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西方艺术定义与非西方的挑战

——兼论一种全球艺术定义的可能性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悦笛,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原文出处:
文艺研究

内容提要:

当今西方的艺术定义以分析美学为主导,逐渐成为主流的是功能性、程序性与历史性三种艺术定义方式,以比尔兹利的审美定义、迪基的惯例理论与列文森的历史主义为代表,而高特新近提出的“丛概念”定义则继续着开放性之路。然而,非西方艺术定义却从伊顿开始,在戴维斯那里得以确立,并得到达顿的继续拓展。从非西方拓展艺术定义,启发了一种“全球性”艺术定义的可能性,但这种回到人类学的新构,仍要超越西方—非西方的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3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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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西方美学对于艺术定义的主要贡献,是由在20世纪后半叶占主流的分析美学做出的。然而,随着东西方互动的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在分析美学的内部,出现了非西方化的定义新趋势,这使得探讨一种全球艺术定义成为了可能。当今西方艺术理论也都开始将非西方的视角纳入其中,并重在追问“何为艺术”的非西方观念,由此来看艺术究竟是由情境决定还是文化决定的,到底是有生物根基的还是有普遍基础的①。但无论答案如何,在考虑全球艺术理论之时,非西方的艺术观念都必须被整合在其中,这已成为了推动艺术的全球性界定的基本动力之一。

      一、分析美学的功能性、程序性与历史性定义

      在分析美学史中,分析美学的艺术定义最重要的逻辑转换,就是从功能性定义到程序性定义方式的转换②。“功能主义”更多是就艺术对于人们的功用而言的,也就是从艺术针对人们的明确需要的角度做出的。绝大多数功能主义者都认定,这种独特功能是通过艺术提供出某种经验而实现的,而这种经验往往就被视为审美经验。

      这种功能主义的界定方式在分析美学之前就大量存在(摹仿论、表现主义理论与艺术的符号学定义都在此列)。“根据功能主义,某物成为一件艺术品,就必须符合一种(其意图在于)能提供产生审美经验的能力的必要条件。”③门罗·比尔兹利就是分析美学家中的功能主义者,他始终为审美价值积极辩护,晚期仍给艺术下了这样的审美定义:“一件艺术品就是其生产的意图给予它以满足审美兴趣的能力的被生产之物。”④

      然而,功能主义美学的缺憾却是明显的,特别是从非西方艺术的角度来看更是如此:“功能主义美学可以说,非西方文化所创造的东西,只要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欣赏其审美属性而产生出审美经验,那就是艺术。这样一来,这种理论也就可能赋予中东及远东的很多成熟艺术以艺术地位了。但是,这种理论似乎也不能很好地将以教育、宗教仪式或其他实际用途为主要目的的东西包括进来。”⑤如此看来,功能主义美学就避开了艺术世界的相对性问题,从而把人类学意义上的“小型社会”中算作艺术的大多数东西排除在外了。

      与功能主义迥异,程序主义则不再以审美经验之类为必要条件,而是诉诸某种定义的程序,这种程序的内核在于某物被视为一件艺术品的“艺术授权”的过程。也就是说,艺术地位的授予问题,成了程序主义定义的核心问题。授予艺术地位的总是某种权威,而这种权威又是阿瑟·丹托意义上“艺术界”的某些人所赋予的。与其说艺术地位的取得是由于得到了合适的认可,倒不如说是由于其符合某种程序而取得的。

      丹托于1964年提出的“艺术界”理论,是程序主义定义方式的原型。在戴维斯看来,程序与习俗、惯例几乎是在同一意义上被使用的⑥,所以,他心目中的典范的程序主义艺术定义,当然就是乔治·迪基的惯例性艺术定义了。按照迪基的晚期惯例理论,要成为艺术品,“1.它必须是件人工制品;2.它是为提交给艺术界的公众而创造出来的”⑦。由此可见,功能性定义在语言上更多使用的是评价作用,因为,从功能性出发,就有艺术给予的功能是大是小、孰优孰劣的问题,而且,这也会常常给艺术分出等级。反之,程序性定义则更多使用的是语言上的描述作用,这是由于,程序性定义往往着力于“何物成为了艺术”的问题,关注的是艺术与非艺术的区隔与关联问题。

      在惯例性定义之后,又出现了历史性定义的新规定:“历史性的对艺术定义的方法,或许既不是功能的也不是程序的,既然功能与程序原本都是为它们自身的兴趣服务而设置出来的,现在却转向了历史。”⑧当然,这种新定义的提出是在杰罗尔德·列文森的定义之后才出现的,它试图阐述的是历史性定义的新类型:X是件艺术品,是由于该对象“对其适当拥有的个人或者某些人,非偶然性地有意将之视为艺术品,也就是以先于它存在的艺术品被准确地(或标准地)看待的某种方式(或者多种方式)来观之”⑨。实际上,历史性定义论,也可以被看作是程序主义定义在某一方面的拓展,即向历史领域的拓展。只要看一看列文森对其定义的那种推论性方式就会发现,他从逻辑上就是按照程序主义的那种方法来界定艺术的。

      二、“丛概念”的开放性定义

      最新的分析美学艺术定义是丛概念定义,它是贝伊思·高特延续开放性艺术定义的道路所取得的结果。以列文森为新代表的美学家倾向于利用对艺术品外在可变属性的说明来为艺术下定义,与之相反,高特侧重于开放性地看待艺术品的内在可变属性。高特界定艺术的基本观点,看起来非常简单明了——“艺术”这个概念无疑是个丛概念⑩。正是为了给丛概念定义进行辩护,高特试图列举出艺术品的十个基本属性:

      1.拥有积极的审美属性,诸如优美、典雅或精致(这些属性具有给人感性愉悦的能力);2.拥有情感上的表现性;3.拥有智力上的挑战性(亦即对已接受的观点与思维模式形成质疑);4.拥有形式上的复杂与一致;5.拥有传达复杂意义的一种能力;6.展现出某一种个人化的观点;7.拥有一种对于创造性想象的联系(具有原创性);8.拥有一种作为高超技术产品的人造物或者表演;9.属于一种已经被建构起来的艺术形式(音乐、绘画、电影等等);10.拥有一种意在制作某件艺术品的产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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