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04-0131-03 一、文学的建制 在《在法的前面》一文中,德里达提出了一个双重问题:“是谁决定、谁判决,又是按照什么标准,说这篇叙述属于文学呢?”[1]德里达思考的是文学的建制,即将某一文本视为文学的机制。德里达认为卡夫卡的《在法的前面》这一文本具有四个不证自明的前提,它们保障了该文本的类型。首先,这个文本具有同一性、独特性和统一性。它有开篇和结尾、界限和范围,收录于德国正式注册出版的卡夫卡作品集里。原始版本的出版是法定的,它得到了法的保护和授权。法定条款是在历史中形成的,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性。但是它在授予权利时,俨然是自然法,似乎是没有历史的。德里达指出:“不是说文本因此就是去历史的,而是说历史是由可重复性(iterability)构成。没有可重复性就没有历史,在整个语境或者语境的某些要素缺失的情况下,可重复性也让踪迹继续发挥作用。”[1]法的绝对性恰恰依赖于重复性,法离开历史的重复和解释的重复,就不可能获得其非历史的绝对特征。法置身于可重复的结构之中,具有一种似是而非的历史性,同时法对于独特性的授权也是似是而非的。 第二个不证自明的前提是这个文本有一位作者卡夫卡,这是取得公民资格由法保护的真实名字。德里达认为正是基于真实和虚构的差别,同一性、独特性和统一性才有可能。区分真实和虚构的根据在于法,这种法还只是晚近版权兴起之后的产物。德里达指出,这种区分对于任何时期、任何作品都是脆弱的。文学有着绝对单独的署名和日期,但它又是重复的。德里达提出了副署(countersignature)概念:“副署通过确认他者的签名来签名,但也在一个绝对全新的、创立的方式中签名,两者是同时的,就像每一次我通过再签一次来确认我自己的签名:每一次都用同样的方式,而每一次又都不同,是又一次地,在另一个日期。”[1]一个作者的签署总是等待着一个他者的副署,而一个文本最终签署的永远是他者。每一次签署都意味着需要再次签署,一次不同的但又牵制于历史性的签署。 第三个前提是这个文本被认为是叙述出来的,而叙述几乎不假思索地被认为是文学的特性。叙述是对文本的组织方式,将文本的每个部分安置在叙述的整体之中。编年史是叙述,但它并不属于文学。同时,虚构、比喻、象征或寓言的叙述也并不是文学的唯一特性,也有很多文本具有这些特点但仍然不属于文学。并非所有的叙述都属于文学,也并非所有的文学都属于叙述。在文学和叙述之间,存在着一种交叉,但是叙述并不构成文学的文学性,并不足以说明何谓文学。在《播撒》中,德里达认为写作就是嫁接:“写作即嫁接(graft)。这是同一个词。言说某物,就是复归其被嫁接状态。嫁接不是发生到某物本己性的事物。”[2]文本是一个织体,是各种文本的嫁接。唯有凭借嫁接,写作才是可能的,叙述才是可能的。叙述不是单一的,而是以嫁接的方式来叙述,因此在叙述的内部就有着与叙述自身无法同一的异质性。 第四个前提是一篇作品的标题。标题位于文本的开头,且与文本拉开一定的距离,具有法的效力。加上标题独立发表的《在法的前面》与《审判》中神父所讲述的故事是不同的。德里达论述卡夫卡的《在法的前面》,其文章标题直接引用了卡夫卡原文的标题“Vor dem Gesetz”。德里达认为这是同音异义的修辞策略,展现了标题的差异和功能。《在法的前面》摘录于《审判》第九章神父向约瑟夫·K所讲述的故事,这个故事在《审判》中是用引号标记出来的。从《审判》中括在引号中的故事,到删去外面的引号加上标题独立发表的《在法的前面》,再到德里达以同音异义的标题论述这篇小故事的《在法的前面》,这在故事、引号、标题之间展开的文本穿插触及了文学的建制。以上所述的四个方面即同一性、作者、叙述和标题构成了文学的基本建制,作为决定何种文本属于文学的双重问题即由谁决定和按照什么标准,这种文学的建制就是文学的法。但是文学的法始终在独特性与历史性、署名和副署的差异和折叠之中。 二、禁令/被禁止的 从标题的位置入手,德里达展开了法的地志学和拓扑学。在卡夫卡单独抽取出来的作品《在法的前面》中,标题是文学的组分,但它又并不完全是文学的,它起着文学建制的功用。在标题“在法的前面”和文本的开首语之间是题语“在法的前面”的双重性和分裂,因为它既是标题又是开首语。在标题和开首语之间,有着一条分割线,它划分了不同的版图。在法的前面,标题和开首语相对,这种相对也是法的授权与文学的建制。两位主人公也如同标题和开首语,被传唤到了法的前面。但是门卫背对着法,而乡下人却朝向法,两人以对立相反的方向面对法。“两位主人公都在法的前面出场,但一者与另一者相对,分别处于倒转线(a line of inversion)的两边,这条倒转线在文本中的标记恰好就是标题与叙述整体的间隔。”[1]因此,在门卫和乡下人之间,在标题和开首语之间存在着间隔,一个间隔的倒转线在分离、切割。间隔是一种差异,是无尽地生产差异的方式。但是间隔同时受着法的支配,或者说法支配着间隔的差异,然而间隔的差异始终要从法的建制中生产出来,法的建制甚至依赖于间隔。德里达找到了这个文本的间隔位置,这正是法的发生地。 德里达不仅论述了标题与文学的内外关系,还论述了高低关系。卡夫卡在文本中说:“当他现在仔细地打量了一下穿着皮大衣的门警,看到他那高高的大鼻子,他那鞑靼人的稀稀拉拉、又长又黑的胡子,他决心宁可等下去,直到他获准进去为止。”[3]德里达将卡夫卡和弗洛伊德关联起来,认为门卫的鼻子象征着生殖区。弗洛伊德认为道德法正是鼻子和性区之间高度差异的压抑和转化。道德法是超离和净化的运动,是无上的命令,它就是康德语境中的尊严、良知,它是崇高的,似乎没有历史。但弗洛伊德指出道德法的高低关系也有其历史性,道德法的历史性维系于对父亲的谋杀。然而,道德法真的能够追溯到弑父事件吗?德里达认为道德法的本源即弑父事件本身就是一个非事件:“道德起源于事实上不杀害任何人的无效罪行,罪行来得太早或者太晚,不能终结任何权力;事实上,由于悔恨和道德只有在罪行之前(before)才是可能的,罪行也就不能创立任何东西。”[1]弑父事件本身就是一个虚构的事件。弑父的罪行永远都不可能在场,它总是太早或者太晚,人永远都不可能与它相遇。但正是这一虚构的事件,或者说事件的虚构性才使得道德法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