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指出,“快乐主义”是西方伦理学的“基本精神特质”之一,“明确阐述过快乐主义的西方伦理学家可能不占多数,但实质上以快乐或幸福为道德评判标准的西方伦理学家却绝对占多数。可以说,除了基督教伦理学家和固守绝对义务论的伦理学学家之外,其他西方伦理学家都在不同程度上以不同方式赞同快乐主义”,其中边沁和穆勒(一译密尔)的古典功利主义堪称一种“精致化的快乐主义”[1]。古典功利主义自诞生以来受到过诸多质疑和批判(尤以康德的义务论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为代表),其后的斯马特、布兰特等人基于不同的学术信仰和理论风格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更为精细和复杂的论证,并产生了行为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的重大分野。尽管如此,奠基于快乐主义人性假设的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体系中蕴含着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挖掘并使之逐渐成熟的富有启示意义的德育理念。 一、快乐是评价德育好坏的一个标准 边沁在其代表作《道德与立法的原理绪论》一书中指出:“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其定夺。”[2]边沁不但认为人的行为最深层的动机是对快乐的追求和对痛苦的避免,而且认为快乐和痛苦是可以计算和比较的,这也是评价行为的道德好坏的标准,方法为:根据“强度”、“持续时间”、“确定性或不确定性”、“邻近或偏远”、“丰度”、“纯度”和“广度”这七个因素来计算每一个利益相关者的快乐和痛苦的值,最后分别“加在一起”后进行比较,如果“快乐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有关当事人全体或他们组成的共同体的、行动的总和的良善倾向;如果痛苦的总值较大,则差额表示有关同一共同体的、行动的总的邪恶倾向”。[3] 边沁把快乐和痛苦拿来进行繁琐的条分缕析和简单的“称重计算”的处理办法使他的理论被很多人蔑称为“庸俗低贱”的“非道德学说”,这种带有情绪化色彩的批判并不能抹杀快乐主义的真理光芒。人的行为的深层动机是对快乐的追求和对痛苦的避免,这一人性假设是符合人的生活经验事实的,心理学上对快乐的一系列研究和生命科学领域对多巴胺这种神经信息传递介质的研究也证明快乐是一种具有生理和心理基础的一种基本情绪和情感。既然快乐是“评价行为的道德好坏的标准”,快乐也必定是评价德育好坏的标准。因此,德育不应抑制学生的快乐,而恰恰应该帮助学生体验和追求快乐。快乐从性质上分大体可以分为感官的快乐和精神的快乐,前者如可口的饭菜带来味觉的快乐,后者如科研成果带来创造的快乐。道德除了具有规范人类行为的工具性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本身能带给人一种合宜、名誉、光荣等精神的快乐,恰如有学者在上世纪90年代提出的“德育之个体享用性功能”:“德育对每一个个体来说,除具有发展的功能以外,还具有一种享用的功能。所谓德育的享用功能,即是说,可使每个个体实现其某种需要、愿望,从中体验到满足、快乐、幸福,获得一种精神上的享受。”[4]这在西方心理学家马斯洛那里就是一种“高级需要的满足”。 正如德育之个体享用性功能这种“前锋”式的话语方式会招致“商榷”和“质疑”一样,快乐主义很容易被误解为与德育是格格不入的。历史上对快乐在教育学上的意义论述并不少,但通常限于智育、体育、美育等方面,如《斯宾塞的快乐教育》一书在论述“快乐的家庭教具”、“孩子在快乐的状态下学习最有效”、“快乐的智力培养”、“快乐写作”、“如何快乐地进行孩子身体的培育”等时,快乐是一个高频词,而在论及“怎样培养孩子的道德、意志和品质”时,斯宾塞未直接用快乐一词,重点论述的则是“自然惩罚”和“避免放大的惩罚”[5]。斯宾塞之自然后果法德育可以认为是令人“不痛苦的”,但说不上是令人“快乐的”。可见,人们通常认为应启发学生要快乐地享受求知和创造的学习过程,但我们对“享用性”德育和“快乐主义”德育这种提法则讳莫如深。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一种对德育根深蒂固的刻板印象:德育就是教育学生成为道德的人,道德即是遵守社会规范和为了他人牺牲自我,道德和德育因而与快乐都是“绝缘”的,它应该是一幅严肃或庄严的面孔。受这种刻板印象的影响,我国的传统德育是一种重道德说教轻情感体验,重“艰苦”教育轻快乐教育的枯燥而没有实效的“填鸭式”德育。如果德育带给学生的主要是一种负担和痛苦,道德是绝不会被学生自觉自愿地内化为一种康德所谓的“内心的法则”的,即使学生会表面遵奉,也是基于恐惧而暂时“表现”出道德的行为,一旦明显的威胁解除,道德则被弃之脑后。 二、德育应引导学生优先选择“精神上的、道德情操的快乐” 尽管边沁对快乐的分类中包含了道德意义上的快乐,如“和睦之乐”、“仁慈或善意之乐”等,但作为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和英国法律改革运动史上的先驱和领袖,边沁急于阐述的是其激进的政治理论和法律改革思想,因而他对道德理论的阐释是不充分的。边沁一方面强调共同体的最大幸福,一方面又认为“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利益”就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6]。可见,关于个人与共同体的利益如何实现一致性这一重要的道德问题,边沁用一加一等于二的公式就简单地给打发掉了。实际情况绝非如此。既然个人具有趋乐避苦的自然本性,当个人的快乐和他人的快乐或共同体的“最大幸福”发生冲突的时候——这种情况是经常存在的——个人将如何选择?这即是道德上之利己与利他的冲突问题。正因为边沁没有真正回答这个问题,所以他的功利主义被很多人看做是实质上的利己主义,其快乐主义也被很多人误解为庸俗的享乐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