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国家与教育的道德角色

——赫斯利普伦理学视域中的教育与国家关系理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乐先莲(1982-),女,浙江杭州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讲师,教育学博士。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江苏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比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育与民主、教育与国家是各国教育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本源性论题。美国当代教育哲学家赫斯利普在研究教育民主、民主国家中的教育角色等领域颇有建树。基于新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自由主义国家观,赫斯利普主张民主国家中教育道德角色的普遍模式涉及教育作为民主国家的社会机构的角色以及教育在民主国家中的道德责任,且两者具有一致性。民主国家中教育道德角色的扮演可以通过课程目标、内容和组织形式等得以体现。赫斯利普的教育在民主国家中的道德角色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为我们思考当下的教育与民主、教育与国家发展等深层次问题提供了新视角和新路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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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11)04-0052-06

      教育与国家的关系是世界现代化进程开启以来民族国家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当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本源性问题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各国都将教育置于国家发展的战略高度,纷纷进行教育改革。与此同时,教育发展不断遭到社会各界的批评。由此引发了学界对教育与国家发展、教育与国家关系等问题的进一步思考。这一时期关于教育与国家关系的认识更多关注国家在教育中的影响和职能,特别是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及其限度问题一度成为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教育研究的基本主题。然而,教育与国家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教育在国家中应该扮演何种角色?事实上,探讨教育在国家中的角色具有悠久的传统,这种传统至少可以追溯到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主张的公共教育思想,20世纪上半叶亦一度成为备受杜威等教育研究者青睐的路径,一直到批判教育学派致力于对教育民主问题的关注。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诸种探讨对教育在民主国家中的道德角色问题涉及甚少。问题是,依据特定的道德理念,民主国家中的教育应该有何作为以及何以作为?美国教育哲学家赫斯利普(Robert.D.Heslep)立足新理性主义伦理学对教育在民主国家中的道德角色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对于我们思考当下的教育与民主、教育与国家关系等问题提供了一定的启示。

      一、基于新理性主义伦理学的自由主义国家观

      (一)国家作为集体的理性主体

      分析民主国家中教育道德角色的前提在于对国家、民主国家的理解。赫斯利普强调,“国家是一个集体的理性主体,从逻辑上看,集体的理性主体独立于个体而存在,个体是理性主体的成员”。[1]国家作为理性主体,必然承担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家具有与其目标和行为过程相关的道德权利,亦承担与行为的接受者相关的道德责任,国家的道德责任限制了国家目标的制定及其实现手段。需要强调的是,赫斯利普在此援引了美国新理性主义伦理学家格维斯(Alan Gewirth)的道德理论路径。格维斯认为,行为的前提条件是自由与安康。从作为行为之前提条件的自由与安康中,格维斯不仅推出了禁止加害的基本的消极义务,而且还推出了关护弱者的支持性的积极义务。将这两种义务结合在一起,可以发现,消极性义务的实质是不侵损人所拥有的自由与安康的权利;积极性义务的实质是支持与保障人所拥有的自由与安康的权利。由此,格维斯得出他所理解的道德视点的最高道德原则,即“基本一致性原则”(Principle of Generic Consistency):每位行为者之行动,都应当持续地与该行为的接受者的实质性权利相一致,就像与他自己的实质性权利相一致那样。[2]赫斯利普主张将格维斯倡导的“基本一致性原则”直接运用于任何理性主体作为道德主体的规则中。因此,在他看来,国家作为理性主体具有自愿行为和评价自愿行为的普遍特色,这意味着国家具有不受外界干扰决定自身行为的道德权利,同时具有尊重它的行为接受者的道德责任。总之,任何国家在道德上应该为其公民提供安全和解决争端的方式,同时具有提供自由意志和协商所必需的条件的道德责任。换言之,国家并不需要为每位公民确定一种有关正确生活的实质性理念,而应为公民的自主选择创造最佳的条件与环境。

      (二)民主国家的特征、标准及道德意蕴

      从新理性主义伦理学的国家观出发,赫斯利普进一步阐述了民主国家的特征、标准及道德意蕴。

      1.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在赫斯利普看来,自治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就性质而言,自治是工具性的,应该促进国家利益的实现。只有当公民感知自身的利益并且倾向于履行公民责任时,国家才可以实行自治。当实行自治时,公民认为自身的利益与行为特征相一致,进而会理性地支持社会公共利益。可见,国家利益与公民的行为特征相违背是无法实行自治的。“国家服务于社会公共利益,且只有当它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于既得的社会利益时,民主自治才能得以实行”。[3]

      2.民主国家的主要标准。由于自治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公民会认为国家的利益与他们自愿行为的主要特征相一致。相应地,如果国家是民主的,它在逻辑上就必须将其利益建立在公共利益原则之上。因此,国家最终必须将其意图和法律建立在自愿行为的原则之上。同时,自治的可行性表明了民主国家的另一个主要标准,即如果自治是可行的,就必须使公民认为国家能够成功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赫斯利普指出,民主国家的基本标准存在的问题在于公民的感知。为了消除公民对公共利益的误解,必须为公民提供有效途径来了解社会公共利益、公民行为的主要特征、利益与特征之间的关系。因此,自治与公民对于公共利益问题具有自由交流的权利是一致的。赫斯利普强调,这一点对于探讨教育在民主国家中的道德角色具有特殊的相关性。

      3.民主国家的道德意蕴。首先,民主国家的自治具有道德价值。国家利益只有与公民行为的主要特征相一致或存在于公共利益中,才有道德价值。公共利益包含道德价值是显而易见的:它包括自愿行为的主要特征,并且是道德善。因此,倘若国家利益存在于公共利益中,它与道德善是一致的。而公共利益具有道德可欲性是因为它可以界定为道德善抑或允许它们的存在。由于民主国家的利益是公共利益,而且自治服务于公共利益中的国家利益,因此,从逻辑上而言,自治具有重要的道德价值。其次,道德公正和民主分配制度。“当民主国家根据自身意图和法律以及主要原则分配财富、服务、地位等,必须为所有公民提供与其自愿行为的主要特征相一致的安全和秩序,并消除妨碍他们自由的消极限制”。[4]赫斯利普指出,民主国家在分配制度方面具有积极的道德意义。这些制度涉及一些道德公正的规则,并且它们具有道德价值。同时,民主分配制度对教育的道德角色亦具有重要意义。教育是确保安全和秩序以及消除消极限制的主要途径,学校是分配知识、技能以及培养性格、气质的主要机构。很显然,探讨民主国家中教育的道德角色必须考虑教育的分配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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