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审美交往活动的“复调”和“对话主义”

作 者:
曾军 

作者简介:
曾军,上海大学文学院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尽管巴赫金的思想往往被简化为“复调”、“对话”和“狂欢”,但如果要真正把握其思想的源头,还必须回到其早期的哲学美学思想之中。巴赫金正是在自己独创的建立在“我与他人”关系基础上的行为哲学,以“作者与主人公”(包括其未展开的“主人公与读者”之间的)审美活动为对象,引入马克思主义交往思想,从而形成了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倾向的审美交往理论的,而其以“作者与主人公”间的交往对话为特征的“复调”和以话语为媒介、以外位性和长远时间为特征的“对话主义”也只有在审美交往的范畴内才能获得更为准确的理解。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1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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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11)05-0087-09

      与其他许多被称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的学者不同的是,围绕巴赫金及其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关系的问题仍是困扰学界的难题,以至于成为一桩学术公案。本文拟从审美交往理论的角度,来透视巴赫金思想与马克思主义之间的理论关联。我们从理论自身的逻辑发展中仍可以清理出一条非常清晰的线索,以展现巴赫金以“复调”、“对话”为特征的具有马克思主义倾向的审美交往理论来。尽管巴赫金的思想往往被简化为“复调”、“对话”和“狂欢”,但如果要真正把握其思想的源头,还必须回到其早期的哲学美学思想之中。巴赫金正是在自己独创的行为哲学的理论基础上,以审美活动为对象,引入马克思主义交往思想,从而形成了具有马克思主义思想倾向的审美交往理论的,而“复调”和“对话”也只有在审美交往的范畴内才能获得更为准确的理解。

      一、“我与他人”:作为交往行为的审美活动

      首先,巴赫金的行为哲学是其审美交往理论的基础。他将“行为哲学”视为“第一哲学”。这一哲学的核心是“存在即事件”,“这个存在即事件,诚如负责行为所了解的,并不是行为创造出来的世界,而是行为在其中以负责精神理解自己、实现自身的那个世界”,①它不仅仅是一个实有的世界,更是一个精神的、价值的世界,巴赫金的行为哲学即是以这一“负责任的行为世界”作为研究对象的。

      要理解巴赫金的“行为哲学”,必须要理解何为“行为”。在巴赫金看来,哲学研究所思考的“存在”就其现实性而言,就是人的行为世界、事件世界,即他创立的术语“存在即事件”,而“行为”则是对事件的参与。不过,在现实生活中,无论是推论性理论思维,还是历史描述,还是审美直觉,这些行为活动的内容涵义与其历史的实际存在之间是彼此分离的,尽管行为是存在即事件的真正活生生的参与者,“但这种参与性并不反映到这一存在的内容涵义方面”,因此,内容涵义与实际存在之间的分离“便出现了彼此对立、相互绝对隔绝和不可逾越的两个世界:文化的世界和生活的世界”。巴赫金的这一思想最早发端于其短文《艺术与责任》一文中,巴赫金探讨了艺术与生活之间相互隔绝的问题,提出两者只能在个人身上获得统一,只能统一于个人的责任之中;艺术与生活既应该相互承担责任,也要相互承担过失。在《论行为哲学》中,这种将行为统一于个人的责任的思想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展开。巴赫金将这种责任区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自己的内容应负的责任,他称之为“专门的责任”;一种是对自己的存在应负的责任,他称之为“道义的责任”。专门的责任应当是统一而又唯一的道义责任的一个组成因素。只有通过这一途径,才能克服文化与生活之间互不融合、互不渗透的关系。因此,在巴赫金看来,行为的目标,即在于弥合文化与生活之间的鸿沟,克服文化世界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分裂。

