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学学科合法性的探讨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建忠(1976- ),男,贵州黄平人,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省凯里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陕西 西安 710062。

原文出处:
教育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

由于缺乏规范和认同,教育学无论是作为学科还是学位类别都处境尴尬,陷入合法性危机。学科合法性建立在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之上,要求学科要有明确的研究对象和独到的研究方法,体现自身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学科发展的内外交困使得教育学学科地位不高,合法性不断受到质疑。教育学的合法性相对脆弱的原因是教育学研究对象的极端复杂性、相对薄弱乃至矛盾的学科发展基础以及效用差。教育学应坚持学术标准,走科学道路,在不断的变革中追求合法性地位。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3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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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33X(2012)34-0007-04

      一、陷入合法性危机的教育学

      按照一般的教育学史观点,教育学从近代第一本教育著作《大教学论》的出版至今已经走过了380年的发展历程,也出现了大量的教育学家,各种教育思潮风起云涌,甚至形成了若干竞争激烈、相互对立的教育学派别。很多教育学家的教育思想也曾对教育理论、教育实践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教育学作为一门基础学科,在各国教师教育课程中普遍设置,且将是否较好地掌握教育学理论知识作为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标准。当今世界,教育学仍然是一门让人捉摸不定、困扰不断、处境尴尬的学科。在我国现行的学科分类目录中,“教育学”作为一个学科门类,是一级学科,但却与心理学和体育学共享这一学术头衔;在学位分类中,也存在一个模糊的教育学门类,教育学、心理学和体育学等专业学习者都可被授予教育学学位,专业性较差。在学科地位和学术声誉上,教育学乃次等学科,地位是低下的,权力是微小的,自然科学无视它的存在,哲学及人文社会学科会蔑视它的研究,似乎难以找到一门人文社会学科沦落到教育学那样尴尬的境地:“在讨论学科问题的真正学术著作中,你不会找到‘教育学’这一项目。”[1]戴着教育学家帽子的人中绝大多数首先是哲学家、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或是别的什么学科的专家,教育学不过是他们专业研究的副产品;“教育学由各种真正的学科组合构成”,别的学科知识经常被引用来论证、检验教育学论点的可靠性,“各个学科都在教育学中占有一席之地”[2];“教育学实在算不上是高深的学问”[3],基本上不需要什么专业基础,任何人都可以对教育说三道四,普通人都可以成为自己的教育专家,教育学家所提出的结论并没有比常人显出高明之处;“教育学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模糊不清”[4],教育学者的研究成果往往是“说大话”、“说空话”、“说假话”,无法转化为教育实践智慧,发挥不出促进教学的效力,得不到教育学应该的直接受众——广大基层教师的认同,也缺乏让教师青睐的魅力;就是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教育学也缺乏认可度,其他学科几乎从不引用教育学术著作,也无人在意教育学者。学科外的人对教育学的无视、蔑视、漠视以及学科内教育学人妄自菲薄的自卑,不仅造成教育学者发出教育学走向“终结”的哀叹,也使教育学因自身的“贫困”无法在教育实践中“发言”而陷入合法性危机中。因此,在教育学学科发展面临深刻危机时,对学科发展的合法性进行反思对教育学学科的重建是很有意义的。

      二、教育学学科合法性的审视

      合法性是政治学和社会学研究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政治生活中,合法性是至关重要的,是“对统治权力的承认”[5]。合法性一般被定义为合乎法律的东西,也是指那些与法律相一致的事物。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韦伯就认为,某种社会秩序“最常见的正当性形式就是对合法性的信仰以及服从形式上正确并按照惯常方式制定的法规”[6]。在社会研究中,合法性体现为对事物和行为符合价值规范、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可和赞同。合法性问题并不单纯地关涉事物和行为的合法律性,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对事物和行为合理性的一种论证与评判”[7]。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涉及三个要素:一是对统治权力的自愿认可和赞同;二是合乎一定的价值规范或标准;三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如今,合法性概念被广泛地应用到社会科学研究中,哲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也将合法性问题作为优先研究对象。每一种研究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理论,学科“合法性”问题的讨论是必不可少的。学科合法性建立在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之上,体现了相对于别的学科的排他性,代表着一种理解现实的特殊方式,已成为学术研究和学术发展的体制化保障。总之,学科既是一种知识理论体系,同时也是某一种社会制度对知识的合法性承认。

