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建发(1971- ),男,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205);吴传毅(1963- ),男,湖南行政学院科研处处长,法学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06)。

原文出处: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当前,学前教育已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体系的“短板”。社会对“入园难、入园贵”反映强烈,而其根本症结在于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不足。加快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明确政府投入的责任和规范政府投入行为尤为必要。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是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政府投入行为的现实需求。同时,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具有充分的宪法、法律和政策依据,立法的社会基础和经济基础相对成熟。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大体上应包括总则、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来源、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分配和使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执法和监督、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经费管理和审计、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法律责任、附则等基本框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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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的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严重滞后,至今全国人大尚未专门立法。已制定的《教育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部“根本大法”,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问题(第53条至66条),但却没有对学前教育投入作出明确规定。中央财政没有专项经费用于学前教育,各省、市、县也少有或没有学前教育的专项经费,更没有对学前教育经费实行单列。实践中,许多地方的学前教育经费被削减甚至被完全砍掉,致使学前教育很少得到财政保障,从而严重制约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鉴于以上情况,尽快对学前教育财政投入进行立法显得更加迫切。

      一、我国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的必要性

      1.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基本方略。1999年,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党的十七大再次强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就是使国家各项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包括学前教育的法制化和规范化。为此,需要在立法上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2009年的统计,我国有一亿多学龄前儿童,全国幼儿园共有13.8万所,在园儿童2657.8万人。[1]如何通过立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充足,让幼儿教师静心从教,让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确保学龄前儿童的受教育权,关系到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践表明,由于缺失刚性立法,致使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过于强调学前教育是非义务教育,过于依赖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忽视了学前教育对个人终身发展的影响,没有真正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服务的范畴,从而使幼儿园办园体制出现政策上的摇摆。为此,需要通过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明确学前教育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学前教育在我国人才培养战略中的地位;明确政府应承担的财政投入职责和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明确办学模式、经费投入和资金来源、教师资格与聘用等;明确管理主体和执法主体,即明确学前教育归谁管,谁来执法;明确保障幼儿教师的权利、待遇等。通过明确的法律确认,规范学前教育和社会各方的关系、学前教育的内部关系。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立法,目的是确保财政投入到位,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教。

      2.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学前教育是人生发展的奠基性教育,是基础教育的基础、终身教育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促进个体在早期的全面健康发展,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质量与效益,全面提升国民素质,促进教育和社会公平,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国家及其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力度,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最基本的学前教育设施,帮助创造学前教育的良好环境,使适龄儿童都能接受最起码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是一项关系到全体国民素质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一项普惠性、福利性、保育性、教育性、公益性的社会事业。作为普惠性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学前教育进行财政投入,是当然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立法,明确规定政府的法定职责,明确规定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来源和数额,解决办园体制、办园经费、幼儿教师待遇、办园条件等现实问题,保障学前教育所需的财力、物力、人力,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普及学前教育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事实证明,只靠政策手段、靠热情、靠个别领导的重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立法上保障财政投入,保障学前教育体制机制的正常运行,才不会因领导人的个人意志左右学前教育的投入,才可能减少或避免不应有的失误,从而普及和发展学前教育,促进学前教育质量提升,保障学前教育积极、健康、有序、均衡发展。

      3.规范政府投入行为的现实需求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学前教育财政投入的比例,致使各级政府财政投入责任不清。一些地方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到位,对学前教育缺乏高位、有效的规划,财政投入过低,幼儿教师身份、编制和待遇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不但公办园的数量在减少,而且对民办园也缺乏扶持和监督,没有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没有承担起学前教育的责任,有的地方政府甚至简单地将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致使普惠性的学前教育资源越来越少。事实上,政府负有保障公民教育权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也只有政府才拥有推进社会公平的利器。只要相关规定合理明确、制度恰当合理、方法措施得当等,就可以保障公民教育权的实现,保障社会朝着公平正义的方向发展,学前教育领域同样如此。目前,法律制度的不力使得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方面随心所欲,造成学前教育的责任转嫁。要解决上述问题,只有通过刚性立法,硬性规定政府财政投入的法定责任,明确政府财政不按规定投入的法律后果,明确由谁来承担法律责任、由谁来追究法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等,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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