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有观点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监护关系。根据《民法通则》对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规定,学校均不在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范围之列。学校有保护未成年学生合法权益的责任,但这种责任不是监护人的责任。学校的保护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学生的教育教学与管理上,而监护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学生的生活抚养和监督上;学校保护责任注重于教育设施的安全、意外事故的防范和在校合法权益的维护,监护人的责任则侧重于具体的、全天候的、多方位的保护;对学生人身遭受伤害,学校只承担管理过错责任,而监护人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学校的保护责任与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显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