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造力、创新与体制化的教育

——兼析中美阶段性教育制度设计理念的差异

作 者:

作者简介:
阎光才(1966-),男,汉族,山东人,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比较教育研究,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虽然很难为创造力与创新给出精确的定义,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却不难直观地体验到其存在。创造力、创新与体制化的教育间存在一个悖论:常规性的创造力和创新往往离不开对既有知识的理解和把握,然而,局限于既有知识的刻板规训又往往会抑制非常规性的创造力和革命性的创新。因此,根据人的成长规律和特征,在不同教育阶段有针对性地拓展学生想象力、陶冶其审美情趣、呵护其好奇心和求知激情,继而培养其独立精神、理性地反思和批判意识,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摆脱这一悖论。中美比较研究表明,我国的创造和创新活力匮乏在教育领域中的主要症结所在,或许就是阶段性教育制度设计理念存在的偏差。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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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11)01-0015-06

      在20世纪90年代后,因为全球经济竞争更趋激烈,诸如“创造力”(creativity)、“创新”(innovation)等概念,不仅在教育界、企业界极为流行,就是在各国政府部门的官方话语和文本中也频繁出现。然而,究竟什么是“创造力”和“创新”?尤其是在当前的全球化语境中,其概念的所指究竟是什么?迄今人们似乎并无共识可言。本文在此并无意纠缠于两个概念在学理层面上的复杂解释,而是试图从常识以及当前特定语境分析角度,给予必要的澄清和说明。在此基础上,结合中美阶段性教育体系与体制间的比较,就教育对人的创造潜能开发以及它对整个社会创新活力培育所发挥的功能差异,展开有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最终目的是为我们反思创新人才匮乏、创新活力不足与教育体制所存在痼疾间的关联,提供一个观察和分析的视角。

      一、关于“创造”或“创造力”的内涵

      关于“创造”,用英文更为准确的表达是"creativity",转换为汉语表达,它涵盖“创造力”、“创造性”和“创意”等多种解释;我们常提到的“创新”,有时也与“创造”的概念间存在混淆,而在英文中多采用的是"innovation"概念。因此,两者间在概念内涵上应该有所不同。关于"creativity",阿比农(Joseph Abinun)曾就教育界的各种界定提出了质疑,他指出,如果它是“产出某种此前从未有过的新事物的能力”,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知道“此前未有”?如果它指的是“一种不期然的、令人感到神奇和好奇的认识和理解”,即带有心理学倾向的“灵感”概念,问题在于这种“灵感”往往与现实和实践间存在非常弱的联系;有人认为,它是“一种人们不遵从某种已知或预期的规律”的习惯,让人感到困惑的是如“癫狂”、“任性”、“心不在焉”和“错觉”等不合常理的思维是否也属于“创造”特质?还有人认为,它是在自由状态下的一种自我表现,如所谓的创意,但问题在于这种表现或创意是否有价值?凡此种种,不一而足。[1]总之,以阿比农较真的方式来理解“创造”,几乎它就是一个不可界定的概念。

      的确,无论是从规范性、描述性以及可操作性的角度,要给出"creativity"一个严格的定义几乎是不可能的,这也是为何心理学界如吉尔福德(J.P.Guilford)、托兰斯(E.P.Torrance)等关于创造力的评价和测试,曾经风行一时但后来其影响逐渐式微的原因。既然如此,那么不妨让我们回到常识或者日常经验。在现实中,为何人们相互之间在思维方式上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譬如有人“点子多”,新招和奇招迭出,而有人则更拘泥于惯例;在不同的民族或国家之间,我们也能够感觉到彼此间思维上存在的众多差异,譬如已经有众多研究表明,中美学生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角度、想象力、批判意识间就存在明显差异。在此,对各种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不同国家国民之间的相互间思维差异暂且不做价值判断,我们至少可以肯定,无论是个体还是不同国家国民间各种差异存在,的确表明有一种关联到人的个性、想象力和思维方式,我们不妨称之为“创造力”的潜质存在,它是内隐的甚至是不可名状的,但是可以通过人们的言行得以表现出来。而且,不独于此,它所表现出来的集体性(或国民性)差异,又表明创造力并非先赋之物,而与文化、制度尤其是教育等后天环境间存在高度关联。即使认为"creativity"太过于复杂、以至于成为一个不知所指的心理学行话(jargon)的阿比农,在消解了"creativity"的规范性定义时又认为,对教育者而言,应该关注一些可替代"creativity"的概念,譬如“精神独立性”、“反思性和批判性思考”、“想象力”、“激情”和“审美情趣”等。[1]而在此,如果他所提到的这些替代性概念成立,是否我们又不妨把上述概念统统归于“创造力”所应具备的潜质甚至等同于创造力?抑或把它们视为一个不可名状和界定的创造力的基本构成因素。

      当然,还需要进一步分析的是:创造或创造力本身所存在的个体差异。一般意义上的创造潜质,它其实存在于所有正常个体之中,并往往通过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得以体现,通常表现为人们应付或适应日常生活中困惑和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但是在一般人的创造力之外,还有一种非凡创造力(extraordinary creativity)。克拉夫特(Anna Craft)对此进行了区分,她认为:“非凡创造力是那些能够改变知识或者我们世界观的、并为人们所称道的特殊类型。”对于这种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创造或创造力,她通过对已有的研究概括为如下方面:“取决于人的素养、特性,人们之间的互动、过程和特定环境,所从事的创造性工作类型,以及创造性行为发生的社会制度。”[2]非凡创造力的极端典范,如爱因斯坦这样的伟大科学家。不过,值得关注的是,日常生活的创造力与非凡创造力之间未必存在一个清晰的界限,而是一个连续体。[2]甚至,两者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们很难想象,一个日常生活中总是因循守旧、恪守陈见的人,在思想、文化和知识上能够有卓越的创见。

      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创新力还是非凡创新力的获得,其实都无法超越于个体所置身的特定社会环境和文化氛围,当然更与体制化教育,包括上述阿比农所提起的教育者所应关注的概念(价值取向)间存在关联,后文将对此展开专门论述。

      二、关于“创新”的内涵

      关于“创新”(innovation)与“创造”(creativity)的区别,创建了"Creativity at Work"网站的奈曼(Linda Naiman)女士认为:“‘创造’涉及两个过程:思考(thinking)与创作(producing)。”而“‘创新’则是产品和理念的落在实处。”她进一步指出:“如果你仅有理念,而不去行动,则只具有想象力而不是创造力。”[3]与之观点基本相似,达特茅斯商学院的戈文达拉扬(Vijay Govindarajan)教授认为,“创造”主要是指一种理念,而“创新”是这种理念的得以实施后的产品。[4]由此,不难理解,创造与创新虽然不同,但是两者间却须臾不可分,创造或者创造力其实是一种能力或倾向,其产品是精神性的诸如思想、知识、理念、方法、风格和品位等等,这种能力以及由其形成的精神产品是创新的前提。创新可以是物质性的、技术性或制度性的,它带有应用和实践特征。一个人如果仅有创造力而无创新,他充其量是一个空想家或者理论家,而一个社会若如此,则未免会失之空疏和浮泛。因此,创造力最终必须转化为创新才有价值,而反过来,如果仅高调地提创新而漠视甚至抑制创造力,创新就失去了它得以发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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