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上说,教育公平是相对他人而言的,如果某学生与其他学生相比,没有受到同等的对待,便会产生不公平问题;而教育充足是相对绝对标准而言的,如果学生没有获得必需的经费等保障以达到其应达到的成绩标准,便会产生教育不充足的问题。美国早期对教育公平问题的关注集中于学区间教育经费的不平等现象,联邦政府和各州提出和实施了多项改善教育财政不平等的政策,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实践中,教育充足理念开始出现并受到重视,本文试对美国教育充足理念的形成、依据及政策影响予以探析。 一、教育充足理念的形成 教育充足理念源自于弱势群体对获得平等教育机会和教育结果的争取。美国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判决以前,黑人起诉者已经成功地在几个州诉讼其教育不能得到充分的宪法保障,1896年确立的“隔离但却平等”原则不断地受到攻击。随后的一系列诉讼使人们对教育公平的关注点逐渐从传统黑人与白人学校可测量的教育资源比较转向不可测的教育影响的比较。布朗案中,法院明确指出,虽然黑人学校与白人学校物质条件相当,但是种族学校隔离使黑人仅因为其种族而产生自卑感,有可能影响其未来心智发展,基于此,法院判决“隔离但却平等”原则违宪。在一系列这种对教育权利的争取和维护的努力中,人们认识到教育公平不仅局限于物质资源,还应该包括学生的受教育经历以及学生间交往的公平。实践中,很难消除学校种族隔离,权利上的隔离已经在法律中被消除,而事实上的隔离却在继续。这向人们提出了教育充足问题。 1989年,“教育充足”理论在法律诉讼中出现,很多倡导者开始强调之前没有受到重视的问题,即有些学区比其他学区成本高(如生活成本、教师工资以及商品价格高等);有些学区拥有更多特殊需要学生,某种程度上需要更多的教育经费;有些学区必须提供与其他社区相同的服务,会占用大量本应用于教育的资源,类似的学区主要是贫穷的城市学区,也是非白人学生较多的学区。 对于如何促进教育公平问题,财富歧视理论认为,要改革教育财政拨款体制,根据学区筹集教育资金的努力程度分配州教育经费,并将其命名为“学区能力平衡”政策。但因需将某些学区的经费重新分配于其他学区,而遭遇很大的政治阻力;而且由于富人可以选择转学、私立学校、课外辅导等方法,使得限制富裕学区教育支出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因此,联邦和各州迫切需要新的策略。 以《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的出台为标志,美国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开始关注所有学生的高学术标准,决策者认为只要提供合适的教育资源,所有学生都可以达到高学术标准。这使原来的“劫富济贫”式的财政公平改革思路向确保学生获得高的最低质量标准的转变。先前的教育公平主要关注投入(如教育设施、教师素质、课程与教学等)的公平,但由于牵涉到垂直公平问题,标准往往难以评判;如果将教育标准引入财政公平,以到达某种教育标准所需的教育资源评价财政公平,则会更加理性与科学。 二、教育充足的依据 高的最低质量标准的教育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充足教育,[1]它强调确保所有学生都能够公平地获得为达到特定水平的知识与技能所需的教育机会,体现了教育机会公平的实质。与传统的教育公平不同,教育充足更关注学生个体的需要,重视对教育标准的达成。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教育充足比较强调教育结果,但其落脚点仍然是教育投入,只是要由教育结果回溯以决定为使学生获得相应的学习结果需投入多少教育资源。 美国越来越多的州接受了教育充足的理念,并将其作为教育财政公平诉讼判决的法律依据,教育条款中的“彻底的与有效率的”(Thorough and Efficient)通常被法院解释为“充足”。大体来讲,教育充足诉讼的起诉人主要来自低教育支出学区,有趣的是,起诉人仍然像公平之诉一样,指出教育投入,如经费支出等的巨大地区差异,除此之外,往往声称由此导致的学生成就,如标准测验、毕业率等的差距,从而证明学校教育机会不符合宪法充足规定。实际上,教育充足诉讼通常攻击的是20世纪20年代引入的“最低资助方案”(Minimum Foundation Plan),质疑最低资助方案的合宪性。最低资助方案确保每个学区至少为每个学生支出特定的最低教育经费,或者至少以特定的税率征税支持教育;除此之外,如果学区愿意则可以自由增加教育支出。 从法院的相关判决发现,教育的资助额度以州整体为视角,决定充足教育系统所必需的经费,也就说根据州教育目标体系制定达成目标所需的教育财政体系。然而,现实中教育的最低资助水平并不是根据学生需要而制定,而是各州政治博弈的结果。理论上,充足教育是“高的最低标准”(High-Minimum),显而易见,学生为充分地参与经济和社会生活必然需要获得充足的教育。但是,类似的标准好像过于抽象,需要进一步确定高的最低标准教育的具体内容、投入以及目标。联邦及各州法院试图根据已有的法律与规章,说明各级教育水平学生应该达成的标准,之后政府相关部门再根据法院判决制定各州具体的教育目标与评估体系。为防止州议会降低要求,很多法院参考国家相关标准与时代要求,在判决中列举教育标准。确定教育标准只是迈向充足教育的第一步,究竟什么样的教育机会能够达成相应目标则是更富争议与更为复杂的问题。 有学者开发出了颇有创见的鉴别充足教育标准的方法,即将学校专业人士聚集在一起,讨论并达成充足教育所需投入的共识,然后将投入转换为财政资助数额;[2]有学者则通过甄别成功学区的成本结构确定充足教育标准,即根据富裕水平与生均经费排除富裕学区与贫穷学区,仔细考察剩余学区成功达成州教育标准(75%或者以上学生符合)的教育资源模式,将其作为充足教育财政的基本标准;[3]有学者则利用更加精密的分析技术测定当学区面临难以控制的高成本问题时所需的额外经费。[4]不过,采用不同的测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大相径庭,必须确定正当的程序,以决定采用何种办法测算充足教育需要的经费,这要求州议会合理地把教育财政与学生实际教育需要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