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早期,民主理论开始转向研究协商,并出现了大量关于协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论著。1980年,约瑟夫·M·比塞特首次从学术意义上使用了“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词,此后,伯纳德·曼宁、乔舒亚·科恩、詹姆斯·博曼等对协商民主进行了深入研究。哈贝马斯和罗尔斯被公认为协商民主的理论大师[1](P1-72),他们在20世纪90年代的著作为协商民主奠定了基础,也正是在这一时期,“西方政治哲学经历了一个协商转向”。[2](P1)近年来,我国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成果丰硕,但多集中于主流的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两大学派,较少关注个体内部的反思,未有人详细介绍罗伯特·E·古丁(Robert E.Goodin)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笔者认为,研究古丁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有益于我们进一步完善、发展中国既有的协商民主实践。 一 协商民主理论中存在着两大流派,分别是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自由主义的协商民主理论家认为,协商民主绝不是对自由民主的替代,它只是对自由民主的一种补充而已。协商民主的另一个主要流派是批判理论,其要旨是追求个体和社会的进步与解放。激进的协商民主理论家(如约翰·S·德雷泽克)认为,协商民主提供了一种发展民主的新的可能性,是对自由民主的一种超越和替代,是深化民主内涵的一种尝试。他们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理想的协商不需要投票就能够达成共识。自由主义理论家相信,政治参与不能改变个体,个体拥有一些给定的偏好,比如,在参与前、参与中和参与后,个体都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的裁判。相反,批判理论的思想家则认为,民主参与能够改变个体,个体从观念上会变得“更有公共精神,更容忍,更有见识,更关心他人利益,更追求自身利益”。[3](P14) 布劳格曾按照规范性程度将协商民主理论划分为三类:共和主义的协商理论、后现代的协商理论以及普遍主义的协商理论。诺埃里·麦加菲则按照不同的思想资源和问题意识将协商民主理论分为三种类型: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模式、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模式和综合的协商民主模式。埃尔斯特和费希金代表了以偏好为基础的协商民主模式,因为他们仍将注意力集中在个体的意见和偏好上。民主作为一种统治方式,它可以通过协商来改变偏好,用费希金的话来说就是,参与者通过协商将未经反思的意见转化为“深思熟虑的判断”,并使之成为公共政策的基础。罗尔斯、哈贝马斯代表了理性的程序主义协商民主模式。这种协商模式有着完全规范性的哲学根基,公民完全按照普遍化的规范行事。在这种模式中,协商就是集体地考量一项政策是否合法的方式。第三种是综合的协商民主模式,其思想资源来自于杜威、阿伦特和巴伯,这种模式将协商视为一个让人民对不同公共问题的后果有充分了解的过程。与第二种模式不同的是,第三种模式并不诉诸启蒙式的、普遍化的理想,而是承认并利用公民们特殊的视角,并将这些特殊的视角整合进一个可行而合理的政策选择中去。但是,当公民们参与到协商中来的时候,他们就将个人的关怀和利益转化为公共的关怀和利益。[4](P52-54) 协商民主源自并超越了自由主义和批判理论,它主要是为了破除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其缺陷,基本目标是处理政治生活中的道德分歧,提供最正当的民主决策构想。在英文中,deliberative主要有两重含义:一为审慎的、深思熟虑的;二为讨论、评议。前者侧重个体的反思,后者偏向于众人的讨论。学者们因此将deliberative democracy做了或重于思或重于论的划分,罗伯特·E·古丁就是前者的代表人物。在多数学者聚焦于建构什么样的讨论结构、制度和形式能够更好的改变个体偏好的时候,古丁提出了反思性协商民主,强调个体慎思的重要性。与上述各种协商民主理论形态不同,古丁建构了一种“心学”性质的反思性协商民主。为了更好地理解古丁的反思性协商民主模式的价值,我们可以简单地回顾中国各种形态的儒家理论。其中王阳明的“心学”独树一帜,我们可以把古丁的理论理解为协商民主理论中的“心学”加以借鉴,以弥补中国协商民主发展中缺少“心学”的空白,同时解决在中国这个较大社会中“在场讨论”难以深入的问题。 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决策形式一直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协商民主在为民主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难免受到质疑。对于协商民主的实践,达尔提供了一个有力的反证:“如果一个团体想作出一个决定,假定每天有10个小时用于讨论,并允许每人有10分钟的发言时间,即使在最理想的状态下,这一团体最多也不能超过60人。”[5](P67-68)因此,在一个较大的团体中,协商民主的实践受到时间、距离和人数的限制。 目前,协商民主已有协商民意测验、公民陪审团、专题小组、大规模的协商大会等形式,但都各有利弊。美国斯坦福大学费希金教授的协商民意测验较为成功,协商讨论时间充分,两次问卷调查和专家的参与可以保证协商的客观、中立和科学,但协商者获得的信息量少、思考时间少且费用较高。公民陪审团有较高的讨论质量,但规模小、参与程度不高,很难说能够代表民意。专题小组讨论得够深入,但不容易退让或妥协。大规模的协商大会参与面十分广,容易得出结果,但也面临着成本高、技术要求高、费用大、代表性差等问题。对此,古丁给出的药方是“内在的协商民主”[6](P169-193)和“有序的协商”。[7](P182-196)其中,“内在的协商”侧重个体的反思性因素,跳出常规的讨论和对话框架,将“内在思考”作为“外在集体”的补充,解决时间、人数和距离的问题,同时也弥补了协商民意测验等形式中偏重团体讨论,而反思、收集信息机会较少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