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说我”与“我说语言”

——文学如何以言表意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学广,1962年生,文学博士,扬州大学文学院副教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文学创作是创作主体以言表意的行为过程,对于创作主体而言,语言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存在,制约着创作主体的表意行为。文学作品中的语言从来都不是自然语言的照搬或被动使用,创作主体以言表意的过程,是从主体意向出发的“我说语言”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地赋予语言以意义的增殖过程。文学作品中的语言存在者不同的意义层面,一是它的“词典意义”或“指称意义”,二是“暗示意义”或“附加意义”。在文学创作中,创作主体以言表意必须兼顾到这两个不同的意义层面,驾驭好二者之间的张力,这样才能赋予语言以文学意义,也才能使日常的语义信息上升为文学的审美信息。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5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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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从言语行为(speech act)理论的角度来看,文学创作是创作主体以言表意的行为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创作主体的意向或意图对于文学意义的生成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文学意义是通过文本语言所体现的。任何创作主体的意向或意图都必须借助语言符号加以表达和呈现,这是不言而喻的,舍此别无他途。从有关汉字字形字义的解释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说文解字》释“意”云:“意,志也。从心、音,察言而知意也。”(注: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502页。)释“诗”云:“诗,志也。志发于言。从言,寺声。”(注:段注本及通行本无“志发于言”四字,杨树达据《韵会》所引《说文》补入,见《朱自清古典文学论文集》上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193页。)可见,“意”如果离开“言”就无从表现,同时“诗”也就不复存在。《尚书·尧典”提出“诗言志”,即是认为“诗”是通过“言”来表达和抒发主体志意的。孔子曰:“志有之,言以足志,文以足言;不言,谁知其志?”(注:《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十三经注疏》下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第1985页。)《诗大序》曰:“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注:《毛诗正义》卷一,《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版,第269页。)西方学者对此也早有类似的论述,自古希腊以来,语言是表达思想的符号这一观念已得到牢固确立,亚里士多德在《解释篇》中提出语言是表达“心灵的经验的符号”(注:亚里士多德:《范畴篇 解释篇》,方书春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5页。),类似的观点发展到索绪尔那里得到了系统的总结,语言被看成是一种表意的符号系统早已成为人们的共识。显然,离开语言,人类的心灵和思想就无法得到明确的表现;同时,人类也正是在运用语言表现内心世界的过程中不断地赋予语言以意义。

      一般说来,文学创作主体以言表意的过程就是对于语词选择和组合的过程,“心既托声于言,言亦形于字”(注:刘鳃:《文心雕龙·练字》,见陆侃如等《文心雕龙译注》,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474页。),是一个“因字而生句,积句而成章,积章而成篇”(注:刘勰:《文心雕龙·章句》,见陆侃如等《文心雕龙译注》,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426页。)的过程。语词是语言符号系统中的基本符号,也是语言的语义系统的基本单位,文学语言的意义主要是借助语词的意义,在对语词选择和组合的具体运用中体现出来的。那么,创作主体如何借助语词的意义来以言表意呢?它与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相比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从普通语言学的角度来看,每个语词的词义在一种语言系统中必须是清晰的、稳定的,其词性和组合的结构意义也必须符合语言系统的规范,如此方能保证表达和交流的有效性。正是这种有效性的要求,使得每个语词在一种语言系统中获得了明确的词汇意义或概念意义,亦即词典意义。对于每一个创作主体而言,语词的词典意义是先在的,它制约着创作主体的表意行为。对此,卡勒说:“一个词的意义,有理由这么说,即是说话人意欲通过它传达的内容。”但他随即指出:“一种语言体系内部一个词的意义,当我们翻开词典,发现的是说话人在过去的交流行为中赋予这词意义的一种结果。词的情况也适用于语言的总体状况:一种语言的结构,它的规范和规则系统,都是事件的一种产物,是先于言语行为的结果。”(注:乔纳森·卡勒:《论解构》,杨扬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这就说明,对于每一个言说者来说,语言是一个事先给定的存在,语词的意义是过去的言语行为的结果。而一种语言系统形成以后,它就会要求语言共同体内的每一个成员接受语言系统的规范和限制,这是不以言说者的意志为转移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索绪尔认为语言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制度”,它“不是说话者的一种功能,它是个人被动地记录下来的产物”(注:费尔迪南·德·索绪尔:《普通语言学教程》,高名凯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5页。),如此看来,任何以言表意的行为都是不自由的。人类的言语行为创造了相应的语言系统,但语言系统反过来却支配和左右着人类的言语行为,“说话的主体并非控制着语言,语言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我’只是语言体系的一部分,是语言说我,而不是我说语言”(注:弗·杰姆逊:《后现代主义与文化理论》,唐小兵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9页。)。这大概就是巴尔特把语言的性质称作是“法西斯”的原因所在。果真只是如此,那么,言语主体在语言面前岂不是束手无策、无所作为吗?

      文学是语言的艺术,对于创作主体来说,如何摆脱语言的强制性,走出“语言的牢笼”,不是“语言说我”而是“我说语言”,以成功地运用语词从而完成创作这一以言表意的行为呢?

      二

      事实上,语言作为记录人类经验的产物本身就是在人类的言语活动中不断地生成和发展的,人类运用语言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建构语言的过程。伽达默尔认为,语言体现了人类经验世界的构成与变化,他说:“每种语言都不断地构成和继续构成,它越是把自己的世界经验加以表达,这种构成和继续构成就越频繁。”(注: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584页。)所以,不变性只是语言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它也具有可变性。本来,任何语言都是言语活动的结果,文学作为一种言语活动对于语言来说,从来都不是无所作为的。文学之所以能对语言产生影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在于——文学是对语言富有创造性的、诗意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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