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人格学说:对教育因何有价值的两种回答

作 者:
江峰 

作者简介:
江峰(1961- ),男,江苏人,南京晓庄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哲学研究,E-mail:jangfeng0720@126.com(南京 211171)。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只有澄清价值关系、揭示价值秩序,多元价值观才是不仅可以坚持且能得到辩护的价值立场,也才能提出针对具体实践事务的评价标准。康德确立人格价值在目的王国中的绝对价值之地位,实际上是提供了一个认识价值秩序的制高点。但其方法是以回避实质价值及其秩序问题为代价的,其人格学说要求在使人成人的意义上把自主和独立作为教育的先决条件和必经之路、把德行作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来看待。舍勒用现象学方法透视价值秩序,也肯定了人格价值是绝对价值。其人格学说要求把人格理解为行为中枢、爱的中枢、理解为人的价值本质。这个学说也揭示了教育中的恶性竞争、价值欺罔、人格扭曲是如何发生的。它要求看到一切教育都建基于并始终伴随着价值感的培育,而价值感的形成过程正是人格的形成过程。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3)03-0003-10

      一、多元价值观的是与非

      价值问题不可能“怎样都行”①。因为不在观念上把一切价值拉平,说一切都一样,就不可能对实践说“怎样都行”,而拉平了的价值将不再是价值。无论价值一词的歧义大到何种程度,也无论价值一词能否定义②,可以肯定的是,人们总是在意识到某些事物、事情是重要的或更为重要的意义上,而使用价值这个词。这意味着,从价值一词的原初含义来看,它表示事物对我们是有高下之分的。

      价值问题也不能转换为实践问题。尽管人们通常是在不同实践意图的争执和冲突中,意识到价值问题及其纷争的严重性。但就此认为价值源于实践需要,却是一种错觉。我们不是在实践了以后才有价值意识、才知道什么有价值,而是在价值意识、价值信念的引领下去实践,包括决定实践什么(目的)和如何实践(方法或手段)。当“实践”这个概念是指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全部生产活动时,的确可以说,“实践创造价值”,即实践不仅是生产价值物的过程,也是创造或发现、发明各种价值实现的手段的过程。但如此理解的实践概念本身也是一个价值概念。因为它不仅预设了价值实现过程中手段的价值,而且它还预设了先于实现手段的目的的价值,且此目的价值是在实践以前就已经意识到了的。

      价值问题也不因为我们处在多元价值观的时代,因而可以是各执己见的。首先,一般地断言价值是多元的,这并没有回答价值问题。正如一元价值论断言有一个至高无上且无所不包的绝对价值——例如柏拉图的“至善”③,其要点是强调一切价值都将回归这个绝对价值,这是基于价值关系的断言;多元价值论断言价值多元存在,其要点是强调不同价值之间“不可公度”或“不能再进一步还原”④,这也是基于价值关系的断言。这意味着,如果不能说明究竟有哪些重要的价值,以及诸价值为什么不可公度或不能再进一步还原,则如此主张的多元价值观,正应了杜威批评过的一种价值观点(立场):“价值就是一种喊叫。”⑤

      其次,多元价值观与价值虚无主义的一个根本区别,是它至少承认价值现象是客观的,即承认某些事物对我们来说是重要的或更重要的,这并不取决于我们刚好有这样或那样的需要,或者我们的需要刚好对应地有这样或那样的可满足的对象(客体)。而无论把价值归结为主体需要的满足,还是把价值归结为可满足主体需要的客体的属性,实际上都是把价值定性为主观任意的、偶然的。于是说到底,价值现象只是人类特有的一种错觉。⑥任何严肃的价值观都不能以这样的方式来看待价值问题。因为没有可以坚信的客观价值——无论价值是“一”还是“多”,就没有可以捍卫的价值观——无论价值观是“一元的”还是“多元的”。

      再次,多元价值观不能回避评价,也不能在评价标准问题上模棱两可,否则不具有实践意义。评价是对具体实践事务的价值判断。[1]在评价中充当价值标准的,是已经内化为评价主体的信念的价值观。一方面,价值观不同,评价标准就会不同,此即评价的主观相对性[1];另一方面,不同评价意见的激烈争执甚至冲突,说明人们在价值问题上是不会轻易妥协的,每一种价值观都试图参与并影响评价。可见,评价的主观相对性不能是放弃评价的理由,否则没有一种价值观是可以坚持的,包括多元价值观;不同评价意见或评价标准的纷争也不能是否认有客观的评价标准的理由,否则任何一种评价意见都不会是更好的或更合理的,从而也不会有一种可以辩护和坚持的多元价值观立场。

      最后,多元价值观要能参与具体实践事务,要能提出一种针对具体实践事务的评价标准,就必须澄清价值关系,给出客观的价值秩序;而对价值法则和秩序的澄清与揭示,只能从价值现象本身入手。实践的结果或成败对于价值认识来说是后验的,从中人们看到的往往是不同实践主体的力量,不是其实践目的所蕴含的价值;且在力量对比中,人们看到的往往是对揭示竞争关系和胜负有效的博弈法则甚至丛林法则,不是对揭示价值本质关系有效的价值秩序或价值法则。这是因为,价值标准上的效果论与实践策略上的成王败寇论仅只一步之遥——在“现实的即合理的”这种价值标准中,已经暗含了“成功即有价值”的实践标准⑦;从成王败寇论到恶性竞争也只一步之遥——在“成功即有价值”的实践标准中,已经默认“为了成功不惜一切代价”是合法则的。要避免实践堕入成王败寇论和恶性竞争的怪圈,就必须说明价值秩序不是博弈出来的,而是内在于价值现象自身的本质关系和秩序的。除此别无他途。

      二、康德的人格尊严及其未完成的价值秩序

      澄清价值关系和价值秩序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难题是:如何从价值现象中析出价值,而不是误把价值事物作为物的属性或与物的属性相关联的感觉基础当成是价值?这个问题的实质是,日常语言中不乏能精确描述不同价值事物的外感知特征的词语,但却缺乏能精确描述其内感知特征(价值感受)的词语⑧,因此一方面,说出一种价值事物不等于说出了价值感受本身;另一方面,要想在本来就不甚精确的价值术语中辨析不同价值感受之间的复杂细微的差异,这似乎是不可能的。

      康德解决这个难题的思路是著名的,也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的。他的办法是:不问对象或客体有何价值,而只问什么对于人的价值感受来说是根本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亦即什么是绝对的本体价值。[2]118其思路大致为:首先,实践理性之动机的先验演绎,要求设定一个包含了一切可能实践目的的目的王国,在其中,每一具体实践目的都有某种价值诉求;其次,目的(价值)与手段(价值)的先天关系表明,一种实践目的所诉求的价值,可以是另一种更高的实践目的所诉求的价值的条件或手段,因此目的王国中必定有一个最高的、无条件的、不能再视之为手段的绝对价值;[3]759再次,此绝对价值只能是主体或人自身的价值。因为对象或客体有价值,是以主体或人自身有价值为条件的。不可能人自身没有价值,人所追求的东西却能有价值;最后,主体或人的价值,就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人之尊严。因为肯定人是自由的,就也要肯定人能自主的选择和承担责任。独立人格是人能自主选择和承担责任,并因此得以享有尊严的先决性条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