      学科是人类知识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更是知识分化的结果。将人类积累的丰富知识分门别类地加以甄别,并将之归入不同的领域(学科)是19世纪的事。一般来说,形成学科的两个重要指标是:某种知识体系构成学科并在大学里普遍设置并出现了专职的研究队伍。说到底,学科要具有成体系的知识以供学习,并要成为一种社会建制能够影响到人们的教育行为。学科是分类化的知识体系,是开展学术研究和取得学术发展的体制化保障。一方面,它代表知识,确定的研究对象使学科研究者有了活动的范围和限度;另一方面,它代表权力,学科的规范和要求使学科研究者产生身份认同,并形成一定的研究传统或学术共同体。在现代知识体系中,学科之间存在着相对明显的界限,有一定的知识体系要求,代表了知识和权力的学科必须体现出自身的独立性和独特性,这是学科专业活动的合法性依据。学科合法性应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和专门的研究内容;有特定的概念、范畴体系,形成或正在形成系统的知识体系;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其形成的原理或提出的规律能够经得起验证或论证。

      当前,应依据这些标准并结合教育学的演变历程对教育学学科的合法性加以审视。首先,从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来看,教育学界尚未解决教育学的研究对象是“教育现象”还是“教育问题”的争执,对教育学体系的逻辑起点认识也是五花八门,没有形成共识。衡量一门学科是否独立、是否具有学术性的首要标准就是看其有无独立的研究对象、有无独特的研究范围,这就导致教育学没有公认的学科研究对象而使其不知生于何所、为何而生。其次,在概念和范畴体系上,由于对教育的起源和学科基本问题意见不一,教育学无法确定广为认同的概念构架和基本范畴,直接影响着学科知识体系的确定和科学化教育理论体系的形成,影响着教育学的研究范围,更难以建立起具有稳定性的研究规范,直接影响到教育学的发展。再次,研究方法虽然具有广泛的应用性,但一套特有的学科研究方法论是学科必不可少的,教育学可资采用的方法颇多,但始终未能形成自己独特的方法论和分析工具,有时教育学的研究方法还是顺时顺势而变——热衷于随手调用其他学科的方法,表面上是积极引进为我所用,实质是因自身方法的贫困不得已而为之。最后,教育学所总结的原则、规律大多来自经验,理论水平不高,迁移性没有保障,这使得教育学所总结的规律、规则很难经得起检验,使得抽象出来的教育理论不够抽象,概括出来的教育规律概括性不强。由于以上种种的不确定、不完善、不科学,在学科之外,“教育学在各种有代表性的学科分类中要么找不到自己的位置,要么隐藏在某一角落之中”,“在整个社会科学界,教育学遭到其他学科普遍的漠视”;在学科之内,“伟大的教育学家往往不是教育学专业出身”,“一线教师的教育实践工作与教育学理论常态化的分离”[3]。任何学科都是知识体系或系统化的知识,一旦组织化的知识体系不能取得共识,知识基础失范就会使规范结构的共识基础受到严重破坏;知识系统的“统治权力”得不到受众的信任和支持,无法发挥学科整合能力,进而未能赢得学科从业人员及知识受众的信任和忠诚,这就预示着这门学科遇到了合法性危机。“危机就是系统整合的持续失调。”[8]学科内外交困使得教育学没有地位,合法性不断受到质疑,在其他学科眼里很难真正成为一门具有科学性的独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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