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理论是人们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经由概念、判断、推理而达到的对事物内在联系所把握的一种思想形式,其目的是要帮助人们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这是由古希腊哲人所创立的一种学问,因为在他们看来现象世界是变动不居、充满了偶然性、不具有普遍意义因而不能直接提供真理的,只有当我们认识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之后,才能获得真正的知识。这种思维方式后来在自然科学中得到普遍的应用和长足的发展,以致爱因斯坦认为“科学的目的就是在于发现规律,使各种事物联系在一起,并且能预测这些事实”,[1]它虽然立足于感性经验,“可以用经验来检验,但并没有从经验建立理论的道路”,[2]即由经验的归纳直接提升而来。这当中除了观察和实验之外,还需要凭借判断、推理、假设,才有可能通过已知来推测未知,深入到对事物本质规律的认识。这样,探究事物本质规律的思维方式也就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而发展起来,以致人们往往把“科学性”视为是自然科学的专利。它是否也适合研究人的活动及其产品,以及探寻人类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人文科学,特别是研究文学艺术现象的文学理论,也就成为人们长期争议的一个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争议,是因为文学是通过作家的审美感知和审美体验来反映现实生活的,它所反映的不仅是一个光怪陆离的感觉世界,而且由于作家性格、气质、志趣的不同,即使面对同一现象,不同的作家也会作出不同的反映。这样,现实世界经过作家创作个性的折光,不仅显得更加丰富多彩,而且或隐或显地总会这样那样地打上了作家审美情感的印记,带有以审美体验的形式所表达的作家对现实生活的一种态度和评价。所以尽管文学与自然科学一样,都是对现实世界的一种反映,从一般性的层面上说都是人的一种意识形式,但从特殊性的层面上说却又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此,一般都把它归之于是人文科学或社会科学。虽然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不同,前者是微观的、中观的,而后者则是宏观的,但都不同于以整个自然界为对象的自然科学,它们的对象都只限于现实世界中的人以及人的活动和产品,所以又不可避免地带有某种主观性和个别性,这样,主观性和个别性也就成了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所摆脱不了的客观属性。因此正确看待文学理论的人文性和科学性的关系,也就成了我们正确回答上述争议的关键问题;而要正确地回答这一问题,我认为应该从分析以下两大关系入手: 一是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自然科学的对象是整个自然界,是现实世界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性,它要追问的是“是什么”,所关注的只是真与假的问题,所以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任何主观态度和倾向都会直接影响到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正确性。这就需要科学家对客观对象持“价值中立”的态度,就像克罗齐所说:“动物学家和植物学家不承认有美或不美的动物和花卉。”[3]正是由于主观态度和倾向在科学研究中是被排斥的,所以科学认识活动不仅可以由机器如测量仪、计算器来代替和完成,而且它所得到的图像与数据比人体感官所得更为准确可靠。而文学艺术的对象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是人的生存状态和精神生活,它不仅关涉到真与假,而且更关涉到对善与恶、美与丑的评价。在这一过程中,作家不可能不带有自己的主观态度和倾向。事实上,作家常常在褒贬臧否中表达自己的人生理想和追求,它向读者展示的不只是“是什么”而更是“应如此”。“应如此”不是“事实意识”而是一种“价值意识”,是以情感体验的形式所表达的对于社会人生的一种评价和选择,因而必然带有鲜明的主观倾向性,与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最高旨归的科学有着根本性区别。那么,对于文学理论来说,人文性与科学性之间有没有内在的联系呢? 二是普遍性与个别性的关系。既然科学研究的目标在于认识事物的本质和规律,客观规律是按事物内在因果关系自发地形成的本质的联系,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这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不断重复地出现,因此它必然具有普遍有效性。而文学理论所面对的文学现象则任何时候都是以个别形式出现的,这不仅因为它的对象是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而更是由于面对同一对象,不但不同的作家由于个性、志趣差别都会有自己独到的发现和领悟,即使同一作家在不同的条件下所引发的情绪体验以及由此而生的想象、联想等心理状态的不同,也会对之作出别具一格的反映。这就使得一切优秀的文学作品都不仅是现实生活的反映,而且也是作家创作个性和内心世界的一种表现,如同王国维在谈到作品的“境界”时所说:“世无诗人,即无此境界。”因而独创性也就成了一个作家才能的最高标志和作品魅力之所在,是作家在艺术上追求自我超越的最高目标。由此,许多作家在强调风格对创作的重要性时又竭力反对把自己的风格技巧固定下来,认为“风格技巧可以成为扼杀作家的枷锁,它把我们拖回原地而使得新作成为旧作”。[4]这与科学所追求的普遍有效原则显然是南辕北辙的。这又成了我们讨论文学理论的科学性与人文性关系时所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下面我想就这两个问题来谈一点我的浅见。 二 先说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这关涉到对科学的界定问题。通常人们把科学理解为只限于自然科学,这是因为事物的客观规律性在自然现象中表现得最为鲜明;而社会不同于自然,“在自然界中(如我们把人对自然界的反作用撇开不谈)全是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这些动力彼此发生作用,而一般规律就表现在这些动力的相互作用中,没有任何事情是作为预期的自觉的目的发生的。反之,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思想或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人,任何事情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目的的”。[5]“历史只不过是追求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6]但由于人的活动总在特定的具体条件下进行,并为这些具体的条件所制约,总不免带有很大的偶然性,所以针对霍尔巴赫按机械论的观点以强调必然性来否定偶然性的思想,恩格斯认为把“必然的东西说成是唯一在科学上值得注意的东西,而偶然的东西被说成是对科学无足轻重的东西。……这样一来,一切科学都完结了”,因为这样就等于把必然性看作如同“奥古斯丁和加尔文一样把这叫做上帝的永恒的意旨,或者像土耳其人一样叫做天数”。[7]那么在人的社会生活领域又有没有客观规律可循呢?尽管对人类社会现象远在公元以前人们就开始研究,并积累了丰富的思想资料,但是对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关注,直到18-19世纪之交才由法国哲学家孔德所提出,因而他也就成了在社会领域自觉探寻客观规律性的开创者。由于孔德致力于社会规律的研究时,人们对自然规律的研究已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研究方法,以致孔德不加区别地把它直接搬用到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中来,宣称他的“实证哲学的第一个特征在于它认为全部现象都服从不变的自然规律”,把社会规律与自然规律加以混淆;认为社会的领域与自然领域不同,只不过是除了有一种“并存的关系”之外还有一处“相继的关系”,还需要对它作历史比较的研究,从而在“社会静力学”之外又提出了“社会动力学”的问题。[8]这虽然是对社会历史研究的一种推进,但由于没抓住人的活动这一问题,也就未能真正找到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根本区别;直到半个世纪以后,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才从人类最基本的活动方式生产劳动出发,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以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辩证运动中找到了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根本原因。生产劳动是为了满足人的生存需要而进行的,而人的需要能否获得满足不是属于认识的问题而是评价的问题,这就使得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主客体之间在认识关系的基础上又形成了一种价值的关系,从而决定了社会科学在研究社会现象时必然会把它纳入价值评价的系统,并通过自身的研究为认识社会提供价值选择和价值定向的任务。这不仅决定了社会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是不可能持“价值中立”立场的,同时也为人文学科走向科学提供了思想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