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们对道德教育的认识基本上是一种知识论立场,把知识视为道德的基础和必要前提,走的是一种通过知识教学促进道德提升的知识化路径。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知识是道德理性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学校道德教育要以知识教学为基础。”[1]这种知识论立场对道德教育路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几乎所有的道德教育方法都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对此,我们有必要思考一个问题:依赖经验科学研究的方法是否能够解决经典的道德哲学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道家老庄关于自然之知与道德之知两种知识以及为学与为道两种方法的区分,来认识道德教育在知识化之外的非知识化路径。 一、道德知识与自然知识本质上的差异 要透彻分析道德教育的知识化路径所存在的局限性,就必须要认清道德知识与自然知识的关系,以及它们在性质上的异同。如果把道德知识与自然知识视为性质类似或者相同的知识类型,就会让我们错误地以为我们已经知道了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是美、什么是丑,并且我们可以把这种对美丑的认知通过理性的操作来干预、影响甚至决定人的行为。进而,我们可以对其进行积累,进行代际间的传授,通过传授道德知识实现我们所设想的道德社会和道德生活。如果认识到道德知识与自然知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知识类型,那么,我们就不能想当然地简单迁移在知识教育中采用的教育方法,而是要根据道德知识的性质采用符合道德知识特性的方式进行道德教育。因此,认清道德之知与自然知识的差异就显得非常重要,它们之间的区分甚至可以决定道德是否可教、如何进行道德教育等深层次问题的回答。 庄子区分了两种性质不同的知识类型,一种是关于道德的知识,如《庄子·天道》(以下引《庄子》原文只注篇名)中的“知谋不用”,《达生》中的“知忘是非”,《田子方》中的“明乎礼义而陋乎知人心”之“知”,都与我们对道德的认知有关,这种知识是由内向外思与想的结果,也有欲望的成分。一种是关于自然(物)的知识,如《养生主》中的“知也无涯”,《秋水》中的“知量无穷”之“知”,都是关于外界事物的知识,这种知识是通过人与外界事物相交触而形成的。 庄子对两种知识的划分在《庄子》书中多处可见。《则阳》篇有一章少知与大公调的问答,少知问宇宙万物是如何发生的,大公调从阴阳互动的基本理论回答了少知的提问。“睹道之人,不随其所废,不原其所起,此议之所止。”(《则阳》)大公调说这个问题只限于物的世界,“睹道之人”不考虑这个问题,这个见解就明确地把道德之知与自然知识进行了区分。《秋水》中也谈到类似的观点,“可以言论者,物之粗也;可以意致者,物之精也;言之所不能论,意之所不能察致者,不期精粗焉。”(《秋水》)物质世界有前因后果问题,有大小精粗问题,可以由道理推知,可以用语言讨论,而道是不属于这个范畴的,道是知识不能进入的领域。这样,世界就被分成两个领域,一个是知识语言可以描述分析的领域,或者说有形世界的领域;一个是蕴含着自然奥秘的领域,是知识语句无能为力的领域,也是无形世界的领域。 在加以区分的两种知识中,庄子讨论更多的是关于道德的知识。对于物的自然(科学)知识,庄子基本上很少论及,即使偶有涉及,也是为论证人的知识服务的。《庄子》书中的“知”,百分之九十都是关于人事的知。[2]庄子的研究旨趣并不在自然知识,他对自然知识的研究最终是为论证、解决道德问题服务的。同时,这两种知识又不是截然分开、互不搭界的,而是奇妙地结合在一起互相阐释。《秋水》篇说:“知道者必达于理,达于理者必明于权,明于权者不以物害己。”通达事理是对自然知识的了解,而了解自然知识最终是为了保全人的道德本性。这表明其运用自然知识来为提升道德境界服务的基本思路。“知天之所为,知人之所为者,至矣!知天之所为者,天而生也;知人之所为者,以其知之所知以养其知之所不知,终其天年而不中道夭者,是知之盛也。”(《大宗师》)这里所说的知道天的作用和人的作用,就是指关于自然的和人事的这两种知识,即自然知识和道德知识。自然知识的最高应用就是保护精神,对生命做出妥善的安排。因此,道德知识的价值明显高于自然知识。 关于道德的知识与关于自然的知识在发展方向上有很大的差异。对自然知识体系而言,它的决定性的、基础性的部分是某些位于知识体系底层的基本概念和规则,围绕该知识体系所建构的其他知识都是以这些基本概念和规则为基础,抽去基础,知识体系就会坍塌。而道德的知识体系的情况则是颠倒过来的,正是居于顶层的观念决定着道德体系,或者说只有居于顶层的观念才是道德体系的核心部分,也只有处于顶层的这些观念才具有发动人的道德行为的力量。人的道德行为的产生必定是从这些处于顶层的观念出发的。老子对道德知识体系的排序是:道——德——仁——义——礼,道处于顶层,对下层的德、仁、义、礼具有统领和决定的意义,由道向下是一个递相衰减的顺序,“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老子》第三十八章)庄子的排序是:大道(天)——德——仁义——分守——形名——因任——原省——是非——赏罚。“是故古之明大道者,先明天而道德次之,道德已明而仁义次之,仁义已明而分守次之,分守已明而形名次之,形名已明而因任次之,因任已明而原省次之,原省已明而是非次之,是非已明而赏罚次之。”(《天道》)道德的基础是处于顶层的观念“道”,而不是处于底层的关于“道德是非”的知识。决定道德行为的是“大道”与“道德”,而不是“是非”和“赏罚”,是自身的“德”的力量,而不是对是非的认识和对惩罚的恐惧。也就是说,知识并不是道德的基础和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