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危机与学校公民教育困境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敏(1983- ),女,湖南怀化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杜时忠(1965- ),男,湖北松滋人,教育学博士,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 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江汉论坛

内容提要:

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不仅意味着公民培养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公共使命,而且昭示着学校教育是学生公民精神养成的有效方式。然而,当前学校教育中所存在的教育私利性倾向、教育不公平与自我封闭现象及学校公共生活的无序等共同冲击着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严重阻碍了学生公民精神养成。从公民精神养成的角度看,需要从推进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鼓励家长、公众积极参与学校事务,营造学校公共生活等方面来保障学校教育的公共性。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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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5-0126-06

      为民主社会培养公民是现代学校教育的重要使命,而学生公民精神养成是学校公民教育的中心。公民精神是一种与公民公共生活相关联的品质,公民可以通过地方自治、投票选举等公共生活来养成与呈现公民精神。让学生具备公民精神,意味着学生不仅要理解这一品质,更要在学校生活中身体力行。要学生实践公民精神,首先需要有与公民精神相一致的学校生活。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作为公共事务的学校教育的公共性的阙如恰恰是公民精神养成中基本元素的缺失。在这种情况下,要培养学生的公民精神,最根本的途径在于确保学校教育的公共性,营造学校公共生活。

      纵观已有的学校公民教育研究,关于学校教育公共性对学生公民精神养成的作用与影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因此,本文试图对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学校教育公共性的意蕴及其对学生公民精神养成的意义

      理解“公共性”是认识学校教育公共性的基础。“公共性是人们之间公共生活的本质属性。”①从利益诉求来看,它体现为利益的共享;从价值取向来看,它体现为公共资源分配的公正与平等;从公共权力运用来看,它体现为公共部门行动的合法性;从运行来看,它体现为公共事务的公开与公众的参与。

      基于对公共性的基本认识,结合现代学校教育内涵,我们认为学校教育的公共性是作为公共事务的学校教育的本质属性之一,它所表明的是,学校教育基于公正性,通过公共教育资源的公正分配、教育信息的公开、公众的民主参与而向全体公民提供平等的教育,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包括以下内涵:

      第一,教育的公益性。公共性关注的首要目标是公共利益即“在主体上是整体而不是局部的利益,在内容上是普遍而不是特殊的利益”②。作为公共事务,学校教育的公共性首先体现为教育利益取向的公益性。学校教育“作为一种促进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活动,其公益性已经为世界所公认”③。它要求政府、学校及学校共同体中的每个公民都以社会公共福祉为指向。

      第二,教育的平等性。平等是学校教育公共性的首要表现,其核心思想是平等地对待每个公民。平等对待源于公民的主体平等、贡献平等、尊严平等、权利平等这些不证自明的事实。教育平等意味着尽管每个学生在事实上存在着差异,但他们都应当无一例外地享有基本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并在形式上得到保证。

      第三,教育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学校教育公共性的外化与实现,作为公共性的公益性、平等性等都是通过公正性得以落实的。公正“总是与特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联系,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和合理分配。换言之,公正表现为‘给每一个人他所应得的’这种基本形式。”④学校教育公正性“关注的是在教育实践领域中如何贯彻应用‘公正’这一价值原则,从而使得教育机会、资源、条件、利益等分配能够符合某些‘应得’原则并在不同的群体之间实现某种‘相称’关系”⑤。

      第四,教育的公开性。公开性是公共性实现的重要保障。阿伦特认为,公开性是公共性的基础。他说,公共性“首先是指,凡是出现于公共场合的东西都能够为每个人所看见和听见,具有最广泛的公开性”。“表象”只有在公共场合呈现才可能具有公共性,他人的在场与见证(如所见、所听)是公共性的基础。⑥教育的公开性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通过各种渠道向家长、公众公开教育信息,使其参与学校教育,从而对学校教育起到监督与激励作用。

      综观学校教育公共性的内涵,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不仅意味着公民培养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公共使命,而且昭示着学校教育是学生公民精神养成的有效方式。学校教育公共性对学生公民精神养成的意义具体表现为:

      第一,学校教育的公共性要求学校教育把公民培养作为核心目标。迄今为止的经验表明,自公共教育制度确立以来,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求作为公共事务的学校教育把公民培养作为其核心目标。在某种程度上说,正是学校教育所担当的这一公共使命,为国家、政府关心教育事业提供了动力基础。尽管具有公共性的学校教育未必能培养出合格的公民,但是缺乏公共性的学校教育绝对不可能完成公民培养这一公共使命。

      第二,具有公共性的学校教育作为一种公共生活为学生公民精神养成提供了实践舞台。众所周知,“公民之所以是‘公’,是因为他关注公共生活的良善,在公民的生活中培养自己的德性、理性和公民的风范。”⑦因此,公民不是一个抽象的个体,而是公共生活实践中的具体人性;公民精神不是刻板教授的结果,而是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公共生活实践中获得的。

      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与学校公共生活之间表现为一种同一关系。学校教育的公共性正是通过学校教育这一特殊公共生活来获得自己的具体内容与规定的。没有公共性的学校公共生活只是虚假的公共生活;同样,没有体现为公共生活的公共性也只是抽象的公共性。因此,具有公共性的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生活,在学生公民精神养成过程中能够起到一种小型公民生活的模拟、运作、训练作用。在这种特殊的公共生活中,学生不仅能够了解自己的公民权利、体验民主理念、接受公正价值,而且还实践着自己的公民权利、践行着民主与公正观念。

      第三,学校教育公共性所蕴含的价值内涵具有道德感召功能。学校教育的公共性表明的是一个属人世界的范畴,因此它内在地包含着对存在于学校公共生活领域中的每一个体的存在价值和意义的肯定,表现出多重价值目标,如公正、平等、自由等。学校教育公共性所蕴含的这些价值内涵通过学校共同体成员加以具体化、人格化,从而动态地存在于学校生活中,对学生公民精神养成起着形象性、感染性和可信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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