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叙事文本的叙事交流模式

作 者:

作者简介:
谭君强(1945-),男,湖南双峰人,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博士,云南大学中文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文艺学和比较文学研究,云南 昆明 650091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费伦质疑在查特曼叙事文本内在的交流过程中,人物何以不是叙述交流过程中的一部分。实际上,人物虽未直接在这一流程图中出现,但仍然包含在交流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实现相互交流,并保持与其他要素的关联。雅恩的交流图式在内文本层中包含着人物,但二者的交流图式均存在缺陷,即它们所表现的均为单一的传导过程。叙事文本内各成分之间,其交流过程是双向的、相互产生影响与作用的;这种交流同时也出现在文本内外的不同成分之间,形成多向交流,构成叙事文本内外多重动态关系。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3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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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12)06-0173-05

      在叙事学及叙事作品分析与研究中,叙事文本内在的交流一直是叙事学者所十分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所提出的看法与发表的论文不在少数。2011年10月,在湖南长沙举行的第三届叙事学国际会议暨第五届全国叙事学研讨会上,应邀参加会议的美国学者詹姆斯·费伦作了题为《为什么人物不是叙述交流模式中的一部分?:抑或是对一个新模式的修辞性研究》(Why Aren't Characters Part of the Narrative Communication Model?:Or,A Rhetorical Approach to a New Model)的大会发言,对美国学者查特曼1978年在其《故事与话语》一书中所提出的一个有广泛影响的叙述交流模式提出了异议。

      这里,让我们首先回到查特曼以符号学的交际模式所列出的说明叙事文本交流过程的图表,查特曼对叙事文本的交流过程以如下图示表明。

      真实作者--→叙事文本[隐含作者→(叙述者)→(受述者)→隐含读者]--→真实读者[1]151

      在上述图表中,包含着六个要素,可以称为六个参与者。其中有两个参与者被置于叙事文本的框架之外,这就是真实作者与真实读者。在查特曼看来,真实作者与真实读者“在最终的实践意义上是不可或缺的”[1]151,之所以将其列于叙事文本交流框架之外,主要是因为他们均不参与叙事文本之内的交流过程。

      查特曼认为,叙事文本框架之内的四个参与者并不都是必需的,“只有隐含作者与隐含读者对于叙事文本是必不可少的,而叙述者和受述者则是可以取舍的”[1]151。他因此而将二者置于括号之内。查特曼认为,“隐含作者建立起了叙事文本的规范(norms)”,“这种规范属于一般的文化符码”。“真实作者可以通过其隐含作者将任何他所喜欢的规范视为理所当然”[1]149。按照查特曼的叙述交流模式,如果叙事文本中存在着叙述者和受述者,那么,交流自隐含作者开始,达于叙述者,再传到受述者,最后达于隐含读者。假如叙述者与受述者都不存在,那么,交流就仅仅限于从隐含作者传向隐含读者。

      查特曼首先提出的这一叙述交流模式为叙事学界所广泛采用,已经形成为詹姆斯·费伦所称的“叙述交流的标准模式”(the standard model of narrative communication)。期间尽管一些叙事学家或建议减少流程图表中的基本要素,如排除隐含作者,或提议对这一流程图作某些变动,如将隐含作者置于叙事文本框架之外,但这些提议仅仅巩固了这一交流模式在叙事理论中的中心地位,“用托马斯·库恩的话来说,这一叙述交流模式构成为叙事理论中常规科学的一个重要方面”。

      费伦认为这个模式存在“一个重大缺陷”,理由一如其提交给大会论文的标题所示,即他质疑在查特曼的叙述交流模式中,何以在所有参与者中没有出现人物,对此他作了这样的回答:“人物之所以未能成为叙述交流模式的一部分,就在于叙事学家花了过多的精力去阐述故事与话语的区分:这样的区分已被视为是关于叙事的亘古不变之理,而人物是故事的一部分,交流模式则关涉话语,人物已然缺席,而叙事学家却并未质疑这种缺席。”

      对于费伦质疑的核心问题,即在流程图中“为什么人物不是叙述交流模式中的一部分?”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一步的分析与研究,方可作出回答,而不能仅从其中六个参与者中没有直接出现“人物”这一成分便可遽下结论。笔者认为,首先,从形式上说来,流程图确实并未列出人物一项,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中不包括人物。在这里,需要从与人物休戚相关的叙述者出发,去探讨叙事文本中人物所处的位置与人物所起到的交流作用。不能否认,叙述者与人物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区分,在叙述交流过程中也各有其位置。一如查特曼在谈到故事与话语这二项区分时所曾提到的那样:“需要注意,叙述者不能与故事空间发生冲突,而必须在话语空间的疆界之内。”[2]123这也恰恰表明了查特曼在其叙述交流模式的流程图中何以仅仅将叙述者列入其中的原因所在,也与上面费伦所指出的“人物是故事的一部分,交流模式则关涉话语”的说法相应。但在笔者看来,这只是问题的一方面。从另一方面来说,列出叙述者本身,就意味着其中已经隐含或者包括人物在内。叙事文本中的叙述者并不是在构成叙事作品的语言中表达其自身的个人,而属于一种功能,属于“‘表达出构成文本的语言符号的那个行为者’或其他媒介中与之相当的行为者”[3]19。叙述者作为“文本中所刻画的进行叙述的讲述者”[4]66,是体现在文本中的“声音”与叙述的源头。而其讲述的内容,其所发出的“声音”,就叙事作品而言,最主要的是一个个相互有着关联的事件,而这些事件正是由人物所引起与经历的。人物透过叙述者的讲述而跃然纸上,伴随着整个交流过程。在包含着母题集合的特定叙述的叙述世界中,不论是作为构成叙述中个体的“真实”范围的事实(或绝对的)叙述世界,还是从个体创造世界或表现世界的可能(或相对的)叙述世界[4]64,都不外乎由作为个体的人所创造,这种创造包括叙述在内,包括由作为作者的可靠或不可靠的代言人在叙事文本中的叙述在内。而“叙述作为一种文化表意行为,必须卷入人物;描述不卷入人物的自然变化,是科学报告”[5]。因而,在这里,叙述者与人物的关系,是相伴相生、不可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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