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观念的演进与发展一直是政治理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历经古典时代的酝酿、中世纪的转型以及文艺复兴的推动,西方的国家观念在近代逐渐形成并确立。从理论层面探讨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过程和内在逻辑,对于厘定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价值取向,挖掘西方国家观念的个性特征,从而准确理解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内涵、正确地把握当代中国政治发展趋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从古典到现代:近代国家观念的历史源流 国家观念虽然形成于近代,但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已孕育和萌芽。从城邦时代到启蒙时代,西方国家观念的发展与变迁,是伴随着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分离同步进行的。 古希腊的城邦是国家的雏形。这些规模有限、独立自治的社会组织形式,表面上看是基于共同地域而自然形成的居民共同体,但实际却是一种依凭出身而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共同体。公民虽然同时拥有社会身份和公民身份,置身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但这两种身份的界线模糊,两种生活形式也难辨伯仲。这种近似同质同构的现实状态,使人们无法意识到国家有别于社会,更无法想象远离城邦生活的那种“非神即兽”的存在方式。亚里士多德的“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命题,直接将人的政治性先在于人的社会性,剥离了“人”的抽象内涵并赋予其现实意义,真实地再现了城邦时代国家与社会的胶着状态。 对于罗马法,人们习惯于关注它的权利概念与思维,以及对于后世法治文化的影响,但往往忽视了古罗马的实定法已暗含国家与社会统辖领域的分野:国家需依实定法行动,而社会则借助传统、习俗和道德力量治理。这一界分有力地冲击了国家与社会的同质结构。此外,罗马法还倡导两大观念,一是“法人”观念,二是契约观念。前者使国家成为像个人一样拥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为主体,为近世制约国家权力、保障个人权利提供了法理依据。后者则将订立契约确定为平等法人间、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从而将法律行为与政治行为区分开来,使国家与社会间的胶着状态变得愈加脆弱。 中世纪是基督教神学统领一切的千年。基督教的二元政治观信奉“上帝的物当归上帝,恺撒的物当归恺撒”,①将人的灵魂与肉体、精神生活与世俗生活、来世命运与现世境遇一分为二,并且“通过把前者从后者中剥离开来并与上帝建立起直接的联系,从而赋予人的精神生命以某种高于世俗秩序的神圣意义和超脱世俗秩序的独立价值。”②结果是,个人的价值和地位被提升,国家的作用和意义被弱化。这种神学政治观承认国家的有限价值,但拒绝对国家的无限依赖,这种既肯定又消极的价值取向,为近代自由主义所吸取,成为自由主义消极国家观最直接的理论来源。另外,这种政治观将国家作为众多社会机构中的一个,教会就自然而然取得了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显然,社会所取得的外在于国家的特质,也深刻地影响了西方近代国家观念的形成和发展。 14世纪末叶,除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现象就是民族国家的日益崛起并逐渐取得压倒教会势力的力量。人们不再从神的眼光,而是用“人的眼光来观察国家了,他们从理性和经验出发,而不是从神学出发来阐明国家的自然规律。”③马基雅维利放弃了将国家视为君主个人所有物的传统观念,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首先赋予国家以非人格化的形象,并将政治与道德、宗教分离,这正是近代国家观念的起点。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在赋予国家以独立品性的同时也将国家置于孤立境地。④统一而强大的民族国家在16世纪的欧洲成为普遍的政治理想,中央集权的君主制在此时已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可。布丹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历史国家观,进而提出了“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是一种抽象的公共权力,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财产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主权是国家区别于其他社会机构的唯一标志。现代意义的国家概念由此产生。 进入17世纪,启蒙思想家借助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的设想确立起社会先在于国家的观念,这一观念与基督教的社会外在于国家的观念一起,赋予社会以更为强烈的非国家或反政治的品性。无论自然状态的性质好坏、个体让渡权利的多少,思想家们都承认在国家建立之前早已存在一种人类社会形态,正是由于这种社会形态的战争状态或诸多不便,人们才通过订立契约让渡部分或全部权利建立了国家。此时的国家与社会已各有所指。⑤ 为了进一步确保商品经济的发展,反对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近代自由主义者提出了“自由放任”原则,认为人类社会本身就存在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秩序,一旦受到外在干涉或强制,就可能丧失。继洛克指出:“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⑥亚当·斯密进一步提出“看不见的手”理论来论证经济自由的重要,这一理论的实质就是呼吁作为经济领域的社会要独立于作为政治领域的国家,且后者不应该干涉前者。 自此,近代国家观念与社会观念开始出现明确界分。较早意识到国家与社会差异的是亚当·弗格森,但从概念上进行明确区分的是托马斯·潘恩。潘恩认为两者在起源和目的上有根本不同,国家源自人们的邪恶本性,社会产生于人们追求幸福的美好愿望;国家的宗旨是以恶制恶,社会的目的是保障幸福。⑦正如他所言:“好些人一开始就把社会和政府混为一谈,仿佛这两个概念彼此没有什么大的区别,或甚至于就没有区别,但实际上这二者不但不是一回事,甚至连起源都是不同的。”⑧真正将国家与社会进行现代意义区分的是黑格尔。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知性的领域,是充斥着特殊性的伦理发展的第二阶段,而国家是理性的领域,是普遍性与特殊性完美统一的伦理发展的最高阶段。⑨黑格尔承认社会的自治权利,但他也指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⑩它往往以私利为目标,易受盲目导向和因果支配,从而与国家普遍利益相悖离。这些不足与缺陷,只能通过国家的官僚政治和等级制度的管制才能得以克服。因此,国家在逻辑上高于社会,国家是社会的基础。又由于社会领域普遍存在非正义或不平等现象,出于保障与维护人民普遍利益的需要,国家对社会的干预是必要和正当的。黑格尔的这种普遍主义国家观将国家笼罩在神圣光环之下,国家权力可以无所不在,而社会则完全被国家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