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德格尔关于文艺的源初道德维度之思

作 者:
钟华 

作者简介:
钟华,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四川 成都 610068

原文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内容提要:

如果说“审美性品格”是一切文艺作品的基本品格,那么“超越性品格”便是一切伟大的文艺作品必备的根本特征,而“源初道德之维”与“形上之维”、“神性之维”则共同构成了文艺的“超越性品格”的三大基本维度。海德格尔分别从文艺的本质之源、贫困时代里诗人的天职与天命、文艺的神性等层面,对文艺的“源初道德维度”进行了系统深入的沉思与阐释。系统清理和深入研究它们,不仅是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海德格尔本人的艺术哲学思想的关键,而且对于疗治消费主义时代文艺创作的某些疾病症候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对于构建具有当代特色的中国文艺理论和美学思想体系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1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1)03-0164-07

      一、研究的缘起和意义

      去年春天在重庆召开的中国作协会议上讨论了这样一个核心问题:“伟大时代为何难觅伟大作品?”①如果说由于思想观念的不同,对这个时代是否伟大尚有可能看法不一的话,那么,这个时代殊难见到伟大作品,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不争的事实。要改善这一局面,固然牵涉到方方面面的诸多问题,但我个人认为,其中有一个基础性的理论问题无论如何绕不开,那就是,我们必须先行追问:怎样的作品方可堪称伟大的作品?或者换一种问法,伟大的作品必须具备怎样的特征?

      对古今中外众多伟大的文艺作品的审美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说“审美性品格”是一切文艺作品之为文艺作品的基本品格,那么“超越性品格”则是伟大的文艺作品之为伟大的文艺作品必须具备的根本特征。在我看来,“超越性品格”是在“审美性品格”基础上向更高层次的升华,没有它,一部文艺作品就无法超越平庸而臻于伟大。当然,正如海德格尔在其《艺术作品的本源》中所论明的那样,一切真正的伟大的文艺同时也应当、而且必须是“本源性”的。[1]其实,对文艺的“超越性品格”的诉求,正源出于对文艺的“本源性品格”的追求。更具体、明确地说便是,文艺的“超越性品格”之所由出和向之归的“本源”,归根结底乃在于此在由日常的“非本己非本真存在”向“本己本真存在”超越这一“本源性”的追求。文艺的“超越性品格”,就我个人目前探究的结果,主要体现于这样三个基本维度,即:文艺的“形上之维”、“神性之维”和“源初道德之维”。一部文艺作品,至少应当对其中的某一方面有所揭示和体现,方才有可能成为真正的伟大的文艺作品。

      海德格尔在《尼采》第1卷中曾经指出:西方“美学史上的六个基本事实”之一,乃是“伟大艺术在现代的沉沦”。[2]在我看来,这一“沉沦”发生的一个重要根源和表征,便是文艺的“超越性品格”的逐渐丧失。尤其是随着波德里亚所说的“丰盛社会”和“物体系时代”的来临,“消费主义思潮”四处蔓延、无孔不入,以往高居神圣殿堂的文艺如今被迫甚至主动与商业资本合谋,从而深深地打上了“消费主义文化”的烙印,其“超越性品格”的丧失空前严峻:它们往往陶醉于“感觉盛宴”,热衷于“解构神圣”,痴迷于“狂欢诗学”,几乎完全遗忘了文艺的“形上维度”、“神性维度”和“源初道德维度”,并因此而步入了许多误区,极大地阻碍了伟大的文艺作品的产生。

      而我在近年来的研读中发现,关于文艺的“超越性品格”之思,正是海德格尔诗学-艺术哲学思想系统的核心和枢机,并且正好对上述三个基本维度都分别有所沉思和系统言述。换句话说,文艺的“源初道德维度”之思,正是其关于文艺的“超越性品格”之思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毫无疑问,在当今“消费主义文化”甚嚣尘上这样一种时代语境中,认真研究海德格尔关于文艺的“源初道德维度”之思并在其基础上有所推进,对于诊治现时代文艺理论建构中的某些缺失,帮助现时代文艺创作走出某些误区,创造出无愧于时代的伟大作品,进而对我们当下的整个历史性此在“有所作为”,或当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遗憾的是,这一问题至今尚未引起中国文艺理论界和美学思想界的足够重视。本人不揣浅陋,就此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错误或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批评指正。

      二、何为“源初性道德”?

      根据我个人的理解,海德格尔思想系统中的道德内蕴,乃基于其关于“此在之存在”的“生存论-存在论分析”,它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那种以某些宗教神学的或形而上学的教条为根基的衍生性的观念形态的道德,而是一种“源出于存在而通达于存在之真理”的“生存论的-存在论的道德”。在海德格尔看来,那种基于某些现成的、僵死的既定教条的道德不过是伴生性的道德,惟有那自冷峻而鲜活的存在而来、向着存在的无蔽之境而去的道德才是“源初性”的道德。从根本上说,关于这样一种“源初性道德”之思,乃是“为一种历史性此在的伟大的自我沉思服务”[3]的。

      以《存在与时间》中的“良知”概念为例。海德格尔强调,“存在论良知分析先于心理学上对良知体验的描述和分类,同样也不同于生理学上的解释,那种‘解释’意味着把良知现象抹灭。它同良知的神学解释也一样不沾边,更别说把这种现象用来作为对上帝的证明或对上帝的‘直接’意识”。[4]②所以,严格地讲,存在论的“良知”概念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伦理学”的范畴,而属于“存在之思”的范畴。这是值得特别注意的。

      也许有人会问: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允许有“道德维度”吗?在《关于人本主义的书信》中,他不是曾以揶揄的口吻提到《存在与时间》出版后不久一位青年朋友问他“何时写一部存在论伦理学著作”这样一件事情吗?不错,海德格尔的确认为,他的“存在论”不必需要有“伦理学”来“补充”;[5]而且他还认为,“伦理学”、“物理学”、“逻辑学”之类的名称,都是在“源初的思想终结”之时才出现的,[6]它们的出现本身就属于“戕害思想”的“学院派”的迂腐之举。[7]尽管如此,我个人认为,如果据此认为海德格尔的存在论思想中没有伦理学意蕴或者无涉于道德问题,进而误认为海德格尔的文艺之思中没有“道德之维”,那就完全错了。为什么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