当性,而对平等利益的追求是人类陷入纷争的首要根源。因为由恐惧与猜忌而陷入的纷争,首先也是由利益的纷争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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