      那么,这种行为如何才能统一于个人的责任之中呢?巴赫金指出,从自我出发的生活和行为,并不意味着为自我生活,为自我实现行为,“我”在对存在即事件的参与性中居于中心地位,也不意味着就等于个人中心、自我中心。事实上,这种“我”或“个人”始终是处于与“他人”的关系之中。巴赫金将“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分为三种:“我眼中之我”、“我眼中之他人”和“他人眼中之我”。其一是“我眼中之我”,即我对自我的确认。巴赫金对这一关系赋予了极高的地位:“我眼中之我是行为发源的中心,是肯定和确认一切价值的能动性的发源中心,因为这是我能负责地参与唯一存在的那个唯一出发点,是作战司令部,是在存在的事件中指挥我的可能性与我的应分性的最高统帅部。只有从我所处的唯一位置出发,我才能成为能动的,也应当成为能动的。”其二是“我眼中之他人”,即我对他人的认识及与他人关系的确认,任何他人都是建立在与“我”的关系之上的,都是以“我眼中之他人”进入到我的意识之中的,因此,无论是生活世界还是文化世界,对他人的理解都首先建立在对“我”的位置及其与他人关系的确立基础之上。其三是“他人眼中之我”,即他人对我的认识及与我关系的确认。这即是强调了“我与他人”关系中,他人的能动性,即他人永远不是被动的、接受“我”的认识和确认的,而是主动、积极地参与到与“我”的认识和关系的确认之中的。而审美行为正是介于文化世界与生活世界之间的一种行为活动:一方面,它创造了想象与虚构的精神世界,即文化;另一方面,它又是由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的个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境遇中采取的行为方式,即生活。艺术活动中的创造与欣赏同样也是游走在对现实生活的再现与超越之间,因而成为行为哲学最为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

      巴赫金在其《论行为哲学》中曾有过一个宏大的理论抱负:他将自己行为哲学研究领域确立为三个:艺术创作伦理学、政治伦理学和宗教伦理学。可惜的是,由于命运多舛,巴赫金最终只是在审美活动、小说理论等方面施展了自己的才华,不过,巴赫金聚焦于以“作为行为的审美活动”的艺术创作伦理学,也从另一方面显示了审美之于解决文化与生活分裂的问题的重要地位。

      其次,基于“我与他人”的审美关系,巴赫金创造性地引入马克思主义的交往理论,弥合了艺术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的鸿沟,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社会学诗学的审美交往基本原则。

      据考证,马克思在1846年12月28日写给巴·瓦·安年柯夫的一封信中第一次正式对“交往”进行了界定:“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我在这里使用‘commerce’一词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就像在德言语中使用‘verkehr’一词那样。例如:各种特权、行会和公会的制度、中世纪的全部规则,曾是惟一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和产生这些制度的先前存在的社会状况的社会关系。”②从词源学角度来看,马克思所使用的“交往”一词分别对应于英语中的“communication”和德语中的“verkehr”,而德语“verhehr”在现代并不通用,与“communication”相对应的德文词是“kommunication”和“verstandingung”。马克思不仅认为“verkehr”的词意与“commerce”一样,而且强调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的,该词除了有“交往”的意思外,还有类似信息、传播、交流、联络、贸易、交通等多个意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还有一条注释特别值得重视。在对马克思的“这种生产第一次是随着人口的增长而开始的。而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Verkehr)为前提的。这种交往的形式又是由生产决定的”③的译者注中,对“交往”作了明确的解释:“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Verkehr(交往)这个术语的含义很广。它包括单个人、社会团体以及国家之间的物质交往和精神交往。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部著作中指出:物质交往,首先是人们在生活过程中的交往,这是任何其他交往的基础。《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用的‘交往形式’、‘交往方式’、‘交往关系’、‘生产关系和交往关系’这些术语,表达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这个时期所形成的生产关系概念。”④虽然这一看法目前已被不少学者所纠正,认为“交往关系”并不与“生产关系”相等同,而是相并列的概念,⑤但是由此也可以看出马克思经典著作中“交往”使用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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