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倡导创新精神与推进教育考试是对立的吗 当我们赞颂创新精神、呼唤创新教育、倡导创新能力时论及教育考试,有人会感到不协调。因为在生活中,不时在传播某某学生富有灵感,写出了巨著,但他的考试总不及格,难于毕业。某某伟人,过去学习成绩并不好,但却干出了惊天动地的创造事业。于是,考试成了创新的束缚物,惟有远离考试,创新才能猛进。这种认识符合客观规律吗?否。因为我们也可以举出一些富有创新精神的伟人和高科技专家,他们曾获得良好的考试评价。多数诺贝尔奖获得者还是经历过高等教育。因此,倡导创新精神与推行教育考试并不对立。重要的是揭示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良性互动的条件,具体探究考试中如何体现或考查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这是每一位从事考试工作的专业人士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考试与创新人才培养的关系 随着对“创新”的深入研究,人们日益深刻地认识到“创新”和创新精神的培养与教育密不可分。江泽民主席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讲话中指出:“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也是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人才的重要摇篮。无论在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专业人才方面,还是在提高创新能力和提供知识、技术创新成果方面,教育都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1998年4月24日,他在视察北京大学时指出:“创新,很根本的一条就是要靠教育靠人才。培养同时代潮流和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大批人才,不断开拓新的科学研究领域,是关系我国的发展前景和国际地位的百年大计。” 这些论述清楚地表明,“创新”的根本的核心问题是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是创新人才的培养。教育的天职就是培养人才。作为教育评价,考试是教育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毫无疑问,它必须承担起为培养创新人才服务的重担。因此,教育考试在创新人才培养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创新与考试发展之间密切相关。考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顺应社会发展,则考试事业就能发达;反之,则不然。另一方面,考试功能的发挥、内容的创新,对社会可以产生良好的作用;反之,将束缚考生的思想,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其中,考试内容的改革、创新是关键。 一方面,在考试发展的漫长的历史中,考试的方法、手段等不断地丰富;另一方面内容、形式也存在着僵化的现象。如元代规定考试答题时一律以程朱理学的阐发为主,这束缚了儒生的思想,使得他们学习范围变得非常狭窄。从某种角度看,它是导致科举考试走向没落的主要原因之一。明朝对考生试卷文体上要求的划一,规定了严格的八股文文体。形式上的固定,有时对思想上僵化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以十年文革后我国恢复举行全国性的高考为例,人们也可以看到,现代教育考试在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上的贡献。在上海,每年有60—70%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通过高考进入大学学习深造,每年也有相同数量的高校毕业生进入社会。上海近二十年的飞速发展也与这些莘莘学子的创造性劳动分不开。所以,作为一种教育评价的手段,考试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恰当地运用考试手段,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服务。 三、考试可服务于创新,但必须改革 近代中国考试制度的不断革新,乃至新中国建立后,高考制度的变迁也都反复证明了:用考试来选拔人才不是简单地取消就可以了。但是,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和考试形式必须改革,必须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新形势。 关于教育考试的“指挥棒”作用,国家教育部在新一轮高考制度改革中已经给我们指出了明确的方向,即:既要有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又要有利于高校自主选拔人才。由此我们认为: 1.教育和考试必须改革,改革的方向是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考试可以通过考试内容、科目设置等方面改革,对中学教学产生正确的导向。 3.考试的内容和科目设置应该强调以德育为中心,注重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考查。 四、考试中培养和考查学生创新能力的思考与实践 根据教育部设置综合能力测试考试科目的要求,上海教育考试院在1998年成立了专门的研究小组,努力进行“综合能力测试”的命题内容、考核方法及规律的探索。 (1)高考中设立综合能力测试科目,使高考科目由封闭的、单学科的状态转变为开放的、跨学科的状态。首先,制定综合能力测试研究方案,以保送生综合能力测试为试点,研究综合能力测试卷的测试目标、命题制卷技术、阅卷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确立以能力立意(以区别于单科考试由知识考查为主向能力立意发展的轨迹)、以学科知识为基础(以区别于心理测试)、以情景主题为背景(以加强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能力)的测试目标。1999年和2000年上海市保送生综合能力测试卷为2001年以后上海市高考科目推出综合能力测试进行了命题、考试管理等一系列有效的试验。 (2)由知识立意转变为能力立意。保送生综合能力测试目标的提出是试卷命题由知识立意转变为能力立意尝试的第一步。1999年根据上海市中学各科课程标准、教育部1998年3号文件和心理教育理论,制定了上海市保送生综合能力测试卷的能力目标(略)。该测试表对考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出明确要求,如:发现和提出关键问题或新问题的能力;分析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最优或新方案、方法、途径的能力;提出假设或建立模型的能力;指出事物发展趋势的能力;检验所提出的方案、方法、途径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